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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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4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6,076,473.11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HWCGZHPGF2023[HW]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 答疑和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作如下答疑: 提问1:***,此项内容设置是否合理?本项目属于工程类别,不仅仅是软件平台,硬件、土建工程等也占很大部分,但却没有分值覆盖,让人怀疑项目背后是否已被内部操作。 答:***,智慧停车云平台作为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需保障技术研发实力、部署能力、后期运营效益及招标文件中特殊要求,故设置20分评分分值。 提问2:***,此项内容设置是否合理?本项目属于工程类别,不仅仅是软件平台,硬件、土建工程等也占很大部分,但却没有分值覆盖,让人怀疑项目背后是否已被内部操作。 答:***。 提问3-4:***,是为招标人的需求进行开发,花费这么大代价的软件采购不可能在招标前就有成品软件,这不是通用软件,所以软件功能不应有任何一家投标人在投标前具有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列明的各项标明“★”号的条款进行评审”,将技术性能要求作为商务评分项,将不应在中标前具有的评测报告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招标法中加分条件前置区别对待投标人的原则,有违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定制开发的软件项目应当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软件开发验收时提供检测报告。有内定中标人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建议取消上述商务评分项,将对应分数作为技术评分项,改为条件后置,在软件验收前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答:***,采用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办法。智慧停车云平台作为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需各投标人已具有成熟的基础平台,不是全新开发,故不作修改。 提问5:***单位是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或者代理商。但是在43页中商务评分标准对著作权设定了限制,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 以上要求只针对制造商适用,虽然投标资格条件内没有对投标人有限制,但是商务加分项中隐形限制了投标人,该条款不利于营商环境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更是区别对待投标人。 建议改为投标人或供应商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答:***,投标人为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或者代理商,内容表达清晰,故不作修改。 提问6:***,是为招标人的需求进行开发,花费这么大代价的软件采购不可能在招标前就有成品软件,这不是通用软件,所以软件功能不应有任何一家投标人在投标前具有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列明的各项标明“★”号的条款进行评审”,将技术性能要求作为商务评分项,将不应在中标前具有的评测报告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招标法中加分条件前置区别对待投标人的原则,有违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定制开发的软件项目应当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软件开发验收时提供检测报告。有内定中标人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建议取消上述商务评分项,将对应分数作为技术评分项,改为条件后置,在软件验收前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答:***。 提问7:***测报告满足标明“★”号的条款占比20分值,设置此项关卡是否是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还是项目已经内部协商已经内定了?请慎重考虑,公平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答:***,需让各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从而验证各投标人已具备优秀的基础软件平台,不存在排斥或不公平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提问8:*** 招标文件43页中商务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这项是限定了代理商合理得分项,为了某家中标单位设定了限制,不符合政府招标规则,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强烈建议将投标人改为投标人或者制造商 质疑二:***““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20分,主流智慧停车系统软件平台开发商均无法在投标前就知道甲方要求定制开发的内容,招标书发出后才能获悉,但是为什么投标时就要提供所要求的评测报告,这 ******的公司 才能提前做好评测报告,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强烈要求取消上述评分项。 答:***:***,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品质,招标人需要投标人对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验证。 质疑二:***确定使用需求后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综合设计的。要求各投标人提供拟投标的智慧停车云平台的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从而验证各投标人已具备基础软件平台,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程序。 提问9:***:***:***““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将技术性能评分纳入商务评分标准涉嫌为特定投标人设定评分项,上述技术要求均为智慧停车系统软件平台技术要求,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应将软件平台评测报告作为评分项。需求:***。质疑二问题:***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以上要求只针对制造商适用,但是本次不仅是制造商,还有代理商参加投标,虽然投标资格条件内没有对投标人有限制,但是商务加分项中明显限制了投标人,该项评分违背了改善营商环境的中央文件规定,不利于对中小微发展。需求:***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答:***,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品质,招标人需要投标人对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验证。本项目属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采用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办法,故不作修改。 提问10:***“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20分:***标前提供所要求的评测报告, ******的公司 才能提前做好评测报告,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取消上述评分项。 答:***。 提问11:***“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问题:***,代理商没有,这样只有制造商才能投标了?还是说代理商代理的这个产品他有厂家的著作权就行? 答:***,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品质,不适于完全无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的纯设备代理商进行承接,故具备一定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且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的代理商或制造商更符合本项目要求。 提问12:*****4万元 ,而招标文件内容中限价为****.11元,请问以哪个为准?投标函报价为含税价报价还是不含税报价,报价中要填写增值税税率是否有必要? 答:*****4万元 为合同估算价,限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11元为准。投标函报价为为含税报价,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增值税税率填写要求已修改,详见以下补遗内容。 提问13:*** 答:***。 二、现就“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的补遗通知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中(一)投标函作如下修改: 取消填写“增值税税率为”。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限公司 ****-**-**日 |
递交时间 |
信息来源:***://ggzy.****.cn/information/html/b/500000/0105/20****-**-**50b7c1843ff59d4dbb85661abb54b87ed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