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枝柘河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河道治理部分三标段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负责人的约定以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第6项“派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为准;
2、将招标文件以及第1次澄清与修改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条款号2.1.2)—技术负责人”中的“具备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上传A类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带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图)”修改为“具有水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上传职称证明原件扫描件)”。
本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以及第1次澄清与修改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限公司
日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