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县纪委监委办案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更正公告

安徽 2024-02-02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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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县纪委监委办案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240009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第一册专用部分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担保)中“2.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现金、支票、保函等方式缴纳(以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修改为“2.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现金、支票、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以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2、第二册通用部分 第二章采购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修改为:“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2.如果甲方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3.甲方对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4.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管理或不按合同履约,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5.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6.乙方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乙方逾期达10天或达到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时(**0万元 ),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7.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8.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完成管理和采购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9.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履行合同过程出现的失误按下述情形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7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限公司

地址:***#办公楼421室

联系方式:****4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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