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2023年度城乡供排水一体化EPC+O项目-澄清公告
致各投标人:
由我司代理的“儋州市2023年度城乡供排水一体化EPC+O项目(项目编号:*******001)” 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于****-**-*****交易平台(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网、***服务平台发布暂停公告,现招标人已完成相关调整工作且恢复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一、现对招标文件作出以下澄清:
1.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日08时30分;
现澄清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日 08 时30分。
2.原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日08时30分;
现澄清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为:****-**-**日08时30分。
3.原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小区)儋州开标室1;
现澄清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小区)儋州开标室1
4.原招标人为:*********限公司 ;
现澄清招标人为:***。
原招标人地址为:***栋;
现澄清招标人地址为:***。
原招标人联系人为:***;
现澄清招标人联系人为:***。
原招标人电话为:***-****;
现澄清招标人电话为:***-****。
5.原投标人须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专家6人。
现澄清为:***:***,专家9人。
6.原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中“4、我们已经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内容准备了全部投标文件。我们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90天,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将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现澄清为:“4、我们已经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内容准备了全部投标文件。我们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120天,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将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7.原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三)分项报价表中“儋州市西区供水及配水管道工程运营费备注不含电费,电费据实结算”。
现澄清为:“儋州市人居环境整治工程运营费备注不含电费,电费据实结算”。
8.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资格评审标准增加评审因素“施工项目负责人”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二、现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作出以下澄清:
1.工程设计费合同金额暂定为中标金额,最终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图设计费×(1-中标下浮率)为结算金额。
2.建安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为各子项目中标金额,完成施工设计图纸后,由承包人按2013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 ****** 3)编制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2017《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7 版《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7 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投标前28天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材料基准价以及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的相关造价管理文件等相关定额规范编制施工图预算(清单模式),作为中间支付依据,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报儋州市财政局审核。项目最终结算时工程量按量据实结算,综合单价按照财政审核后的预算价为准。最终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含设计变更、签证及人、材、机调差)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建安工程费*(1-中标下浮率),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履约担保的形式:***。
4.建安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
5.工程进度款:(1)每个子项目按逐月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支付月进度款,当确认的施工产值达到其合同价款的10%后,方可开始申请工程进度款,并且前5次申报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回预付款,每次扣回均按预付款总额的20%。(2)按工程进度管理规定,项目法人验收后每个项目支付金额不超过其经财政审核预算价款的70%。(3)项目竣工结算后,单个项目工程进度款可以支付至其结算审核价的97%,但两个子项目支付金额总和不超过两个子项目结算审核价款总和的80%。若应相关财政资金使用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可以调整资金支付进度和比例。
6.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增加:***.5%向属地劳动保障监付察机构指定的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农民工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并经公示期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7天内返还。
7.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3变更为:***
8.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3.1变更为:***,应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及注册证原件上交。若承包人未提交以上原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提供,若拒不提供,则发包人有权要求立即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0万元 /人/次作为更换人员的违约金。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损失,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亦需按照通用条款16.1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若仍拒不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据此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到位的情况,发包人除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外,视实际情况向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和海南省招投标主管部门通报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9.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3.2变更为:***场的时间要求:***少于22天(以发包人规定的考勤办法为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离开工地3天内(含3天),需报项目总监及现场建管部负责人同意,超过3天的,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请假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或逾期未能返回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停工令,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安排原项目经理(原施工负责人)或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更换人员回到岗位后,由发包人批准复工。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损失,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亦需按照通用条款 15.2.3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3.4变更为:***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申请,除需经发包人同意外,**0万元 /人/次作为更换人员的违约金。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长期不到位,又不办理更换手续的,则发包人可视承包人人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发包人有权据此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损失,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亦需按照通用条款16.1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11.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3.5变更为:***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承包人拒不更换的,**0万元 /人/次作为拒不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违约金,缴纳违约金后若仍拒不更换,发包人有权据此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更换2次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发包人有权据此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损失,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亦需按照通用条款16.1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12.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4.2变更为:***
关键人员包含:***、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运营负责人。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要求,不得更换,**0万元 /人/次的违约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附上新任职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相关人员。承包人必须保证新任职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0万元 /人/次作为拒不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金。若仍拒不更换,发包人有权据此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13.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4.2.1变更为:
预付款支付:***,且进场施工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每个子项目的预付款不超过其合同价款的30%。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后,方可开始申请工程进度款,并且前5次申报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回预付款,每次扣回均按预付款总额的20%。
14.项目运营相关要求以《儋州市2023年度城乡供排水一体化EPC+O项目实施方案》中约定为准,运营合同条款在合同签订环节进一步完善。
如澄清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澄清公告为准。
特此澄清!
招标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限公司
地址:***02、2503、2504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