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朝阳水库中型灌区工程(取、提水工程标段)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朝阳水库中型灌区工程(取、提水工程标段)
答疑及补遗(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市梁平区朝阳水库中型灌区工程(取、提水工程标段)”答疑及补遗如下。本招标答疑及补遗,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招标答疑及补遗为准,本招标答疑及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遗
1、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投标人须知“10.11其他”中增加“5、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需提交水利工程施工度汛方案,交由建设单位主管科室审查备案”。
2、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7.2预付款“中“(2)价款支付”修改如下:
本项17.3.3(2)目细化如下:
①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的30%(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或50%(合同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由发包人预付本项目签约合同价的 10%至本项目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拨付第一次工程款项时,扣除发包人预付的农民工工资,扣除比例为当期完成合同价款的 30%。若第一次不足以扣除发包人预付的农民工工资,则顺延至下次拨付工程款时扣除,直至完全扣回。
③本项目进度付款、完工付款及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及以下规定办理:
A、发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进度款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包含当期完成价款的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暂估价、暂列金及按进度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方式按16条约定执行)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暂估价、暂列金的综合单价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合同价款。承包人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支付证书申请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按每期审定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期进度款申报完成工程量应不低于合同总工程量的15%。
B、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经监理人、发包人的认可完工付款证书的85%;
C:***,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90%;
D、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完工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至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总价的100%。
E、缺陷责任期满且按合同规定递交质保金退还证书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质保金。
3、投标截止时间变更2024年 4月26日09:***,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招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限公司 (盖单位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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