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金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一期工程(后溪流域生态修复与治理)答疑纪要[第(1)次答疑]
福建省莆田市金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一期工程(后溪流域生态修复与治理)
答
疑
纪
要
(一)
招 标 编 号 :***********001
招 标 人:***(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限公司 (盖章)
日期:****-**-**日
福建省莆田市金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一期工程(后溪流域生态修复与治理)
答疑纪要(一)
一、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1 词语定义:“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更正为:“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 1 年,逾期完工违约金3000元/天,逾期完工违约金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更正为:“(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 2 年,逾期完工违约金3000元/天,逾期完工违约金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更正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二、注:***(一)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一)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限公司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