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杏林医院及血站分中心项目(施工“评定分离”)

福建 2024-02-20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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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厦门市杏林医院及血站分中心项目

(施工“评定分离”)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 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3.2.1 定标要素-2、实力子要素中第(2)点的子要素内容修改为:“投标人承建(非参建)的房屋建筑工程2019年度-2023 年度的获奖情况【仅限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是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级、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项。获奖工程的承包方式应为施工总承包方式且合同身份为独立承包人(非联合体承包)。奖项认定时间以获奖证明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 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3.2.1 定标要素-2、实力子要素中第(3)点的子要素证明材料要求修改为:“证明材料为获奖证明文件(如:***)及获奖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备注:①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②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致,且必须与获奖证明文件上标明的项目负责人(适用于获奖证明文件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情况)一致,否则,其业绩不计;③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奖项不累积得分,以得分最高的奖项计分;④上述奖项应汇总,且主要信息清晰可见】”。其余内容不变。

三、本工程原招标图纸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布的招标图纸为准,请各投标人***交易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厦门市杏林医院及血站分中心项目(施工“评定分离”)-其他文件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因招标图纸调整,本工程原工程量清单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日)为准,请各投标人***交易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厦门市杏林医院及血站分中心项目(施工“评定分离”)-工程量清单文件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补充修改内容如下:

1、原“附件一:***”中的内容均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布的为准,请各投标人***交易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厦门市杏林医院及血站分中心项目(施工“评定分离”)-其他文件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原“附件四:***”-1.2、二氧化碳汇流排技术要求中的“(3)要求汇流排采用机械压差式切换,不得釆用电磁阀切换,自动切换压力≥1.35mpa”修改为“(3)要求汇流排采用机械压差式切换,自动切换压力≥1.35mpa”;2.2、氮气汇流排技术要求中的“(3)要求汇流排采用机械压差式切换,不得釆用电磁阀切换,自动切换压力≥1.35mpa;”修改为“(3)要求汇流排采用机械压差式切换,自动切换压力≥1.35mpa”,其余不变。

3、原“附件六:***”中的“2.1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制冷量允许偏离范围为:***%≤制冷量≤+5%”修改为“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制冷量允许偏离范围为:-2%≤制冷量≤+5%”;“3.1 风冷螺杆热泵机组制冷量允许偏离范围为:***%≤制冷量≤+5%”修改为“风冷螺杆热泵机组制冷量允许偏离范围为:-1%≤制冷量≤+5%”,其余不变。

六、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3.参考品牌《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三、电气工程中的第1项“柴油发电机组”、第3项“配电箱(柜)内元器件(微型断路器)”、第4项“框架断路器”、第5项“动力及照明配电箱塑壳断路器”、第6项“动力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微型断路器”、第7项“动力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微型漏电断路器”、第32项“智能疏散照明系统”及四、暖通工程中的第6项“钢制冷却塔”的原参考品牌修改如下: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质量

等级

参考品牌

品牌一

品牌二

品牌三

品牌四

品牌五

备注

三、电气工程

1

柴油发电机组

按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潍柴股份

上柴动力

玉柴动力

3

配电箱(柜)内元器件(微型断路器)

按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abb(s200系列)

施耐德(ic65系列)

西门子(5sy系列)

4

框架断路器

按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abb(emax2 系列)

施耐德(mt系列)

西门子(3wl系列)

5

动力及照明配电箱塑壳断路器

按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abb(tmax 系列)

施耐德((nsx系列)

西门子(3va系列)

6

动力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微型断路器

按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abb(s200系列)

施耐德(ic65系列)

西门子(5sy6系列)

7

动力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微型漏电断路器

按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abb(s200+ gda系列)

施耐德 (dpnn vigi 系 列)

西门子(5sy+5sm系列)

32

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按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厦门福华森

广东威来登

冠安

劳士

浙江台谊

四、暖通工程

6

钢制冷却塔

按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bac

马利

益美高

七、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补充修改内容如下:

1、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3.1(10)第19)条增加以下内容:***,每天至少两次(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随时点名或增加打卡次数),考勤设备由承包人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自行购买,凭票据直接从工程款扣除,且不予退还),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考勤地点为发包人办公室或发包人指定地点。在工程实施期间将严格会议纪律。对于有事先通知的会议或例行会议,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及相关专业施工管理人员等)未经书面请假获准而缺席或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无故缺勤一天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2、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3.1(10)第3)条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期综合考虑相应设备、材料进场时间,书面报送设备、材料进场计划表给予代建单位审批,项目材料、设备进场时间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设备进场计划表执行,不得以短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物流缓慢等外部市场因素为由造成材料进场不及时并因此耽误现场工期,若承包人未按计划表时间采购,延期7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人民币20000元/日支付违约金。

3、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6.2.2(4)中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总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7.5.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完成的,则每延**0万元 ,如最终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的,还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总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7.5.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按每月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工期节点完成的,超过施工进度计划工期1%以内,则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要**1万元 的违约金;超过施工进度计划工期1%以上3%以内(含1%),则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要**2万元 的违约金;超过施工进度计划工期3%以上(含1%、2%、3%),则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要**3万元 的违约金,如最终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的,还应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若总工期超合同工期20%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6.2.2(7)条款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延迟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0000元/项.次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承诺的(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落实不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000元/项.次支付违约金;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20000元/项.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还应负责立即自费整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含50000元)以上,**0万元 的;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是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00000元/项.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还应负责立即自费整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0万元 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200000元/项.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还应负责立即自费整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6.2.2(11)条款内容修改为“经工程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评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未申报或者申报未评定的,视为未达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次50000元支付违约金。经有关监管部门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累计二次的,或者安全文明施工被通报批评或勒令停工整顿等处理,除按次计算50000元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全部的文明施工措施费。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或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缺失等,且未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或要求返还安全文明措施费,并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实施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隐患整改、安全防护用品采购更换或设备、设施改造、更新、添置等等,相应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6、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21.补充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本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至少每周二天,每个月不少于8天)。承包人投标配备的项目管分管领导不能按时进场到位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发包人有权按人民币6000元/人·日历日计算承包人违约金,因项目分管领导、负责人、其他人员离职等原因需要更换承包人项目管子班子人员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分管领导违约等同于项目负责人处罚标准)。

八、本工程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天内应派人与招标人联系洽谈合同,并提供完整的本项目施工合同供发包人审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九、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对各投标人均具约束力,上述约定内容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不一致的,以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约定内容为准。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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