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号)

河南 2024-04-01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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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迁建项目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限公司
地址:***3号楼
被投诉人 ******限公司
地址:***
被投诉人2:***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 ******限公司 ******限公司 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货物类和服务类打包进行招标采购不合理,本项目属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同类别采购对供应商资质要求不同,本项目包含大量货物采购,此设置对于没有施工资质货物供应商具有排斥性,容易造成货物采购类价格高的现象,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利于项目实施。
投诉事项2:***、加盖厂家印章的【检测报告、官网截图、产品彩页】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需求,等同于直接把采购结果指向特定供应商;采购需求中存在采购标的固定精确的产品外型尺寸,产品净重,产品毛重要求。这些设置不合理与相关规定不符。
投诉事项3:***参数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反综合评分规定。
投诉事项4:***(供应商)具有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认定企业作为评分评审因素不合理,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专精特新认定标准和企业营业收入,成立年限等规模条件有关。
投诉事项5:***。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调查核实以及组织专家论证,处理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且招标文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未设置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真实性,防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存在等同于直接把采购结果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经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如:***、产品净重、产品毛重要求为固定值,属于订制产品,不存在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技术指标)的设置与分值完全对应,作为系统集成项目参数的设置是为了保证其功能和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展的政策,该项目可构成供应商的充分竞争。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不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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