2023年度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广东 2023-11-14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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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2023年度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标段(包)名称2023年度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2023年度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招标人名称郁南县农业农村局
中标人名称 ******限公司
合同期限1
合同签署时间****-**-** 15:***:***
合同金额****.450000
其它形式合同报价

公告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3承包人:***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5分包人:***,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7联络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11 专利技术

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义务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 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2.8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釆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釆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

7.交通运输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8.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釆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就能收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1开工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 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釆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釆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7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5.变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价格调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不考虑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16.3人工单位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不考虑人工单价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7.1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

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阶段验收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竣工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施工期运行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试运行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釆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竣工(完工)清场

18.****.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20.保险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

22.违约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 3款或笫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 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或工程设备;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3.索赔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 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4.4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需要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本合同属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仅作投标依据,不作结算工程量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依据财审部门通过的结算为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限公司

1.1.2.5分包人:***

1.1.2.6监理人:*********限公司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协议书(包括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投标文件中除以上文件外的其它文件;

(10)经双方确认的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电子版和纸质版(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郁南县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股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连滩镇、东坝镇、南江口镇。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 。

(2) /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3)发布变更指系。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单位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单位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1)在承包人递交投标文件前,应认为其对旅工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可靠的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影响到合同实施的情况已经查明: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手段和住宿、交通(包括桥梁承载能力)、供水、电力、通讯、医疗等条件;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使用的材料采购及加工;

3)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4)施工区域的原有灌溉渠道、供(排)水管道及其它公用和民用设施;

5)水文和气象条件;

6)地的民风民俗;

7)其它影响合同的条件。

(2)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拆迁事宜。

(3)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所需的房屋、供水、供电、通讯及场内外施工道路、维修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承包人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可采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现金担保等方式。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30天内一直有效,并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5)劳务聘用

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2)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实际为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服务、应从承包人中得到报酬的人员(包括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分包单位对属下员工工资的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洛的,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作承包人违约处理。

3)承包人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险。

4)发包人颁发的农民工工洛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在本项原文后增加如下内容:

(1)如果出现上述违规分包的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符合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

(2)发包人的强制分包一

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发包人决定釆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A、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承包合同清单单价和切割工程数量计算,同时还需将承包人按比例计提的各项费用(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工程进度奖金等)按照切割工程所占比例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B、发包人委托造价管理部门或笫三方中介单位按控制价时点或编制时点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施工预算,并按预算金额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发包人有权从以上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按上述确定的造价签订分包协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

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留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或污染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制点。现场交验后,施工期间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真实准确性及维护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其中 /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文明施工工地设施达标,必须制定严格的施工安全方案,严格隔离施工区,实行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搭设防护通道,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农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5天;

(2)日气温超过迎。C的高温大于5天;

(3)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全部工程

2023年12 月25 日

1000元/天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5万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3)如因乙方主观原因或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按期完工的,经甲方发出三次催告完工通知后,乙方仍未能完工的,甲方可将未完成的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续完成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变更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单价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单价,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其综合单价按广东省水利厅粤水建管(2017) 37号颁发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粤水建管(2016)40号《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菅业税改证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等计价方法计算作为该项目的综合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釆用相应於工期间的郁南县或云浮市区《建筑材料信息参考价》。以上定额缺项项目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协商。在实际於工过程中如有变更材料,承包人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价格,执行旅工同期郁南县或云浮市区《建筑材料信息参考价》调整结算单价。

变更材料如就工同期郁南县或云浮市区《建筑材料信息参考价》没有公布的材料价,双方按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或市场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釆购相应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扣除材料费)。

结算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的各个项目单价(或变更的综合单价)X(1-投标报价下浮率)。

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程总量的10%,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关键项目:***《工程量清单》:

单价调整方式:***建管(2017)37号颁发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粤水建管(2016)40号《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证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等计价方法计算作为该项目的综合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釆用相应施工期间的郁南县或云浮市区《建筑材料信息参考价》的材料价格,如施工同期郁南县或云浮市区《建筑材料信息参考价》没有公布的材料价,双方按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或市场价协商;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部分材料的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采购相应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扣除材料费)。

结算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的各个项目单价(或变更的综合单价)X(1-投标报价下浮率)。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人工单位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0% (包含工资支付保证金3%),分1次支付给承包人。

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0%,其中3%划拨至施工单位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0天内报财政局申请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预付合同价的30%作预付款,预付款在第一次进度款中全部扣回完毕。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①预付款:***(开工报吿已批准),按17.2.1款约定付款,预付款在第一次进度款中全部扣回(工资支付保证金3%不作扣回,即扣回合同价的27%)。预付款中合同总造价的3%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作工资支付保证金(视为工程款):

②进度款:***,完工验收后清算的办法,支付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认的、当期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折算成工程款的80%,但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的80%。

支付次序

支付比例

支付时间

预付款支付

按合同价的30%支付工程预付款(包含工资支付保证金3%工资保证金视为工程款),具体按按17.2.1款约定执行。

按17.2.1款约定执行

进度款支付

支付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认的、当期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折算成工程款的80%,但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的80%,在进度完成合同价的80%时须全部扣回预付款。

提交进度款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

③结算款:***97%,余款3%作为保留金,结算按财政集中支付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④保留金(质保金):***,保留金自完工之日期满1年后十四天内无息归还(或解除质量保修金担保)(违约金除外)。

其他支付说明:

(1)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16)17号)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费合同价的3% (**0万元 ,**3万元 ), 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签订合同后30天内支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按规定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

(2)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2018)145号关于印发《云浮市度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195号文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哲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87号文等文件规定和发包人及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并须签订《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

(3)施工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工人工资。

(4)申请工程价款支付时,支付程序须按政府财政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发包人的资金审批流程的等原因,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修金的则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

(5)因本项目工程的工程款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向财政部门请款刚视为发包人已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价款的3%。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满足。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 8》的要求。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 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但无论承包人购买与否并不免除其应负责任。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义务,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企业代收代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专款专用。其他工程保险由承包人负责;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保险条件:***;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款增加:

(8)承包人违反关于承包人项目经理管理规定;

备注:***(即施工负责人)补充以下应履行职责内容: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

②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③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

④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⑤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⑥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

⑦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

⑧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釆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釆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郁南县农业农村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2023年度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项目名称),已接受 ******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大写 肆佰贰拾陆万伍仟贰佰柒拾柒元肆角伍分 )(¥ ****.45元 )。

4.合同形式:***。

5.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工期:***。

6.承包人项目经理:***。

7.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8份,合同双方各执4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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