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富自然告字[2024]1号)

广西 2024-02-08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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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富自然告字[2024]1号)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富自然告字[2024]1号)

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4(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一)FT-2023-23号。

1.地块位置:***。

2.出让现状:***。

3.土地用途:***。

4.使用年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用地面积:********* 85平方米(合4.2898亩)。

6.土地性质:***。

7.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天然气综合站,附属建筑物性质为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点等)。

8.容积率:***.8。

9.建筑密度:***%。

10.绿地率:***%。

11.出入口方向:***。

12.建筑限高:***。

13.建筑控制线:***《富 ******总公司 用地规划条件图》,在满足基线后退距离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14.停车位配置:***《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同时需要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5.地块中的设计标高,红线范围内为建筑高度起算点标高,红线范围外为道路设计标高,在具体规划设计时,需结合周边道路和用地统筹考虑。

16.建筑高度起算标高,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7.该宗土地以现状交付,出让范围内地下及地上如有树木、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设施,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迁移或清理等,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18.其未尽事宜,需遵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贺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

19.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0.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1.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0万元 ,**0万元 ,**5万元 /次或其整数倍,设有底价出让。

(二)FT-2023-25号。

1.地块位置:***。

2.出让现状:***。

3.土地用途:***。

4.使用年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用地面积:********* 50平方米(合33.1223亩)。

6.土地性质:***。

7.主体建筑物性质为生产车间、办公楼、宿舍楼、门卫室,附属建筑物性质为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点等)。

8.容积率:***.0,不低于0.8。

9.建筑系数:***%。

10.绿地率:***%,不高于20%。

11.出入口方向:***。

12.建筑限高:***。

13.建筑控制线:***《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罗山村委华润示范区国有储备A14地块规划条件图》,并满足基准后退距离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14.停车位配置:***(仓储)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厂房)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办公区)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8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同时需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5.工业项目中所需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设计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

16.地块中的设计标高,红线范围内为建筑高度起算点标高,红线范围外为道路设计标高,在具体规划设计时,需结合周边道路和用地统筹考虑。

17.该宗地产业类型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将该宗地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竞得人须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建设:***.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2.项目竣工全部达产后固定投**5万元 /公顷(**3万元 /亩);3、项目投产后产出强度前三**0万元 /公顷(**0万元 /亩),以**0万元 /公顷(**3万元 /亩);4、投产后前三年**0万元 /公顷(**7万元 /亩),**0万元 /公顷(**0万元 /亩);5、能耗强度不高于0.97吨标准煤/万元;6、污水排放CODcr化学耗氧量≤450mg/L、BOD5五日生物耗氧量≤300mg/L、SS悬浮物≤350mg/L、TN总氮≤55mg/L、NH3-N氨氮含量≤35mg/L、TP总磷≤7mg/L、PH(6-9)。7.该宗地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建设。

18.该宗土地以现状交付,出让范围内地下及地上如有树木、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设施,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迁移或清理等,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19.如有施工工艺比较复杂,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则建筑高度不作规定性控制。

20.未尽事宜,需遵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贺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

21.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2.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3.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5万元 ,**5万元 ,**0万元 /次或其整数倍,设有底价出让。

(三)FT-2023-26号。

1.地块位置:***、吉山村委。

2.出让现状:***。

3.土地用途:***。

4.使用年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用地面积:********* 53平方米(合41.1848亩)。

6.土地性质:***。

7.主体建筑物性质为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食堂等,附属建筑物性质为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点等)。

8.容积率:***.61。

9.建筑系数:***%。

10.绿地率:***%,不高于20%。

11.出入口方向:***。

12.建筑限高:***。

13.建筑控制线:***,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西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在满足基准后退距离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14.停车位配置:***(仓储)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厂房)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办公区)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8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同时须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5.工业项目中所需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设计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

16.地块中的设计标高,红线范围内为建筑高度起算点标高,红线范围外为道路设计标高,在具体规划设计时,需结合周边道路和用地统筹考虑。

17.该宗地产业类型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将该宗地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竞得人须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建设:***.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2.项目竣工全部达产后固定投**5万元 /公顷(**3万元 /亩);3、项目投产后产出强度前三**0万元 /公顷(**0万元 /亩),以**0万元 /公顷(**3万元 /亩);4、投产后前三年**0万元 /公顷(**7万元 /亩),**0万元 /公顷(**0万元 /亩);5、能耗强度不高于0.97吨标准煤/万元;6、污水排放CODcr化学耗氧量≤450mg/L、BOD5五日生物耗氧量≤300mg/L、SS悬浮物≤350mg/L、TN总氮≤55mg/L、NH3-N氨氮含量≤35mg/L、TP总磷≤7mg/L、PH(6-9)。7.该宗地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建设。

18.该宗土地以现状交付,出让范围内地下及地上如有树木、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设施,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迁移或清理等,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19.未尽事宜,需遵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贺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

20.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1.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2.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9万元 ,**9万元 ,**0万元 /次或其整数倍,设有底价出让。

(四)FT-2023-27号。

1.地块位置:***。

2.出让现状:***。

3.土地用途:***。

4.使用年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5.用地面积:********* 37平方米(合2.8236亩)。

6.土地性质:***。

7.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厂房,附属建筑物性质为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点等)。

8.容积率:***.11。

9.建筑系数:***%。

10.绿地率:***%,不高于20%。

11.出入口方向:***。

12.建筑限高:***。

13.建筑控制线:***,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西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在满足基准后退距离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14.停车位配置:***(仓储)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厂房)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办公区)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8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同时需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5.工业项目中所需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设计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

16.地块中的设计标高,红线范围内为建筑高度起算点标高,红线范围外为道路设计标高,在具体规划设计时,需结合周边道路和用地统筹考虑。

17.该宗地产业类型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将该宗地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竞得人须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建设:***.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2.项目竣工全部达产后固定投**5万元 /公顷(**3万元 /亩);3、项目投产后产出强度前三**0万元 /公顷(**0万元 /亩),以**0万元 /公顷(**3万元 /亩);4、投产后前三年**0万元 /公顷(**7万元 /亩),**0万元 /公顷(**0万元 /亩);5、能耗强度不高于0.97吨标准煤/万元;6、污水排放CODcr化学耗氧量≤450mg/L、BOD5五日生物耗氧量≤300mg/L、SS悬浮物≤350mg/L、TN总氮≤55mg/L、NH3-N氨氮含量≤35mg/L、TP总磷≤7mg/L、PH(6-9)。7.该宗地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建设。

18.该宗土地以现状交付,出让范围内地下及地上如有树木、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设施,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迁移或清理等,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19.未尽事宜,需遵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贺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

20.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1.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2.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5万元 ,**5万元 ,**5万元 /次或其整数倍,设有底价出让。

二、竞买人范围及资格审查:***、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一)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存在以下行为者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加竞买:***;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存在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仍存在欠缴富川瑶族自治县土地出让价款的;在富川瑶族自治县范围内被认定存在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二)竞买人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保证金外,还应提交不存在上述行为以及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三)竞买人在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作为参与本期网上交易活动的身份凭证)。(四)符合上述竞买条件并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三、本期出让地块设置有底价,以网上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日至****-**-*****交易平台(广西•贺州)(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http://gxzf.****.cn/hzggzy/) 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日至****-**-*****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xzf.****.cn/hzggzy/) 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日17时00分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不收取现金)汇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买保证金账户或富川瑶族自治县土地交易所账户(详见第八条)(以到账时间为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日9时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竞买人须在该时间之前进行一次有效报价后,方可获得网上限时竞价询问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xzf.****.cn/hzggzy/) 进行。挂牌时间为:****-**-**日00时00分至****-**-**日11时00分。

竞买人逾期提交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土地交易所不予受理。本次挂牌活动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或口头申请等竞买。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则进入系统网上限时竞价阶段。

(二)竞买申请人须于****-**-**日至****-**-**日凭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必须在****-**-**日(报名截止日)17时00分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不收取现金)汇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买保证金账户或富川瑶族自治县土地交易所账户(详见第八条)(以到账时间为准)。本期出让活动挂牌报价时间为:****-**-**日00时00分至****-**-**日11时00分。注:***。

(三)地块具体信息详见本期公开出让文件,***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xzf.****.cn/hzggzy/) 自行下载。

(四)数字证书办理咨询:*********限公司 (http://gxca.****.cn)。客服热线:-110****。

1.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xzf.****.cn/hzggzy/) 进行用户注册。

2.意向竞买人通过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字证书(CA)交叉互认平台(http://gxzf.****.cn/gxggzy/CAhrpt/CAlogin.html)了解数字证书(CA)办理流程,办理CA数字证书。

3.意向竞买人持CA***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xzf.****.cn/hzggzy/)完善业务类型注册。

4.意向竞买人持CA***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xzf.****.cn/hzggzy/)进行报名。

(五)查询网址:***(http://www.****.com)、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xzf.****.cn/)、***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xzf.****.cn/hzggzy/)。

八、 竞买保证金银行账号

开户名:***

账 号:********2

开户行:*********限公司 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

九、联系方式

出让人:***

委托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周女士、林女士

联系电话:***-****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富川瑶族自治县土地交易所

****-**-**日

附件:挂牌文件第一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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