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4杭长(宜)高速公路2023年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一标段:***)
S14杭长(宜)高速公路2023年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第一标段:***)答疑澄清通知
各潜在投标单位:
S14 杭长(宜)高速公路 2023 年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一标段:***)(项目编号:***********001(TSG-001S))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问题1:***、S14 杭长(宜)高速公路 2023 年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一标段:***);S14 杭长(宜)高速公路 2023 年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第二标段:***)两个标段中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一个高速公路营运期间(不含新建项目业绩)的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必须含护栏施工)工程 请问1:***公告业绩为准?或自行分包业绩也可以满足本项目的业绩最低要求?问题2:***?
答:***、***交易中心公布的中标公告业绩,还是自行分包业绩,都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自****-**-**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一个高速公路营运期间(不含新建项目业绩)的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必须含护栏施工)工程;注:***.业绩证明材料为(1)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3)质量证明文件 (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设区市级及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设区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的要求。
2、同上。自行分包的业绩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自****-**-**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一个高速公路营运期间(不含新建项目业绩)的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必须含护栏施工)工程;注:***.业绩证明材料为(1)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3)质量证明文件 (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设区市级及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设区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的要求。
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本次答疑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函为准,招标文件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限公司
湖州 ******限公司
****-**-**日
****-7 ****** -澄清修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