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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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448,032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轨道交通1号线0 ****** 36编组列车大修牵引电机委外维修项目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轨道交通1号线0 ****** 36编组列车大修牵引电机委外维修项目(招标编号:*******44A)的补遗如下: 补遗1、招标文件第一章3. 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 “3.1.2 投标人****-**-**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以下业绩: 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牵引电机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 变更为: “投标人****-**-**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以下业绩: 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为100km/h及以上)牵引电机的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 补遗2、招标文件第二章1.4.1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3、业绩要求 投标人****-**-**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以下业绩: 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牵引电机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 注:***,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变更为: “投标人****-**-**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以下业绩: 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为100km/h及以上)牵引电机的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 注: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2.投标人还须同时提供最终用户(即对应运行线路所属的城 ******关公司 )或整车制造厂家出具的说明文件,说明文件须能体现出牵引电机业绩应用车辆最高运行速度(100km/h及以上),格式自拟,须加盖最终用户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或加盖整车制造厂家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 补遗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1 (2): “业绩要求(10分): ****-**-**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牵引电机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得2.5分,满分10分。 注: 1、资格要求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 2、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变更为: “业绩要求(10分): ****-**-**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承担过1个地铁车辆(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为100km/h及以上)牵引电机的新造或维修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得2.5分,满分10分。 注: 1、资格要求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 2、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3、投标人还须同时提供最终用户(即对应运行线路所属的城 ******关公司 )或整车制造厂家出具的说明文件,说明文件须能体现出牵引电机业绩应用车辆最高运行速度(100km/h及以上),格式自拟,须加盖最终用户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或加盖整车制造厂家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补遗4、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二、 资格审查资料(三)业绩要求: “注:***,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变更为: “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则须提供其项目委托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内容)。 2.投标人还须同时提供最终用户(即对应运行线路所属的城 ******关公司 )或整车制造厂家出具的说明文件,说明文件须能体现出牵引电机业绩应用车辆最高运行速度(100km/h及以上),格式自拟,须加盖最终用户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或加盖整车制造厂家公章或其依法对外使用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印章、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等)。” 补遗5、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修改为****-**-**日0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修改为****-**-**日09时00分至****-**-**日09时30分,保证金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补遗为准。 重庆市 ******限公司 重庆 ******限公司 ****-**-**日 |
递交时间 |
信息来源:***://ggzy.****.cn/information/html/b/500000/0105/20****-**-**50dadbdfae80c240e38fc79ccae0e2d2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