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延安热电厂-2024年3月-02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71 ****** 402-230
大唐延安热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
2. 采购数量:***,000吨
3. 交货地点:***,延安市,宝塔区,大唐延安热电厂(姚店)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
6. 交货价格:***
7. 数量验收方式:***
8. 质量验收方式:***
9.货款结算方式:***. 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3. 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4. 付款方式:***。。
10. 是否含税:***
二、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16:***:***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400 | <3,9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1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20 | ≤20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200 | <1,20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 ******限公司 延安热电厂
2. 交货期间为:***。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烟煤 | 大唐延安热电厂 | 大唐延安热电厂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2】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
一方调整合同总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到厂量超出合同总量110%以上的部分按照0元结算。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d】(%) | ST (℃) | HGI | (mm) | |
烟煤 | 4400 | 20 | 1.0 | 1200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不得掺配煤泥、烘干煤泥,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按照兑现率进行考核:
Qnet,ar<3900千卡/千克;St,d>1.0%;20%>Vdaf;ST(℃)<1200。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需确保拥有所发煤炭的所有权,同时,卖方将发运煤炭的运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流信息、车次、吨数、矿点、承运人等)同步提供给买方,买方据此核查到货煤炭的数量、出卖人等相关信息,作为结算依据。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由买方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的《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异常处理管理标准》(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卖方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相关业务。】
【(3)买方验收过程实行机械采样与人工采样并行。机械采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比人工采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低时,当日该批次以机械采样结果为准;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低时对比偏差0至+100千卡/千克时,当日该批次以机械采样化验结果为准;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低时对比偏差+100千卡/千克至+268千卡/千克时,视为该批次来煤掺配不均匀,人工采样结果与机械采样结果各占50%;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对比大于+268千卡/千克时,视为该批次来煤异常,当日该批次以人工采样结果为准。同时约谈供应商要求其整改,买方有权按照《 ******限公司 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执行。详见表1】
表1.机械采样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偏差及处理情况
偏差范围(千卡/千克) | 处理情况 |
a<0 | b=机采样结果 |
0<a≤100 | b=机采样结果 |
100<a≤268 | b=机采样50%+人工样50% |
268<a | b=人工样结果 |
备注:***-人工样低位热值;b为最终结果。 |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1.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4400≤Qnet,ar | 卡价成交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4300≤Qnet,ar<4400 | 卡价成交价-0.001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4200≤Qnet,ar<4300 | 卡价成交价-0.00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4100≤Qnet,ar<4200 | 卡价成交价-0.004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4000≤Qnet,ar<4100 | 卡价成交价-0.006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3900≤Qnet,ar<4000 | 卡价成交价-0.008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3800≤Qnet,ar<3900 | 卡价成交价-0.01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3700≤Qnet,ar<3800 | 卡价成交价-0.012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Qnet,ar<3700 | 以3700千卡/千克为基准,热值每降低1-100千卡/千克区间,按照0.003元/[(千卡/千克)×吨]的幅度继续扣减结算价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硫分St,【d】(%) | St,d>1.0 | 每+0.01 | -0.3元/吨 | 1.0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挥发分V【daf】 (%) | 20>Vdaf | 每-0.01 | -0.01元/吨 | 2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五、结算及付款
1. 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 结算方式:***。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4. 付款方式:***。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供应煤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2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50%】支付违约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暂停结算】。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 兑现率考核:
除买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卖方在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及以上;80%≤兑现率<9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4元/吨(含税)扣罚;70%≤兑现率<8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8元/吨(含税)扣罚;60%≤兑现率<7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12元/吨(含税)扣罚;50%≤兑现率<6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16元/吨(含税)扣罚;兑现率<5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20元/吨(含税)扣罚。买方在结算时按照兑现率考核标准优先从合同中以含税价款扣除卖方相应的煤款以替代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扣罚完。
5. 因买方因素(我厂)造成卖方(供应商)未在合同供应期内完成合同供应量的,买方不追究卖方责任,卖方也不得追究买方责任。
八、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 向买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2、3项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 本合同一式【五】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买受人(买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 ******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T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2882
备注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