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十字园区环境整治及产业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园区污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EPC答疑公告

安徽 2024-03-13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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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十字园区环境整治及产业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园区污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EPC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郎溪十字园区环境整治及产业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园区污水管网改造提升一期)EPC(项目编号:***-GC-GK-****)作如下答疑澄清,请各投标人按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一、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 19 条 补充条款

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程序 规范、科学合理、廉洁高效,根据相关规定和《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4〕1 号),特制定我县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

①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③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④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⑤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⑥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⑦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⑧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先履行审查审批、 后实施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规定程序:***

①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 预及对工期影响;

②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各方代表按权责在洽商单上签字盖(公)章;

④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 应说明变更理由, 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 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⑤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查表》, 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⑥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 按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履行行政审查和审批手续后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审查和审批程序:***

①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 ,由建设单位集体研定;

②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③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牵 头,会同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管局、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变更审查小组,必要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一般不少于3人),就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会签;

④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 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管局、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等单位组成变更审查小组,必要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一般不少于 3 人),就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审查, 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研定。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查、论证聘请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投公司 )予以保障。第六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关规定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②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③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 规避审批的;

④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工程变更, 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⑤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⑥其它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公司 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郎溪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由郎溪经济开发区和乡镇按相关程序自行规范实施,对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100 万以上的,须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12 月 15 号起施行,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原《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十条” 》(郎政秘〔2019〕148 号)文即日起废止。 ”

修改为:

“第 19 条 补充条款

19.1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廉洁高效,根据相关规定和《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4〕1 号) ,特制定我县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

①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③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④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⑤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⑥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⑦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⑧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先履行审查审批、后实施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规定程序:***

①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预及对工期影响;

②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各方代表按权责在洽商单上签字盖(公)章;

④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 应说明变更理由, 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 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⑤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查表》, 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⑥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 按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履行行政审查和审批手续后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审查和审批程序:***

①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 ,由建设单位集体研定;

②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③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牵 头,会同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管局、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变更审查小组,必要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一般不少于3人),就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会签;

④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 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管局、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等单位组成变更审查小组,必要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一般不少于 3 人),就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审查, 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研定。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查、论证聘请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投公司 )予以保障。第六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关规定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②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③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 规避审批的;

④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工程变更, 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⑤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⑥其它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公司 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郎溪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由郎溪经济开发区和乡镇按相关程序自行规范实施,对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100 万以上的,须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12 月 15 号起施行,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原《郎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十条” 》(郎政秘〔2019〕148 号)文即日起废止。

19.2农民工工资管理要求

19.2.1 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管理按照“安徽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2.2 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1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等均不变。

郎溪县思 ******限公司

盛康 ******限公司

****-**-**日

附件:***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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