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德市松材线虫病树干注药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浙江 2024-03-11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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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德市松材线虫病树干注药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质 疑 人:*********限公司

地 址:***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998

一、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

1、质疑事项一:***,设置“投标企业参与研发的松材线虫病注干防控产品获得国家级林业相关部门鉴定,评价为国际先进的得5分,评价为国内领先的得3分,评价为国内先进的得1分”这一条不符合招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按照正常逻辑设置条件,应该在市面上至少有3家及以上的单位可以得分才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但纵观林业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价历史,针对研发松材线虫病注干防控产品仅进行过一次鉴定并评奖, ******本公司 的母公司参与的《2.3%甲维盐松材线虫病注干防治剂研发及推广》项目,这个项目里面能够参与到市场投标的仅有2家企业,其他的都是高校或政府部门,且这2家企业里面, ******母公司 又属农药研发生产型企业,能够提供注干剂市场化施工服务的仅为 ******限公司 1家。在评标办法分数达到5分的条款里,设置这样的条件,显然不符合国家招标法的有关要求。同时,***采购网公开信息显示, ******限公司 已经连续多年中标了建德市松材线虫病树干注药服务采购项目,对于今年招标文件里设置上述这样的评标办法条件,我方认为明显带有倾向性,很难在市场上具有说服力。答复内容:***“国家级林业相关部门对松材线虫病注干防控产品获得的鉴定”进行查询,该鉴定结果显示完成单位有:***、临安区林业局、安吉县林业局、景宁县林业局、淳安县林业局、建德市林业局、 ******限公司 、 ******限公司 。 ******家公司 ( ******限公司 、 ******限公司 )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本项质疑成立。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统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质疑事项二:***,当天下午4时许收到质疑,我方的疑问是 ******限公司 是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这么清楚的知道我方的投标文件内容,尤其这么精准的明确说我方关于投标产品评价为国际先进这条是不能得分的?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按理只有评标室的业主代表、 ******理公司 派去开标 ******方公司 投标内容的详细情况。如果 ******限公司 是通过猜想,那么说明其也认同林业史上仅进行过一次注干剂研发成果的鉴定及评奖,也就是上文提到这一次。答复内容:***(https://csf.****.cn/News/noticeDetail.aspx?aid=48116)进行查询。以上质疑仅为贵单位的主观推测,无合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质疑事项三:*********限公司 虽然参与了《2.3%甲维盐松材线虫病注干防治剂研发及推广》项目,且该研发项目的成果已在 ******限公司 转化生产, ******该公司 ******本公司 的母公司—— ******限公司 对接将用松亮牌2.3%甲维盐注干剂进行投标, ******限公司 也没有授权其可以用亮牌2.3%甲维盐注干剂进行投标。因此,可以断定其用的投标产品是其他厂家生产的。但纵观所有的市场信息及林业部门评奖历史信息,其他厂家研发的类似产品,没有获得过国家级林业相关部门的鉴定并评奖。因此, ******我公司 若不能获得该项得分, ******限公司 也不能得到这个5分。回复内容:***《2.3%甲维盐松材线虫病注干防治剂研发及推广》项目的研发及是否符合评分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二、根据以上质疑及回复内容,贵单位提出的部分质疑内容成立,本项目做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建德市政府采购办投诉。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3.11).pdf

1.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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