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国家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竞争性磋商澄清公告
一、项目编号:***-ZB- ******
二、项目名称:***
三、更正里内容
1原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遵财采〔2022〕17号)、《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遵财采〔2022〕37号)文件规定,采购项目中标企业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的,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2)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遵财采〔2022〕37号)文件规定,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 》(遵财采〔2022〕17号)、《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的通知》(遵财采〔2022〕37号)文件规定,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投标中享受同等优惠,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不重复享受政策。
(4)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 》(遵财采〔2022〕17号)、《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遵财采〔2022〕37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优惠,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以当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注:***:***、贵州、青海。
(5)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 》(遵财采〔2022〕17号)、《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 度的通知> 的通知》(遵财采〔2022〕37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以当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更正为: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价格:***
①专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财库 【2011】181号)的格式)的证明材料。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① 专家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制造的产品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
② 供应商须提供(财库【2017】141号)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相关材料。
(3)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①专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
②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供应商必须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监狱企业产品进行标注说明,且产品不得出现畸形报价,否则专家有权不予认可。具有两种或以上上述性质产品,不重复享受政策价格扣除。”
其余事项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