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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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8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628,646.24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JPSZDJ2019[JS]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北山摩崖造像、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安防(二期)答疑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北山摩崖造像、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安防(二期)”项目答疑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质疑一 (一)事项及相关请求 1、质疑一:***:***,指****-**-**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有与本招标项目在合同金额、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相同或相似的1个项目业绩(以上全部信息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投标人需提供国家文物局门户网站公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批次截图。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子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属于用特定的合同业绩排除或限制广大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我司认为只要能提供同类文物保护单位的类似安防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即能证明投标人具备文物保护单位行业的项目实施经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3.业绩要求”。建议删除“投标人需提供国家文物局门户网站公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批次截图。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子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答疑 答疑一:***、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安防(二期)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区域,出于对大足石刻安全和保护工作考虑,要求此次潜在投标人需要有一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施工经验,所以在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设置了要求投标人提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的类似业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的认定标准为国家文物局门户网站公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批次截图,据查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有5058处,类似安防项目也很多,业绩要求合同金额没有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所以此次设置的业绩要求并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这一系列情况。 二、质疑二 (一)事项及相关请求 1、质疑二:***.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业绩要求---合同金额:**0万元 ;工程类别:***。该业绩要求中合同金额要求过于苛刻,一般来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单项工程合同金额超过300万的极少,该要求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二)答疑 答疑二:***。 三、质疑三 (一)事项及相关请求 1、质疑三:***“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本项目部涉及建筑安装,建议修改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相关登记资质。 (二)答疑 答疑三:*******-**-**日发布的补遗1招标文件资质条件已修改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四、补遗2: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第(2)条:(2)进度款支付: 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在开工前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支付承包人,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③支付条件为在所计量工程质量合格、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的前提下、上个申请时段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齐全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在次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发包人现场代表送交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表格、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一式七份、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审批合格并提供足额合法发票后,2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总额的70%(含申请时段的全部民工工资,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民工工资由发包人独立支付至工资专用账户中。 ④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结算资料(均为一式三份并制成电子文档),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且签字认可作为暂定审核结算价后1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0%;发包人支付前应当收到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付款申请、承包人上时段发生的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并由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已经全部结清的书面说明。 ⑤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约定由大足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待审计完毕后以审定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价款,一个月内支付到最终结算价款的90%;服务期第三年后,支付到最终结算款的95%,服务期第四年后,支付到最终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⑥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当月批准的进度计划的90%,暂不纳入进度款支付范围,当总进度达到认定的计划时支付 。 ⑦承包人应提供建安发票并应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纳税 。 ⑧承包人上报的结算工程造价要求准确,不得高估冒算,若经审核单位审核,审减金额超过5%,超过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按照渝价(2013)428号文件计算由承包人承担。 修改为: (2)进度款支付: 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在开工前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支付承包人,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③支付条件为在所计量工程质量合格、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的前提下、上个申请时段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齐全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在次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发包人现场代表送交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表格、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一式七份、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经监理人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审批合格并提供足额合法发票后,2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总额的70%(含申请时段的全部民工工资,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 ④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结算资料(均为一式三份并制成电子文档),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且签字认可作为暂定审核结算价后1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0%;发包人支付前应当收到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付款申请、承包人上时段发生的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并由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已经全部结清的书面说明。 ⑤项目审计完毕后以审定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价款,一个月内支付到最终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注:***,以本次答疑及补遗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限公司 ****-**-**日 |
递交时间 |
信息来源:***://ggzy.****.cn/information/html/b/500000/0105/20****-**-**50ad443cf511a84b74adc84911a3d6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