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江大道(楚江大道-长安大道)、文星路(吴越路-万联路)道路项目施工

安徽 2024-03-11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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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江大道(楚江大道-长安大道)、文星路(吴越路-万联路)道路项目施工

1.项目名称:***(楚江大道-长安大道)、文星路(吴越路-万联路)道路项目施工

2.标段名称:***(楚江大道-长安大道)、文星路(吴越路-万联路)道路项目施工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中

11.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7)付款方式:***%。中标单位合同签订进场开工后,工程款按施工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增项),确定累计完成产值,按累计完成产值的85%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不含增项)的90%(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项目经审核单位审定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均无异议,付至最终审定价的97%,剩余3%价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后一次性付清(无息),或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每次付款前施工单位需提供发票,因开票信息错误或瑕疵,导致工程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从首次月进度付款中扣回,不足部分从次月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直至预付工程款数额全部扣清)。

(9)……

现修改为:

11.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7)付款方式:***%。中标单位合同签订进场开工后,工程款按施工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增项),确定累计完成产值,按累计完成产值的85%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不含增项)的90%(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项目经审核单位审定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均无异议,付至最终审定价的97%,剩余3%价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后一次性付清,或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每次付款前施工单位需提供发票,因开票信息错误或瑕疵,导致工程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从首次月进度付款中扣回,不足部分从次月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直至预付工程款数额全部扣清)。

(9)根据芜市建函(2021)97号《关于芜湖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文件要求,本项目材料费比例位列总材料费前5位的材料分别为:***、钢筋、水泥、沥青、水稳。

(2)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2.4.1 付款周期 中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中标单位合同签订进场开工后,工程款按施工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增项),确定累计完成产值,按累计完成产值的85%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不含增项)的90%(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项目经审核单位审定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均无异议,付至最终审定价的97%,剩余3%价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后一次性付清(无息),或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每次付款前施工单位需提供发票,因开票信息错误或瑕疵,导致工程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从首次月进度付款中扣回,不足部分从次月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直至预付工程款数额全部扣清) 。”

现修改为: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中标单位合同签订进场开工后,工程款按施工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增项),确定累计完成产值,按累计完成产值的85%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不含增项)的90%(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项目经审核单位审定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均无异议,付至最终审定价的97%,剩余3%价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后一次性付清,或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每次付款前施工单位需提供发票,因开票信息错误或瑕疵,导致工程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从首次月进度付款中扣回,不足部分从次月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直至预付工程款数额全部扣清) 。”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中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

(1)价格的调整:

①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②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③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④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现修改为: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1)价格的调整:

①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2021)97号《关于芜湖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文件要求,本项目材料费比例位列总材料费前5位的材料分别为:***、钢筋、水泥、沥青、水稳,以上5项材料根据规定进行主材价格调整,其余均不得调整 ;

②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2021) 97 号《关于芜湖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

③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2021) 97 号《关于芜湖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

④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2021) 97 号《关于芜湖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2021) 97 号《关于芜湖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

注:***,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请各投标人及时查看。

4.招标人:*********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限公司

地址:***22号3F、4F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

电话:****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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