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唐 ******任公司 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31 ****** 401-473
江苏大唐 ******任公司 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
2. 采购数量:***,000吨
3. 交货地点:***,南通市,如皋市,大唐如皋电厂专用码头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
6. 交货价格:***
7. 数量验收方式:***
8. 质量验收方式:***
9.货款结算方式:***【_5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0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
二、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16:***:***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800 | <4,7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0.7 | ≥0.8 |
收到基挥发份Var | % | 25-4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25 | |
全水分(Mt) | % | <20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煤炭买卖合同
竞价编号:***
签约时间:***
出卖人(卖方):***
买受人(买方):*********任公司 签约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产地、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江苏大唐 ******任公司 】
2. 交货期间为:***。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数量(吨) |
/ | / | / | 如皋 | 大唐如皋电厂码头 | 1000 |
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水运运输方式,承运船只在装货港平仓离泊之日在交货截止时间内的,视为按时交货。一方调整合同总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收到基灰分 | 收到基挥发分 | 收到基全硫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千卡/千克】 | Mt(%) | A【ar】(%) | V【ar】(%) | St,【ar】(%) | ST(℃) | HGI | (mm) | |
/ | 4800 | ≤20 | ≤25 | ≥25 | ≤0.7 | ≥1150 | / | 0-50 |
所供煤炭要求煤质均匀,流动性好。其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水运】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卸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选择水运运输时,运输船只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水路营运的相关规定。
2. 风险分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第三方】【过磅数量】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买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卖方/第三方】联合验收。
2. 以【第三方】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检验偏差超过以下标准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标准:
数量标准:***(即:(卖方数量-买方数量)/卖方数量)不超过【水运运损双方约定值0.5】%;
质量标准:***(低位发热量)偏差(即:***-买方质量)不超过【100】大卡/千克。
(2) 索赔处理:***,一份作为买方化验煤样,一份留卖方备查,另一份作为仲裁检验煤样。双方可对前述检验机构进行采、制样和化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质检报告由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检测的一方应在报告出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原件交予另一方。如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质检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由异议方提出并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检验机构对卸货港仲裁煤样进行复验。在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争议煤炭具备复检条件(数量保证70%以上、单独堆存)时,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垛采复检。若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异超出100kcal/kg,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原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3. 以【第三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4. 检验费用:***【卖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5.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相关安全、环保问题,由卖方自行承担后果。】
【(2)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基准价格= 元/吨;卡价:***/[(千卡/千克)×吨]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 4800 | 卡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
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基准发热量(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基准发热量(元/吨),热值低于4700千卡/千克,买方有权拒收。
②【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 收到基全硫 | >0.7% | 0.01% | -0.2 | 0.7%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 收到基全硫 | >0.8% | 0.01% | -0.4 | 0.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2,或另行商议,有权拒收。 |
(3)其他因素调整价:***,其他质量、数量指标考核办法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
五、 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同意按装货港第三方煤炭质量检验报告、过磅数量为依据,双方结算确认函(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
2、买方应在卸货港厂方检验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卖方如对“结算通知书”内容无异议,则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全额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
3、卖方如果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买卖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
4. 付款方式:【A】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卖方需***采购平台关于收取煤炭竞价服务费的公告要求,在煤款结算前交纳竞价服务费,竞价服务收费标准:***/吨(含税)。
2.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除应立即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具体合同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任公司
2. 联系人:***
3. 联系电话:****850
八、备注
******限公司 委托,***交易平台由 ******限公司 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限公司 。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限公司 收款银行:*********限公司 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 大额支付行号:****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0层 邮政编码:***。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