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做好上海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上海 2023-12-26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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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做好上海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和《上海联盟采购办公室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SHLM-YD2023-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上海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上海联盟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

二、药品范围和增补机制

(一)药品范围。我省参加了上海联盟集采的43种药品,包括选择主供甘肃的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选择备供甘肃的药品(以下简称“备供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具体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增补机制。当中选药品发生以下质量或供应问题时,对中选药品予以替补或增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当中选药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措施的,取消中选资格,备供药品替补为中选药品,执行剩余约定采购量。

2.当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公布的月度配送率累计2次低于50%或累计2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时,备供药品增补为中选药品,其采购量计入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

3.当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公布的季度配送率累计3次低于85%时,取消中选资格,增补的中选药品执行剩余约定采购量。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则,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采购周期。上海联盟集采药品的采购周期为****-**-**日至****-**-**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首年按年签订,次年续签至采购周期届满。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历史采购量按新协议时间折算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全省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四、重点任务及要求

(一)配送关系确认。****-**-**日前,中选企业和备供企业要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全省所有配送区域的配送关系确认,并确保每个区域至少有1家配送企业,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记“警告”1次,****-**-**日前未完成的,记“不良记录”1次,涉及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当配送企业在采购期内不能履约配送时,中选企业和备供企业应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可以配送,配送关系空缺的给予诚信处理。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后,医疗机构方可签订协议,其他两方在医疗机构签订完成后签订。医疗机构应在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后5日内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5日内完成协议签订,逾期15日以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中选企业和未签订协议的配送企业分别记“警告”1次;逾期15日以上未完成协议签订的,中选企业和未签订协议的配送企业分别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中选(备供)药品和价格适宜非中选药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四)优先采购和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对有采购需求的集采品种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无论有无采购协议,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非中选高价药品采购制剂量不得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采购制剂量的30%。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应尊重患者用药需求,防止“一刀切”。

(五)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集采工作中企业的违规行为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处置。采购周期内企业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信用评级。

五、监管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情况,主动加强对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采购协议、选择性或虚假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累计三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的配送企业,经核实后可向省医保局申请取消该配送企业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协议期内,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照中选药品采购订单量进行考核。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中选药品未达到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药品不低于同通用名药品(不可替代规格除外)采购量70%的比例考核。

(三)做好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含无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执行集采结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重点做好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药款按期结算情况、非中选高价药品采购数量占比超标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集采结果执行到位。

附件:***.上海联盟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2.上海联盟集采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日

普通附件:

1.上海联盟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x
2.上海联盟集采备供药品供应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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