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监测站、石竹派出所两座省控空气自动站设备更新改造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福清监测站、石竹派出所两座省控空气自动站设备更新改造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 ||
行政区域 | 福清市 | 公告时间 | ****-**-**日 11:*** |
首次公告日期 | ****-**-**日 | 更正日期 | ****-**-**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游秀敏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803 | ||
采购单位 |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福清市融城东门街北4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91-****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 ******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13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591-****-803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181]MZZJ[GK]****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石竹派出所两座省控空气自动站设备更新改造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原因:
修改“7、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项中的部分评分条款、“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部分条款
更正内容:
事项1:***“7、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项评分中“3.****.5颗粒物分析仪”、“4.PM10颗粒物分析仪”内容更正如下:
评标项目 | 评标 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3、PM2.5颗粒物分析仪 | 3 | 鉴于颗粒物监测仪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供应商所投的PM2.5颗粒物监测仪,若能在满足动态加热系统(DHS)的β射线法要求的基础上,增配光散射检测技术,实现每分钟出具实时监测数据功能的,得3分。(需提供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依据(HJ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的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进行佐证) |
4、PM10颗粒物分析仪 | 3 | 鉴于颗粒物监测仪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供应商所投的PM10颗粒物监测仪,若能在满足动态加热系统(DHS)的β射线法要求的基础上,增配光散射检测技术,实现每分钟出具实时监测数据功能的,得3分。(需提供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依据(HJ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的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进行佐证) |
事项2:***“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作如下修改:
(1)仪器设备技术要求中“★1.3.2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应保证能在福清市气候条件及污染水平下全天候正常运行。应能与现有两座考核站点的自动监测系统兼容与整合,监测仪器必须取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者国家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的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投标方在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上证明。”现更改为:“★1.3.2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应保证能在福清市气候条件及污染水平下全天候正常运行。应能与现有两座考核站点的自动监测系统兼容与整合,监测仪器必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投标方在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上证明。”
(2)SO2分析仪“▲(19)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高,因此,要求提供国家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比对检测合格报告。”现更改为:“▲(19)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高,因此,要求提供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比对检测合格报告。”。
(3)NO2分析仪中“▲(17)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度,因此,要求提供国家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比对检测合格报告。”现更改为:“▲(17)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度,因此,要求提供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比对检测合格报告。”
(4)CO分析仪中“▲(17)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高,因此,要求提供国家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比对检测合格报告。”现更政为:“▲(17)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高,因此,要求提供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比对检测合格报告。”。
(5)PM10颗粒物分析仪中“▲(14)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高,因此,要求提供需提供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依据(HJ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的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现更政为:“▲(14)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高,因此,要求提供需提供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依据(HJ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的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
(6)PM2.5颗粒物分析仪:“▲(19)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高,因此,要求提供需提供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依据(HJ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的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现更政为:“▲(19)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密高,因此,要求提供需提供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依据(HJ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的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限公司
地址:***3
联系方式:***-****-8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803
福 ******限公司
****-**-**日
信息来源:***://ccgp.****.cn/cggg/dfgg/gzgg/202312/t****_****.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