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星生态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强夯地基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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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强夯地基处理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编号:***-zh-hg-****-01
采购人:*********限公司
咨询电话:*******702
1 比选须知
1.1比选文件获取:***://zb.****.cn/invitelist.aspx 下载。
1.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00 分。
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分。
比选评审时间:***00 分。
比选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响应文件投递截止至成交签订合同为止的合理时间。
1.3供应商可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响应,逾期或错误送达的响应文件无效未留畅通有效的联系人及相应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导致联系不畅的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1.3.1采用电子邮件响应的,供应商应在邮件内明确有效联系人及畅通的手机号联系方式,并应将响应文件加密发送至采购人指定邮箱 / ,未加密或比选评审开始后20分钟内未提供有效密码的响应文件无效。电子邮件不分正副本,多次发送的,以最后一次发送的为准。
1.3.2采用邮寄或现场递交响应的,响应文件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及电子文件盖章扫描件(U盘) 1 份密封递交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化工园区(宜都市 ******星公司 搬迁 ******星公司 8号门),未密封的响应文件无效。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或电子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4比选保证金30000元。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限公司
开户行:*********限公司 宜昌猇亭支行
开户行账号:********1605
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供应商应通过其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响应文件弄虚作假;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的情况。
1.5现场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不需到现场参加比选评审的供应商,请保持通讯畅通,否则采购人有权否决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1.6澄清、修改、异议
1.6.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1.6.2采购人进行的相关澄清修改均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告,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收,因未及时获知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3供应商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1.7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8供应商需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
1.9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9.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性质恶劣的 ******本公司 ******本公司 黑名单。
1.9.2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且仅可分包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赔偿及法律责任。
1.9.3后续合同执行,如果发现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比选文件、合同文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决定具体按照响应文件或比选文件或合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商对此不予认可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偿。
2 比选范围
2.1本比选项目属于:
工艺技术类 勘察类 设计类 监理类 供货类(含安装 指导安装)
施工类 总包类(设计+施工 设计+采购+施工) 其他:
2.2比选范围:*********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强夯地基处理。
详见综合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
3 资格条件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2供应商未被列入采购人黑名单。
3.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允许联合体前提下,共同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除外。(提供书面承诺)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供应商应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清晰的营业执照有效扫描件)
******分公司 名义参加比选响应:***。
3.2.2本项目应具备的行政许可资质:
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及以上,且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如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则评委不予采信。(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项目投标单位,且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带有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担任过单项合同300万以上强夯地基处理施工业务的项目负责人。(提供证书有效扫描件、业绩需提供合同有效扫描件,以及盖章结算报告或完工评价文件的扫描件,并能完全反映考核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采信)
3.2.3承包人在本项目安排不少于4名(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各 1 人)不得相互兼任。施工员和安全员须上传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带有二维码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信息截图,安全员须上传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带有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湖北省外企业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如不在有效期内的,应提供由企业法人注册地的颁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3.2.4业绩要求:
供应商近 5 年(比选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独立完成过单项合同300万以上强夯地基处理业绩。(业绩需提供合同有效扫描件,以及盖章结算报告或完工评价文件的有效扫描件,并能完全反映考核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采信)
3.2.5财务状况:***/ 。(提供清晰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扫描件)
3.2.6(供货适用)是否允许不具备本项目制造能力的代理商参加:***
允许代理的要求:***/ 。
3.2.7是否允许采用联合体:***:
允许联合体参加的要求:***/
3.3资格审查方式:***
4 综合商务要求
4.1是否组织现场踏勘:***□组织
4.2是否允许分包:***:***/ 。
4.3样品提供的规定:***□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4.4履约期限:***。
4.5履约保证金:***总价的10%。
4.6付款方式:***,按月支付进度款。
4.7本比选项目严禁转包。
5 报价要求
5.1本项目最高限价:***.86 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响应无效。
5.2合同计价方式:***□固定总价 □可调总价
可调单价调整方式:***/ 。
可调总价调整方式:***/ 。
5.3税率:***%增值税 。
5.4票制:***。
5.5标的物交付方式:***。
5.6报价口径:***,总价与分项价合计应一致。
6 技术要求
6.1地基处理依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J5 ****** 8、本项目岩土工程地质勘查中间报告、场平控制图、土方工程图。
6.2地基处理范围:***。建筑(设备场地)外墙边线向四周外扩5m,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偏于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的强夯分区范围边界。
6.3强夯前准备:***,初勘报告中的表层回填土的植物根系,碎砖瓦砾等建筑垃圾,以及冲沟、堰塘及水田等部位的浸泡软化土体应在强夯回填前予以清除,将基底碾压密实。场平施工及进行强夯施工时,应注意做好场地内排水工作,避免回填土由于雨水浸泡,形成高饱和度黏性土,否则,容易形成橡皮土,最终使得强夯效果有限。当填方基底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填方沿原始坡面滑动。土方工程施工前,应拆除界区内原有的地下构筑物,如地下管道,涵洞等,以利于后期建筑物基础施工和基础稳定。
6.4试夯:***,应进行试夯,以确定强夯适用性和处理效果。设计要求强夯影响深度应覆盖全部回填土,且强夯处理后的地基土承载力应满足设 计要求。设计提供的强夯能级为估算值,实际强夯能级以试夯检测结果为准。试夯期间应做好施工参数记录。试夯完毕应对试夯场地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设计要求,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法,并提供完整的试夯报告。
6.5. 主要技术要求:***。
6.5.1土层总有效加固深度为2~5米,第一、二遍为点夯,夯击能4000kN•m;第三、四遍为满夯,夯击能2000kN•m;土层总有效加固深度为6~9米,第一、二遍为点夯,夯击能8000kN•m;第三遍为间夯,夯击能5000kN•m ;第四、五遍为满夯,夯击能2000kN•m;土层总有效加固深度为9~10米,第一、二遍为点夯,夯击能12000kN•m;第三遍为间夯,夯击能6000kN•m;第四、五遍为满夯,夯击能2000kN•m;
6.5.2每遍主夯之间的间隔时间应由试夯确定。每遍夯完后,将夯坑推平,再进行下一遍。如果夯坑深度大于2米,为防止起锤困难或歪锤等造成事故,可将夯坑填平进行复夯,每遍夯完后,将夯坑推平。两遍主旁击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间隔时间应取决于土中超静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时间,对于渗透性较差的粉质霜士地基,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周。本次强夯处理边界应结合界区周边情况,保证与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避免对已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同一装置区回填土深度不一,为使沉降均匀,原则上同一建构筑物拟采用同一能级处理。
6.5.3施工单位应根据“强夯处理要求”和“试夯检测报告”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监理批准后方可施工。要求强夯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暂定>220kPa。各强夯的能级、夯点布置、每遍夯击次数、点夯的间歇时间等参数最终应严格按照试夯或经必要优化后的试夯结果确定。
6.5.4夯锤应使用带有透气孔的圆形平底锤。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荷载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强夯后的地面整平标高详见总平面布置图。要求夯后标高低于场平设计标高的高差不得超过1m。
6.5.5 检测承载力特征≥220kPa,压缩模量 Es≥12MPa。对回填土强夯后加固效果进行评价,并按深度给出压实度。
检测手段:***、标准贯入试验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土工试验。
检测数量:***,其中夯点处3个,夯间处3个。
标准贯入试验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 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中试夯检测时标准贯入试验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每个检测点均应检测,工程夯检测可根据强夯情况做调整,采用标贯或动力触探。
土工试验:***‐2012 第6.3.14中复杂场地执行,取样数量应根据土层结构和地基的均匀性确定。对于边坡区域的填土,检测单位根据边坡的高度及土层结构何地基的均匀性确定抗剪强度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
静载荷试验:***.****.5m。试验最大加载为设计承载力要求的 2.5 倍或加载至破坏荷载。载荷试验的位置为终夯面以下l.Om。通过载荷试验给出其承载力和压缩模量。标准贯入试验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穿透夯后人工填土层且穿透原状粉质粘土层。土工试验:***,位于终夯面以下 1.0m。对于边坡区域的填土,应提供处理后回填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检测的间隔时间应按规范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由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的要求强夯场地进行质量检验。同时应提供起夯面、终夯面标高,有效加固深度、压缩模量等数据,并根据检测内容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检测验收报告,作为设计依据
6.5.6当强夯后地基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可采取增加夯击遍数,或适当加大落距以增大锤击功或适当缩小夯点间距,可使土的密实度增大,使达到设计要求。包人应考虑强夯场地表层如有松软土时或在易翻浆的饱和粘性土上,应设垫层(垫层材料由发包人提供),以防设备下陷和便于消散强夯产生的孔隙水压。
承包人应考虑强夯地基如遇粘性土、软土,且地下水位较高,含水饱和或接近饱和时,应在加固区周围设置排水沟,以排除地表和土内水分,或通过加填料(石块、石渣填料由发包人自行考虑)夯击,增加土体骨架和排水通道,同时在机械行走路线上铺 50~100cm 厚的垫层(垫层材料由发包人自行考虑),以保证强夯时土内水分排除和机械不下陷。必要时采用人工井点降低地下水位,将土层疏干后再强夯,以加速强夯后超静孔压的消散和软土固结。
包人应考虑如遇夯坑下沉量很大时,在夯坑内回填块石、碎石等大颗粒材料(材料由发包人自行考虑),进行强夯置换等措施,将坑底饱和粘性土、软土向四周挤出。其它要求均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中相关内容。
6.5.7 冬季施工时,强夯施工区内地面不得有冻土,且回填土中不得含有冰块、雪、冻土等。施工时应注意各高低填方区块之间、各标段划分之间、高低能级之间、同一区块施工分区之间的搭接,不得出现漏夯,以保证地基处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强夯后回填土要求详见总平面布置图场平填土要求
6.5.8根据地勘中间报告:***、事故水池区域及磷酸罐区部分区域原有需要地基处理的土层(2-2 层)最深处有8.3米,再加上后回填土层厚度 8.2 米,总深度约 16.3 米。超过规范 JGJ79-2012允许的有效加固深度,因此需要分两次强夯。在场平前先按照强夯技术要求进行强夯处理,然后进行土方回填,再按照后续强夯要求进行第二次强夯处理。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强夯地基处理项目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1 | ****4001 | 强夯地基(6米以上) | 1.夯击能量:***·m;间夯6000kN·m;满夯3000kN·m; 2.夯击遍数:***,间夯1遍,满夯2遍; 3.夯击点布置形式、间距:***。第一、二遍为点夯,夯击能 12000kN·m,第一遍主夯点间距,9mx9m 呈正方形布置。第二遍主夯点位于第一遍夯点形成的长方形对角线的交点上,夯击数为 8〜10 击(需根据试验确定);第三遍为间夯,夯击能为 6000kN·m,间夯夯点位于第一遍主夯点连线的中点上,击数为 6~8 击(需根据试验确定)。第四、五遍为满夯,夯击能为 3000kN·m,第四遍满夯击数 3 击,第五遍满夯击数 2 击,夯击搭接面积不得小于 25%。具体详见2.5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 4.地耐力要求:≥220KPa,加固深度6米以上;若地耐力达不到220KPa,需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等办法,最终达到要求,报价中已含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所需的费用。 5.夯填材料种类:***; 6.具体详见强夯区域图及施工技术要求; 7.响应人为满足招标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测量、试夯及试夯检测、夯前浮土预压、垫层铺设(垫层材料发包人提供)、地面整平、夯坑及地基强夯下沉后的土方回填、推平、压实,以及为完成工程内容所必须的降排水措施、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等工作,并在报价中考虑机械进出场费、防疫费、保险费、管理费及其他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考虑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因素。 | ㎡ | 67800 | |||
2 | ****4002 | 强夯地基(6米及以下) | 1.夯击能量:***·m;间夯6000kN·m;满夯2000kN·m; 2.夯击遍数:***,间夯1遍,满夯2遍; 3.夯击点布置形式、间距:***。第一、二遍为点夯,夯击能 8000kN·m,第一遍主夯点间距,9mx9m 呈正方形布置。第二遍主夯点位于第一遍夯点形成的长方形对角线的交点上,夯击数为 8〜10 击(需根据试验确定);第三遍为间夯,夯击能为 6000kN·m,间夯夯点位于第一遍主夯点连线的中点上,击数为 6~8 击(需根据试验确定)。第四、五遍为满夯,夯击能为 2000kN·m,第四遍满夯击数 3 击,第五遍满夯击数 2 击,夯击搭接面积不得小于 25%。具体详见2.5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 4.地耐力要求:≥220KPa,加固深度6米以上;若地耐力达不到220KPa,需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等办法,最终达到要求,报价中已含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所需的费用。 5.夯填材料种类:***; 6.具体详见强夯区域图及施工技术要求; 7.响应人为满足招标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测量、试夯及试夯检测、夯前浮土预压、垫层铺设(垫层材料发包人提供)、地面整平、夯坑及地基强夯下沉后的土方回填、推平、压实,以及为完成工程内容所必须的降排水措施、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等工作,并在报价中考虑机械进出场费、防疫费、保险费、管理费及其他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考虑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因素。 | ㎡ | 105000 | |||
3 | ****4003 | 强夯地基(6米及以下) | 1.夯击能量:***·m;满夯2000kN·m; 2.夯击遍数:***,满夯2遍; 3.夯击点布置形式、间距:***。强夯分四遍实施,第一、二遍为点夯,夯击能为 4000kN·m,第一遍主夯点间距,长边为 7 米,短边为 4.5 米。第二遍主夯点位于第一遍夯点形成的长方形对角线的交点上,并应满足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不大于 100mm,且夯坑周围地面不发生过大的隆起、不因夯坑过深而发生提锤困难等条件。两遍点夯的间歇时间应根据现场实测的孔隙水压力消散情况确定,每遍点夯施工完后,将夯坑推平。第三、四遍满夯击数 2 击,夯击搭接面积不得小于 25%。 4.地耐力要求:≥220KPa,加固深度6米及以下;若地耐力达不到220KPa,需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等办法,最终达到要求,报价中已含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所需的费用。 5.夯填材料种类:***; 6.具体详见强夯区域图及施工技术要求; 7.响应人为满足招标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测量、试夯及试夯检测、夯前浮土预压、垫层铺设(垫层材料发包人提供)、地面整平、夯坑及地基强夯下沉后的土方回填、推平、压实,以及为完成工程内容所必须的降排水措施、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等工作,并在报价中考虑机械进出场费、防疫费、保险费、管理费及其他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考虑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因素。 | ㎡ | 45800 | |||
本页小计 | ||||||||
合 计 |
6图 纸
详见附件1:***(肥料装置)详见附件2:***(公辅及磷酸)详见附件3:***(硫酸装置)
详见附件4:***(硫酸+磷酸公辅+复合肥) ****** 02.19
7 主要合同条款
(GF—2017—020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强夯地基处理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强夯地基处理。
2.工程地点:***(宜都市枝城镇阳合岭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11-42****-**-**-757840) 。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强夯地基处理,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湖北 ******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强夯地基处理,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完成本项目强夯地基处理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并编制工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过程资料及验收资料。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J5 ****** 8。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费(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全费用综合单价。具体开票税率以国家最新税率要求为准,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税率调整,按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含税价款。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4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发包人项目指挥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捌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 ******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 ******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标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标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安排,规划红线范围外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实施的各类市政工程、房屋建筑消耗量定额及费用标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自“投标截止时间前28日”以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实施的各类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消耗量定额及费用标准不适用于本合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 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 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 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 号)要求及标准,结合工程特点,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 2018 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 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 号)要求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比选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承包人投标文件投标函及附录、投标文件其它内容;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含竣工图所需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以施工图交接清单为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含工程进度计划);2)强夯试验方案、专项施工方案;3)强夯地基工程技术交底记录;
(2)施工记录:***)强夯地基试夯测试记录:***)强夯施工记录:***)强夯施工记录汇总表;
(3)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触探试验报告;
(4)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强夯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强夯地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5)其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含工程进度计划)于开工前 7 日内,其余结合工作进度,在监理人或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期限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4.1 执行,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时,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工程量据实结算。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4.1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施工方案和方案报价的审定;(4)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的审批;(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对承包人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质量具有监管权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开工前完成,已具备施工条件。(2)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全费用单价中。(3)承包人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协调调用承包人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项目的工作;
(2)代表承包人履行合约,并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权;
(3)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4)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5)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6)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7)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
(8)与发包人、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发包人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发包人排忧解难,保护发包人利益;
(9)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
(10)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到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使用临时处置权,临时处置权只能紧急情况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时使用,且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不得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11)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若项目经理每月履职时间不足24天,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按贰仟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1万元 违约金,并在7日内补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的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为投标文件承诺人员,如需调整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同时替换人员资质、资历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它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4 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一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等备案资料,并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单位必须经发包人组织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场作业。分包单位的评审由发包人指挥部组织,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参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详见分包合同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书之日止,期间由承包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费用自理。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总价的10%。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合同涉及的所有需要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批准、 同意、承认、接收、颁发、签发等事项,如事项在发包人代表的处理权限内,则需得到发包人代表的书面签字同意或认可,如事项超出发包人代表的权限,则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2.2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的约定:***
强夯试验的检测由发包人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强夯试验的检测,应由检测单位依据试验方案及有关规范编制强夯预处理检测大纲,并交设计单位确认。对试夯的检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板载荷试验:***,确定该工程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模量能否满足设计要求;(2)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可以确定回填土在强夯处理前后在深度方向的承载力及密实度,以比较加固效果;(3)为能提供各遍准确的间隔时间,应对含水量较大地基土做好孔隙水压力消散试验。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作人员或者第三人遭到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2)承包人应制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并且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3)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人公司 相关规章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如检查发现、发生违规现象相关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依照发包人相关规章管理制度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及现场监理的安全指示,若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发包人及现场监理有权指令承包人停止施工。(5)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加强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工完场清、场地整洁有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内容。(6)承包人施工期间产生的垃圾(包括生产、施工、承包人人员生活垃圾等)由承包人自行处理,不得在发包人场地内堆放。(7)进场前双方需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承包人违反相关安全施工约定的,承包人按照《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导致发包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已完工工程应立即移交发包人,按照实际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8)安全文明费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专款专用,禁止挪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使用要求:***中并做到专款专用。
调整方式:***。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及条件:***,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凡施工现场未达到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毕,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容一致且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的合理的、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1)发包人最迟在开工前7天提供相关已有技术资料;(2)发包人在开工前3天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件、批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并不得影响开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程进度的;(2)因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到工程进度的;(3)不可抗力;以上情形包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应在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否则不予认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设计施工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款千分之五违约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速大于10.8—13.8m/s的6级以上台风灾害;
(2)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3)24小时内降雨量等于和大于50mm的雨日连续超过3天。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试夯检测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强夯试验的检测,应由检测单位依据试验方案及有关规范编制强夯预处理检测大纲,并交设计单位确认。
对试夯的检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板载荷试验:***,确定该工程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模量能否满足设计要求;(2)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可以确定回填土在强夯处理前后在深度方向的承载力及密实度,以比较加固效果;(3)为能提供各遍准确的间隔时间,应对含水量较大地基土做好孔隙水压力消散试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全费用综合单价项目除外),清单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据实调整,单价以清单投标单价为准,固定不变,对于严重高出市场价的分项报价按评标质询书面承诺执行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单价执行。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2.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以下方式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严重高出市场价按评标质询承诺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执行 2018 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取费参照 2018 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不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机械、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土建材料、安装辅材按湖北省 2018 定额基价计算,不再调整:***。
承包人已充分考虑现场施工条件,并认真核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所有疑问,均已在投标答疑时向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同意:***,原投标施工图纸范围内未变更部分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3.发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若存在有未报价项目的,则视作为承包人同意合同签约价已将其包含在内,该项目费用结算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对未报价项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与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对比,按下列原则办理:
(1)两者工程量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
(2)确认工程量比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并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3)确认工程量比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4.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符合上述第 1、2、3 条价款调整条件时,对应措施项目报价予以调整。其中组织措施费按相关规定调整,技术措施费按与投标报价水平相一致原则进行调整。
5.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现行计价程序予以调整。
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计时工,计时工单价按承包人中标价中的普工计。
7.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签证机械台班,按2018版湖北省定额机械台班单价计。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临电、临时道路(运输车辆进出及内转的道路),冬雨季及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下(如暴风雨、洪水、干旱、霜冻等)需采取的施工措施,同时考虑施工对原有临近的、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的破坏损失风险,市场物价风险(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相应条款执行)、固定单价不变风险(含工期延迟、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或偏差、为满足设计及验收要求,强夯施工工艺参数发生变化等)、地层构造、土石类别性质、比例、厚度与设计图纸、地勘报告差异风险、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投标单价或 10.4.1 条确定的单价据实调整,市场物价风险按 11.1 条变更合同价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 ****** 3)执行。所有经济签证(含变更签证)的工程量除监理及发包人专业管理部门、发包人工程预决算、发包人代表签字外,必须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方能生效,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结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现场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按经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即经发包人代表)要求范围内,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所确认的实际发生量为准。对超出发包人正式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有效工程通知单以外的工程量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结算费用。承包人必须按照严格按照发包人签证相关要求执行,如果违反,不得补签,不予结算。
施工过程程序签证:***,每一道工序需按隐蔽方式进行一次过程签证,并记录签证时间。
经济签证:***,复杂项目必须附图说明,费用计算必须说明计费依据及单价(项目复杂时附预算书),否则无效。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月进度款支付:***(含变更签证)结果,承包人每月25日将该工程当月完整的进度申报资料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完成后28日前报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预决算审核,进度预算资料和验收资料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否则进度以发包人预决算审核的结果为准。进度预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格及完善的进度资料和验收资料后一周内审核完毕,承包人进度资料和验收资料不合格或不完善,审核时间顺延。发包人在次月向承包人按核定工程量(扣减领用发包人材料及违约金)的85%支付月工程价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对该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承包人提供发票后付至审计确认总金额的98.5%(若竣工资料档案未验收通过则付至审计确认总金额的96.5%),留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发包人在28天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质保金不计息。
(3)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最后一次支付进度款时开具合同全额发票。若承包人不能提供正式有效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若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合规,应赔偿发包人增值税(合同约定税率)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及罚款等实际损失。
(4)银行承兑汇票(半年期)支付。同时承包人同意:***方式,发包人支付时按银行承兑付款金额半年息1.5%(年化3%)向承包人收取贴息费用(承兑支付后余额用电汇支付除外),发包人提供贴现利息等额普通发票给承包人。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当工程进度满足“12.4.1”付款周期节点要求时,由承包人报送“工程款报审表”及相关附件资料,经监理人、发包人代表、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同意后,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支付进度款之前,必须将本期进度节点前的所有签证处理完成,并出具该节点前所有变更、签证、索赔已全部处理完成的相关附件资料。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4.1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在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发包人,承包人未按时报则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2 条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如承包人未按时按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违约金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30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以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金额的比例作为结算审减率,审减率≥5%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审核费用(按结算审减总额的5%)。
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6个月内向承包人反馈审核意见,承包人30天内对发包人审核意见予以反馈,最终结算结论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发包人意见以发 ******盖公司 章的意见为准)。若承包人未按期向发包人反馈的,则以发包人审核金额为最终结算值。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金支付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现场进行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4.4条款以外的情况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仅赔偿承包人的直接损失,不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和利润。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使用设备应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违约金;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实际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如型号、品名等)若与投标承诺不符,发包人可根据设备价值及重要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3-5万元/台次的违约金,并要求按其投标承诺重新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得进入该工序施工。若自行施工,**1万元 /次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以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即生效。(1)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2)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部分工程的所有技术经济资料和结算申请资料,逾期则视同放弃未支付的工程款项;(3)发承包双方28天内按结算程序并办理结算,仅按合同单价结算已完成的合格部分工程量的价款,发包人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如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超过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0万元 /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根据《宜昌市城区农民工伤暂行办法》(宜府发 [2006]019 号)及《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宜劳社发【2007】96 号)文办理。此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里面。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建设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21.1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责,无论发包人工程款是否能足额按时支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上访、民工集体上访、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施工、干扰发包人及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扰乱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承**0万元 /次的违约金,累计达三次后每发生一次,承**0万元 /次的违约金;如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不在现场妥善处理的,每出现一次,承**0万元 /次的违约金,再次发生翻倍支付违约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1)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6号])、《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等规定实行实名制发放。
(2)设置劳资专管员。承包人应为本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按照500:***)专职负责签订用工合同,建立人员花名册,落实实名制考勤记录和进出场登记,负责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做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https://www.****.com/login/#/login)、“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http://139.****.122:***/nc/#/login/loginFirst)信息管理。
(3)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有封闭条件的项目,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通道,实行电子考勤,规范劳动用工和考勤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民工配合实名登记;承包人和其分包单位(如有)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书面明确工作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4)开设并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开户函到具备开设条件的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5)工程进度款与人工费实行分账拨付。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用总额,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地将人工费直接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6)由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承包人依法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与分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制作工资表,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建立项目用工管理台账。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随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人。农民工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至个人实名制银行卡,且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工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较短工期或临时性用工的农民工工资,经分包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后,承包人可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做好书面记录,并在用工结束时结清工资。在建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由承建的承包人依法先行清偿。
(7)缴存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开工前,依法缴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的2%,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承包人及分包单位(如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8)维权信息公示。承包人应当在本项目工地醒目位置喷涂或悬挂“维权信息告示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姓名、联系方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支付日期,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9)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醒目位置悬挂“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公示栏”,定期公示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已结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的盖章承诺书交给发包人财务部,并在工地现场公示30日后方可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0)争议不能免责。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发生争议的,发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支付人工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不代发工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11)违规发包、分包、“借资质”须承担责任。发包人或承包人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清偿;承包人允许他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清偿。
(12)依法保管工资支付相关台账。承包人应妥善保存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台账等有关资料,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13)发包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监督责任。发包人应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时,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及时处理,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4)拖欠扣付:***施,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5)宜都市建管办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要求纳入宜昌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管并纳入诚信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惩戒:***、考核、限接新工程等。
21.2 合同涉及的所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等,发包人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在15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仪表安装、智能化、消防及未列明的其它工程2年;设备按附件:《设备性能及检验标准》规定期限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附件12:***
建设单位(发包人):*********限公司
参建单位(承包人):
工程项目名称:***、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 强夯地基处理项目
签约合同总额:***
为加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廉洁,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三)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健全廉政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本方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各方均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以及诚实守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五)发现其他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自觉抵制,或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责任
(一)发包人人员不得接受或索要承包人提供的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好处费和感谢费等财物。
(二)发包人人员不得在承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发包人人员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要求或接受参建单位为本人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就业、出国(境)等方面提供方便,不与参建单位发生个人借贷、投资入股等经济行为。
(五)发包人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推荐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六)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七)自觉接受承包人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承包人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 承包人责任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发包人人员赠送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好处费和感谢费等财物。
(二)不得以洽谈业务等为借口,邀请发包人人员外出考察旅游、或进入健身、消费娱乐场所等。
(三)不得为发包人及其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或为发包人及其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不得擅自与发包人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五)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督。
第四条 发包人纪检监察部门责任
(一)对工程指挥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负责对工程指挥部各级从业人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再监督;
(三)对工程指挥部各级从业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划分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责任书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给予当事人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书比合同份数增加两份(发包人纪检监察部门、发包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发包人单位:(盖章) 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纪检监察:(盖章)
纪检监察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13:
附件:
安全管理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切实加强承包人在完成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任务或物资购销中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双方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精神,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安全协议书。
一、双方共同职责与义务
1、发包人、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履行各自法定的职责与义务。
2、发包人、承包人应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主要工作内容、施工作业范围、工作目标要求等,严禁私自变更作业内容和作业范围等。
3、发包人、承包人应明确各自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等,并互相告知姓名、电话。
4、发包人、承包人应共同创建满足安全工作要求的工作机制与平台,消除直接影响到安全工作的问题与障碍。
5、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如有人员受伤,则由受伤人所在方上报事故,无人员受伤的,由事故损失较大的一方上报事故,涉及有交叉情况的,由双方协商由哪一方上报事故,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应各自单独上报事故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由发包人牵头组织,承包人参与配合,或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包人职责与义务
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明确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告知承包人。
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交出符合安全施工作业要求的工艺、设备、场地等基本交出条件,经协商一致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电、汽等施工基本条件。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行为按照本协议进行纠正和扣款,包括承包人按约定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停工学习,承包人涉及违反“零容忍”条款10次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以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即生效。
三、承包人职责与义务
1、承包人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单位,其相关资质必须符合发包人工作内容的法定要求,并对其提供给发包人的相关证照材料(或复印件)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变更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并保证其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到位,且无未成年工、吸毒人员及职业禁忌症等人员,施工中涉及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起重工等)作业性质的,必须由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持证人员作业。
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要发包人提供水、电、汽等配合的,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指定地点、时段和负荷使用水、电、汽源,承包人自行负责水、电、汽源后续连通管线等配套设施并负责其安全管理。
4、承包人是施工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履行好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其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基本素质。
5、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和发包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令和要求。
6、承包人在发包人建设项目现场作业过程中涉及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的,必须按照发包人制度规定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审批通过,落实好相应措施并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及异情,均应向发包人如实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的,还应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发包人《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十个必须”》规定(附录2),因承包人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制度要求和本协议而受到处罚或扣款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9、承包人每天自查施工现场隐患,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周组织开展一次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检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检查内容按照发包人《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表》执行。
四、承包人在发包人现场违反协议的,按《建设项目违章扣款标准》(附录1)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直至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任务并全部人员、施工装备撤出发包人现场为止。
发包人(盖章):***(盖章):
代表人(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1:
建设项目违章扣款标准 | |||
序号 | 类别 | 违章行为 | 扣款标准(元/次) |
1 | 零容忍 | 酒后进入现场作业的 | 10000 |
2 | 连续两个月违章次数最多的 | / | |
3 |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经制止纠正后仍不改正的 | / | |
4 | 根据工程进度需办理作业票证而未办理票证的 | 10000 | |
5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10000 | |
6 | 在禁烟区域吸烟的 | 10000 | |
7 | 不服从管理、打架斗殴的 | 10000 | |
8 | 特种作业不持证上岗的 | 10000 | |
9 | 未进行分析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或作假样、写假数据 | 10000 | |
10 | 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处理的(由施工单位清退当事人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机关) | / | |
零容忍类别若发生序号2、3、10仅由承包人清退相关人员不予扣款;零容忍类别若发生序号1、4-9由承包人清退相关人员并对承包人进行相应扣款。 | |||
11 | 动火作业 | 经建设方要求必须办理票证作业,而没有办理就作业的 | 1000 |
12 | 气瓶漏气,氧割人走未熄火,气瓶总阀未关 | 200 | |
13 | 氧乙炔瓶压力表坏 | 200 | |
14 | 作业结束后现场工具未回收,未三清的 | 200 | |
15 | 吊装作业回转区域内有气瓶的 | 500 | |
16 |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 | 500 | |
17 | 用氧气进行人体吹凉或相互嬉闹。 | 500 | |
18 |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各类物品未随作业人员带出受限空间。 | 500 | |
19 | 乙炔气瓶未竖直、固定。 | 200 | |
20 | 氧气气瓶、乙炔气瓶以及动火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分别不足5、10米。现场环境受限,要采取防护措施 | 200 | |
21 | 乙炔气瓶在使用时未装设防回火阀。 | 100 | |
22 | 动火区域10米范围内或下方的易燃(油脂类物品)易爆物品没有清理或进行有效遮挡防护。 | 100 | |
23 | 高处作业 | 上下垂直交叉作业不采取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 500 |
24 | 2米以上高空不系未使用五点双沟安全带,或者栓挂不规范,或者将五点改为三点的,双钩改单钩的 | 200 | |
25 | 2米以上高空不系安全带,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 | 500 | |
26 | 从高处往下直接抛掷物品,未设置警戒区域,无专人监护的 | 1000 | |
27 | 车辆管理 | 车辆作业无相关证件 | 500 |
28 | 车辆安全附件不完好 | 200 | |
29 | 车辆碾压气管 | 100 | |
30 | 车辆卸气瓶,未垫胶皮 | 100 | |
31 | 车辆作业半径内有人 | 200 | |
32 | 车辆作业半径内有气瓶 | 100 | |
33 | 三轮车、铲车、挖机车等非载人车辆违规载人 | 100 | |
34 | 离开车辆未熄火,未关车门 | 100 | |
35 | 车辆发生碰撞、侧翻等事故,损坏设备设施,照价赔偿,并扣款。 | 1000 | |
36 | 车辆安全附件不完好,带病运行,包括喇叭、报警灯、后视镜、转向灯、刹车、安全带等。 | 200 | |
37 | 非施工作业车/服务车进入施工区域或其他禁入区,或者服务车辆进入施工区未提前报备 | 500 | |
38 | 自卸车车厢未落顶先行 | 200 | |
39 | 装车作业时司机离开驾驶室 | 200 | |
40 | 用电安全 | 擅自私拉乱接临时线。或非电工私自拆接线,不按规定使用电器,割断电缆的。 | 500 |
41 | 电动施工工具未有效断电、停机进行维修或更换钻头、锯片等 | 200 | |
42 | 未有效接地 | 100 | |
43 | 电缆敷设走向、埋设深度必须规范、标识要清楚,不符合要求的 | 100 | |
44 | 擅自私拉乱接临时线。或非电工私自拆接线,不按规定使用电器,割断电缆的。 | 200 | |
45 | 临时电源线、电缆线过路不采取保护措施 | 200 | |
46 | 电线直接插入插座,无插头或使用非防水插头 | 200 | |
47 | 移动机械,电动工具使用花线、塑料线 | 200 | |
48 | 现场使用裸露焊机、电焊机壳残缺不全,或电焊机二次线用钢筋、铁管等代替 | 200 | |
49 | 使用固定式、移动式电动工具及设施应装设漏电保护器未按要求装设的 | 500 | |
50 | 未按规定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 | 200 | |
51 | 临时电源线路未检查,绝缘层破损 | 200 | |
52 | 临时用电架设不规范,架设高度不足2.5米或电缆架设在脚手架上 | 200 | |
53 | 移动临时用电设备安全附件不完好、未有效接地 | 200 | |
54 | 无关人员私自动用电仪设备 | 500 | |
55 | 私自停送电,导致设备误停,误启动 | 500 | |
56 | 电工作业不穿绝缘鞋 | 100 | |
57 | 电源线接头不符合要求 | 100 | |
58 | 设备设施 | 设备、工具的传动、旋转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 | 200 |
59 | 设备损坏不报修,带病运行。 | 500 | |
60 | 设备进场未经报备验收就直接使用的 | 200 | |
61 | 吊装作业管理 | 在吊车作业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 200 |
62 | 吊装工器具存在缺陷,不完好 | 200 | |
63 | 吊装区域未设置警戒线。 | 500 | |
64 | 吊车未垫枕木。 | 200 | |
65 | 吊装作业时,信号指挥不明进行吊装 | 200 | |
66 | 吊装作业时,斜牵斜挂物体的 | 500 | |
67 | 吊装作业超负荷吊装的 | 500 | |
68 | 吊装作业时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 | 500 | |
69 | 吊物上有人、吊装作业半径内重物下有人的,手扶吊物、无牵引绳的 | 500 | |
70 | 对埋在地下物进行吊装作业的 | 1000 | |
71 | 吊车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进行吊装作业 | 500 | |
72 | 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进行吊装作业 | 500 | |
73 | 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 | 500 | |
74 | 六级以上强风进行吊装作业 | 500 | |
75 | 受限空间 | 利旧设备内作业没有清洗、置换 | 500 |
76 |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未断电挂牌 | 500 | |
77 | 在受限空间内施工违反操作规程,不设监护人,无通风措施 | 500 | |
78 | 受限空间内部存在垮塌、淹溺风险没有采取措施,交叉作业 | 500 | |
79 | 金属容器内施工,使用乙炔焊具代替照明,或在密闭的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工作 | 500 | |
80 | 受限空间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 | 500 | |
81 | 易挥易燃有毒物料没有采持续通风(易燃易爆场所需使用防爆电器) | 500 | |
82 | 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无抢救后备措施,设备出入口不通畅 | 500 | |
83 |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氧气管、燃气管、割刀以及二氧化碳气管、机头未随作业人员带出受限空间 | 500 | |
84 | 工具房或者活动板房内严禁存放油漆、油桶或者稀释剂 | 500 | |
85 | 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存放并符合相关要求 | 500 | |
86 | 脚手架 | 架子搭设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 500 |
87 | 拆除脚手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 500 | |
88 | 架子搭设不符合规程要求;搭设脚手架使用弯、变形损坏的架管、架板;用油桶、砖垛搭设临时脚手架; | 500 | |
89 | 搭设、拆除脚手架未设监护人,随意穿越警戒线的 | 1000 | |
90 | 不按规定路线上下,随意攀爬脚手架 | 200 | |
91 | 脚手架、操作层无栏杆,脚手架操作层外侧立网、水平网未按要求敷设 | 200 | |
92 | 未经批准私自拆卸、更改脚手架; | 500 | |
93 | 移动脚手架或梯子时上面有人 | 200 | |
94 | 脚手架跳板应满铺而未满铺,有空隙和探头板、未绑扎 | 200 | |
95 | 二层以上移动式脚手架未使用斜撑 | 200 | |
96 | 环保 | 不洒水造成扬尘高度超过2米 | 200 |
97 | 不按照发包人要求将危废转移至指定位置的 | 1000 | |
98 | 垃圾、废弃物不运送到指定地点 | 1000 | |
99 | 现场乱倒混凝土、洗车水;施工结束后未三清;责任区内脏、乱、差,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不及时清理;施工道路未保持清洁、未定期洒水、扬尘大;施工现场排水沟不畅通,发生堵塞 | 200-500 | |
100 | 其它 | 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反光服等 | 100 |
101 | 擅自动用生产岗位设施,如:***、行车、叉车、铲车等。 | 500 | |
102 | 擅自拆除安全设施 | 200 | |
103 | 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 1000 | |
104 | 在施工区域内睡觉 | 500 | |
105 | 未开展作业前安全交底教育,或者参加交底教育人员与实际作业人员不符 | 200-500 | |
106 | 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变更未提前告知 | 200-500 | |
107 | 存在其它未列举出的典型违章以及不履职的问题 | 100-5000 | |
以上列举的违章及其扣款金额,各项目组需遵照执行,若隐患、违章重复发生或者屡教不改,可视情况加重扣款。 |
附录2:
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十个必须”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工器具(含车辆)必须完好,经专业人员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登高(含临边)作业必须具备悬挂安全带的条件,且必须使用五点式双钩安全带。活动脚手架必须使用斜撑固定。
4.施工现场孔洞必须封堵,临边必须有完好护栏。
5.用电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设备可靠接地,线路架空。
6.危大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双人监护,且监护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7.隐患必须当事故对待,现场巡查、例行检查发现隐患一律立即组织整改,保证隐患整改合格才能进场施工。
8.每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业检查,每月对承包商进行专项检查和审核,并在工程(监理)例会上通报不合格情况、督办整改。
9.吊装设备、管件必须使用牵引绳,吊臂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
10.必须严格禁止上下交叉作业。涉及到高空抛物的作业必须拉好警戒线,安排专人监护。
8 偏离
8.1本项目是否允许偏离:***
允许偏离的条款范围及幅度:***/ 。
9 比选评审办法
9.1初步评审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 评审 | 响应文件 | 纸版投递符合密封要求;电子投递应加密,提供密码后能正常打开及打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名称、印章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类似业绩一致。 | |
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须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比选响应文件要求。 | |
联合体(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分工。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提供多个报价的,响应无效。 | |
响应方案 |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
多标段报价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资格 评审 | 通用资格条件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专用资格条件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响应性 评审 | 响应范围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履约期限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比选有效期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比选保证金 | 已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 | |
响应报价 | 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有)。 | |
商务技术要求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权利义务 | 响应文件中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没有对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内容。 |
9.2详细评审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价格部分:***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商务部分( 10 分) | 企业信用2分 | 响应人的施工类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诚信专项总分分值≥100的得2分。注:***局网站“诚信住建信用信息专栏”(以下简称“诚信专栏”)查询投标企业信用信息等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在开标现场当众公布(诚信专项总分分值及等级以“诚信专栏”查询结果为准。 |
企业综合8分 | 响应人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0万元 以上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业绩以近5五年内,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评标过程中,需求人有权对响应人提供业绩的真实性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业绩需提供合同有效扫描件,以及盖章结算报告或完工评价文件的扫描件,并能完全反映考核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采信。 | |
技术部分( 20 分) | 总体概述:***、针对性方案及施工区段划分2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区段划分内容全面性及合理性分等级进行评审; A 级:***; B 级:***.6 分; C级:***.2 分;D 级:***.8 分;E 级 :***.4 分; F 级:***。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2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 置的合理性分等级进行评审;A 级:***; B 级:***.6 分; C级:***.2 分;D 级:***.8 分;E 级 :***.4 分; F 级:***。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 根据所定制的安全生产方案、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具有可实施性,能否保证安全文明要求,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方案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有效等方面分等级进行评审; A 级:***; B 级:***.6 分; C级:***.2 分;D 级:***.8 分;E 级 :***.4 分; F 级:***。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及保证措施2分 | 根据所定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能否保证各阶段进度要求,拟采取的保证措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有效等方面分等级进行评审; A 级:***; B 级:***.6 分; C级:***.2 分;D 级:***.8 分;E 级 :***.4 分; F 级:***。 |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6分 | 根据本项目特点,结合响应人拟派驻本工程的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情况,全面、科学 、合理性分等级进行评审; A 级:***.0 分;B 级:***.8分 ;C 级:***.6 分;D 级:***.4 分;E 级:***.2 分;F 级:***。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6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分等进行评审; A 级:***.0 分;B 级:***.8分 ;C 级:***.6 分;D 级:***.4 分;E 级:***.2 分;F 级:***。 | |
价格部分( 70 分) | 有效报价 | 响应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
评审基准价 | (以有效最终报价的最低价 算术平均价)作为基准价。 | |
价格评议方法 | 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响应报价的最低价为基准价。价格得分计算公式为(价格保留2位小数): ①报价等于基准价,报价得分=70分 ②报价高于基准价,报价得分=70-|报价-基准价| /基准价×100×0.5。 ③报价低于基准价,报价得分=70-|报价-基准价| /基准价×100×0.3。 ④本项目扣完为止。 |
9.3评审中,采购人认为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澄清、说明,并加盖公章或现场参加比选评审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9.4供应商最终得分为所有比选评审小组成员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被推选为拟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管理性评审通过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9.5评审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也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技术、价格三部分价格都相同的,按照类似业绩及关键技术指标择优确定。
10 比选响应文件要求
10.1响应文件要求逐页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首页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签字。
10.2已拟定格式的严格按照格式响应,没有格式的自行拟定格式。
10.3响应内容要严格按照本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清晰的截图、扫描件、意思明确的文字描述等,响应内容要能体现比选文件及评审考核内容,否则采购人不予采信。
比选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日期:***
比选 ******盖公司 公章,否则采购人有权认定响应文件无效。
1 营业执照
(严格按照前述3.2.1资格条件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2 法人资格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采购人全称):
****** 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表 (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法人授权书
******我公司 参加贵公司编号为 的 项目的比选活动的代理人, ******我公司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基本信息:***
电话号码:***:***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
3 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
4 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前述资格条件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5 业绩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前述业绩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6 技术方案
(围绕前述技术要求,结合商务、报价及合同要求进行响应)
7 其他应响应的材料文件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服务承诺、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
、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如本比选文件条款2-7及9有明确要求的,应逐一响应提供相应材料,本比选文件没有要求的,则不需要提供相应材料。)
8 偏离表
实质性条款未按要求响应,属于直接被否决的情况。除实质性条款外,其他与比选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所有正负偏离均应按下表逐条汇总说明。评审发现有偏离但未在下表说明的,采购人将作出不利于响应单位的评定;若在签合同时发现有偏离但未在下表说明的,采购人有权直接确定成交无效。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1 | |||
9 报价表
单位:***
工程名称:*********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强夯地基处理项目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1 | ****4001 | 强夯地基(6米以上) | 1.夯击能量:***·m;间夯6000kN·m;满夯3000kN·m; 2.夯击遍数:***,间夯1遍,满夯2遍; 3.夯击点布置形式、间距:***。第一、二遍为点夯,夯击能 12000kN·m,第一遍主夯点间距,9mx9m 呈正方形布置。第二遍主夯点位于第一遍夯点形成的长方形对角线的交点上,夯击数为 8〜10 击(需根据试验确定);第三遍为间夯,夯击能为 6000kN·m,间夯夯点位于第一遍主夯点连线的中点上,击数为 6~8 击(需根据试验确定)。第四、五遍为满夯,夯击能为 3000kN·m,第四遍满夯击数 3 击,第五遍满夯击数 2 击,夯击搭接面积不得小于 25%。具体详见2.5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 4.地耐力要求:≥220KPa,加固深度6米以上;若地耐力达不到220KPa,需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等办法,最终达到要求,报价中已含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所需的费用。 5.夯填材料种类:***; 6.具体详见强夯区域图及施工技术要求; 7.响应人为满足招标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测量、试夯及试夯检测、夯前浮土预压、垫层铺设(垫层材料发包人提供)、地面整平、夯坑及地基强夯下沉后的土方回填、推平、压实,以及为完成工程内容所必须的降排水措施、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等工作,并在报价中考虑机械进出场费、防疫费、保险费、管理费及其他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考虑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因素。 | ㎡ | 67800 | |||
2 | ****4002 | 强夯地基(6米及以下) | 1.夯击能量:***·m;间夯6000kN·m;满夯2000kN·m; 2.夯击遍数:***,间夯1遍,满夯2遍; 3.夯击点布置形式、间距:***。第一、二遍为点夯,夯击能 8000kN·m,第一遍主夯点间距,9mx9m 呈正方形布置。第二遍主夯点位于第一遍夯点形成的长方形对角线的交点上,夯击数为 8〜10 击(需根据试验确定);第三遍为间夯,夯击能为 6000kN·m,间夯夯点位于第一遍主夯点连线的中点上,击数为 6~8 击(需根据试验确定)。第四、五遍为满夯,夯击能为 2000kN·m,第四遍满夯击数 3 击,第五遍满夯击数 2 击,夯击搭接面积不得小于 25%。具体详见2.5招标文件主要技术要求。 4.地耐力要求:≥220KPa,加固深度6米以上;若地耐力达不到220KPa,需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等办法,最终达到要求,报价中已含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所需的费用。 5.夯填材料种类:***; 6.具体详见强夯区域图及施工技术要求; 7.响应人为满足招标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测量、试夯及试夯检测、夯前浮土预压、垫层铺设(垫层材料发包人提供)、地面整平、夯坑及地基强夯下沉后的土方回填、推平、压实,以及为完成工程内容所必须的降排水措施、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等工作,并在报价中考虑机械进出场费、防疫费、保险费、管理费及其他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考虑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因素。 | ㎡ | 105000 | |||
3 | ****4003 | 强夯地基(6米及以下) | 1.夯击能量:***·m;满夯2000kN·m; 2.夯击遍数:***,满夯2遍; 3.夯击点布置形式、间距:***。强夯分四遍实施,第一、二遍为点夯,夯击能为 4000kN·m,第一遍主夯点间距,长边为 7 米,短边为 4.5 米。第二遍主夯点位于第一遍夯点形成的长方形对角线的交点上,并应满足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不大于 100mm,且夯坑周围地面不发生过大的隆起、不因夯坑过深而发生提锤困难等条件。两遍点夯的间歇时间应根据现场实测的孔隙水压力消散情况确定,每遍点夯施工完后,将夯坑推平。第三、四遍满夯击数 2 击,夯击搭接面积不得小于 25%。 4.地耐力要求:≥220KPa,加固深度6米及以下;若地耐力达不到220KPa,需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等办法,最终达到要求,报价中已含增加夯击遍数或夯击能量所需的费用。 5.夯填材料种类:***; 6.具体详见强夯区域图及施工技术要求; 7.响应人为满足招标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测量、试夯及试夯检测、夯前浮土预压、垫层铺设(垫层材料发包人提供)、地面整平、夯坑及地基强夯下沉后的土方回填、推平、压实,以及为完成工程内容所必须的降排水措施、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等工作,并在报价中考虑机械进出场费、防疫费、保险费、管理费及其他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考虑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因素。 | ㎡ | 45800 | |||
合计报价(含税) | ||||||||
增值税专票税率:***% 票制:*** | ||||||||
付款方式: | ||||||||
履约期限: | ||||||||
备注说明:*** |
注:***、本比选项目仅有一轮响应报价,且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报价范围应严格与比选范围口径一致,若含不单独计费项目,也应逐一罗列在报价表中,其价格默认含在其他计费项目或合计报价中。
10 承诺书及异议投诉要求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贵公司 编号为 的 项目比选,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 ******贵公司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对第三方进行保密;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不采取非法违规 ******贵公司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不损害贵公司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贵公司 相关工作人员;
5、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达到贵公司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6、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7、本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我公司 正式提交比选响应文件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贵公司造成的损失、任何法 ******我公司 负责。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请求明确和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法人书面授权且签字和盖章的委托书。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异议投诉无效,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对比选文件内容提出的任何异议投诉。
2.异议投诉人要求调阅评审现场任何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的不合理请求。
3.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虚假,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虚假。
4.异议投诉事项内容不明确,无有效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盖公章的法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6.异议投诉材料没有签字和盖章。
7.异议投诉逾期,即未在本项目比选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日历天)。
8.非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或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异议投诉。
9.供应商因响应文件未加密被无效,反过来投诉其响应文件被泄密。
10.其他不合法合规不符合采购人制度要求的异议投诉。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直接纳入采购人黑名单。
常规业务咨询请按照比选文件首页明确的电话进行咨询。
投诉电话及邮箱:***-**** ****568 yh ****** 1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