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储备粮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河南 2024-03-27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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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储备粮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规范河南省地方储备粮(包括河南省地方储备小麦、稻谷、玉米等品种和食用油,下同)***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购销双向竞价交易行为,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河南省 ******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流市场”)进行的河南省地方储备粮购销双向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三条购销双向竞价交易包括:***,是指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参与竞价并成交的交易当事人(以下简称“竞得方”)通过一次交易实现委托标的采购和销售同步完成的交易模式。

以购竞销模式下,参与竞价的交易当事人(以下简称“竞价方”)只对销售标的底价进行竞价,销售成交价格以竞价交易结果为准。一旦销售标的应价成交,则相对应的采购标的以委托方提供的《交易清单》中公布的价格成交,销售合同成交的买方即为采购合同的卖方。

以销竞购模式下,竞价方只对采购标的底价进行竞价,采购成交价格以竞价交易结果为准。一旦采购标的应价成交,则相对应的销售标的以委托方提供的《交易清单》中公布的价格成交,采购合同成交的卖方即为销售合同的买方。

第四条 开展以购竞销和以销竞购轮换的,物流市场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设置交易专场组织交易,专场实行报名制,参加交易的各方须遵守本细则与《交易公告》要求。

第二章 竞价交易当事人及权责

第五条 竞价交易当事人包括:***、竞价方及竞得方,***交易平台注册会员且符合当期交易公告中对交易资格的要求。

委托方的主要权责:

1.向物流市场提交《交易委托书》及相关资料。***交易平台联网市场中所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2.提供竞价标的起拍价以及约定标的成交价;

3.负责出(入)库,根据粮食实际出(入)库情况,及时办理交割验收及货款结算;

4.委托方采购交易中,在规定的付款期内缴清全部货款。

竞价方的主要权责:

1.提前了解购销双向竞价要求、粮食及库点情况;

2.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标准,向物流市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下同);

3.参加竞价交易的,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提前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参与交易。

竞得方的主要权责:

***交易平台最终竞得地方储备粮购买(销售)权的竞价方。

1.在委托方销售交易中,竞得方须按照《交易公告》约定,在规定的付款期内缴清全部货款。根据缴款进度和物流市场开具的《出库通知单》赴标的实际储存库点查验标的物和提货,根据粮食实际出库情况,及时协助委托方办理交割验收;

2.在委托方采购交易中,竞得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送达委托方指定的实际储存库点,根据标的物实际入库情况,及时协助委托方办理交割验收。

除上述权责外,委托方、竞得方均应共同履行会员职责、诚信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委托方须在委托时提供《交易清单》、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储备粮轮换文件以及物流市场要求提供的与竞价交易相关的其它资料。《交易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近期质量指标、存储地点、具体仓号、生产年份、包装形式、日出库能力等必要信息。委托方应不迟于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提供交易底价以及其它资料。委托方须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参与交易的竞价***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并年审有效。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交易会员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于自身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八条物流市场在豫粮网(www.****.com)、***交易中心(grainmarket.****.cn)网站于竞价交易开始前5个自然日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并遵守。

第九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会员须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按时报名并向物流市场指定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并确认到账,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其可交易数量规定的金额,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物流市场受会员委托,对会员暂存在账户上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可用资金统称为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采用现场与网络远程相结合的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报名和交易时间以物流市场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交易时间如有临时变更,物流市场另行公告,公告发布即视为竞价交易当事人全部知悉。

第十二条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中断的,物流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竞价销售(采购)的粮食品种、数量、质量、是否有出(入)库费用及水杂增扣量以交易公告和清单为准。省级储备粮销售应按照《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委托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第十五条竞价交易开市后,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开始报价,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递减)报价。报价的价位差,委托方另有要求的,按当期《交易公告》执行。在标的起报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交易标的流拍。竞价方如接受交易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应价,竞价数量不得超过预交保证金所对应的最大竞价数量。竞价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价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价方以更高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最终成交价,该笔交易合同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竞价交易未成交或部分成交后的剩余保证金,物流市场在交易结束后根据会员申请办理退款或冲抵货款;合同履约完毕后,根据会员申请清退保证金。《交易公告》中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执行。

第十七条购销双向竞价交易成交后,委托方与竞得方需及时签订同等数量粮食的销售、采购合同各一份,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交易或成交后拒签合同的,将视同违约,对带来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八条采购入库质量检验由委托方负责,检测合格后称重入库,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委托方可以拒收,粮食质量以交易公告和清单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入库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竞得方在政策性粮食采购过程中,必须确保所销售的粮食符合政策性粮食采购标准,严禁出现“转圈粮”、以陈顶新、新陈互混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若竞得方违反此要求,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条委托方销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出库申请、验收确认及***交易平台进行;委托方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由委托方与竞得方协商采取直接支付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公告》中另有约定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委托方销售合同履约过程中,竞得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款汇到物流市场指定账户,并申请开具《出库通知单》,凭物流市场审核盖章的《出库通知单》可到委托方承储库办理出库手续,委托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交款期限和交割期限按当期《交易公告》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竞得方提货应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委托方承储库。委托方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交割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

第二十三条竞得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物流市场审核盖章的《出库通知单》按照标的实际储存库点的要求到储存库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第二十四条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委托方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准。委托方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二十五条双方对已出(入)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并申请《验收确认单》,双方盖章。

第二十六条物流市场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

第二十七***交易平台在线下自行交割的合同,履约过程中所发生的商务纠纷均与物流市场无关,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交易平台交割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对交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交割,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3个工作日内且确保距离合同约定的交割截止日期还有10日以上,可书面申请物流市场调解,也可直接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流市场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由物流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由物流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物流市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协商或物流市场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九条物流市场向竞得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竞得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以《交易公告》为准。物流市场据实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物流市场核实后,可由竞得方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双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物流市场按客户要求可退回已付货款,待具备发粮条件后再继续执行合同。物流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合同延长1个月后仍未执行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履约合同在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后重新组织竞价交易。

第七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均为购销双向交易所不可或缺的合同组成部分。待两份合同履约完成后,销售保证金与采购保证金一并退还。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出现部分或全部违约情形,则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将被视为全部违约,并扣除违约方销售与采购两份合同的保证金。《交易公告》中另有约定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销售合同履约过程中,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实际储存库点和仓(罐)号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交易公告》《交易合同》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开具货款发票的;

6.违反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

7.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销售合同履约过程中,竞得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销售合同成交生效后,未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采购合同的;

3.未能在规定付款期内将全额货款汇至物流市场指定银行账户并申请开具《出库通知单》的;

4.违反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

5.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交易平台支付结算方式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物流市场指定账户并申请开具《入库通知单》的;

3.设置障碍拖延入库及标的物验收的,入库完毕后不签署入库《验收确认单》的;

4.提供的库点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在《交易公告》《交易合同》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6.违反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

7.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竞得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竞价采购的品种、质量、数量要求向委托方储存库点完成交货的(标的物交货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开具货款发票的;

4.拒绝委托方质量数量检验的;

5.违反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双方出现本章所列违约行为的,物流市场从违约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全部交易保证金支付给物流市场,扣缴全部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七条竞得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许可,自买自卖或交叉购买,或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共同谋取不当得利、损害国家利益的,一经查实,物流市场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政策性粮交易资格,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八条物流市场所涉及的各项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系统不稳定、会员所在位置、移动网络、互联网络、通信线路、页面浏览器原因等),造成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会员要求的风险。***交易平台的会员须承担以上风险,物流市场对因此导致会员不能发送和接收阅读信息、传输错误、未予储存或其它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上述原因及不可抗力导致的用户数据损失、丢失或服务停止,物流市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九条物流市场无法对会员的使用行为进行全面控制,因此对会员不做任何类型的担保。***交易平台页面、下载资料或信息而导致该会员电脑系统损坏或资料丢失,其风险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物流市场对于会员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履约交易能力等,不做任何担保,风险由会员自行承担。物流市场不对会员的任何行为承担连带或者一般的保证责任,如会员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方的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害时,物流市场不负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及本细则有明确规定,物流市场对交易双方产生的合同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保证网上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物流市场有权对会员注册数据及交易数据进行查阅,并可按照法定程序、相关规定将数据提供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此前发布的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是竞价交易文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细则未尽事项可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中明示,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四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涉及本细则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物流市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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