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升金湖泵站工程水泵机组设备采购(第二次)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池州市升金湖泵站工程水泵机组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1)招标文件作出如下澄清修改:
1、异议内容:***“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请明确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具体指哪些材料?
答复:***鉴定书(当合同工程仅包括一个单位工程时)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招标人要求企业业绩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提供,请明确企业业绩是否必须是水利行业业绩(业主单位必须为水利局),如果是其他行业业绩或总包合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按哪种标准提供?
答复:***定为有效类似业绩。其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提供该行业要求的相应验收材料。
3、招标文件中P1页“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泵制造商”更改为“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是水泵制造商”。
本次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与原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池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安徽 ******任公司
****-**-**日
信息来源:***://ahtba.****.cn/site/trade/affiche/detail/f1f1554a-dace-11ee-af84-00163e0ccc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