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乐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7%股权

新疆 2024-03-21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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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N0125GQ240009
项目名称新疆 ******限公司 转让持有新疆 ******任公司 17%股权
转让方名称新疆 ******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新疆 ******限公司
转让比例17
挂牌价格**9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一、截至评估基准日,新疆 ******限公司 认**0万元 ,已实**0万元 ,**0万元 出资额未实缴到位,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持股比例继续履行缴纳义务。 二、依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5,708,181.93 元,共计1个项目,为乌沙安集海大峡谷景区开发项目投入的工程费、设备费、各项前期费及各种摊销费等。该项目****-**-**日开工,预计两年完工,但开工当年7月15日因相关手续需要完善被叫停,目前仅建设了少量围栏、木栈道、景区厕所主体,完全不构成使用状态。该项目建设前期,塔城文旅局已在该景区投入部分资金,建有游客集散中心等。为了景区的卫生、人员安全等一系列因素考虑,去年游客中心有过短暂的开业。因整个项目尚在规划设计中,叫停后施工建设一直未开始,目前的形象进度及付款比例尚无法确定。 三、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等备查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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