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镇防洪排涝设施提升改造跨河安置点供水工程施工[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原项目名称:***工程施工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三河镇防洪排涝设施提升改造跨河安置点供水工程施工澄清1
项目编号:***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10.3相关政策要求”增加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根治欠薪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合政〔2022〕204号)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5项修改为:***
2.5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 30 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备注:(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2)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2.4.1项修改如下:***
12.4.1 |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成工程量的 80%作为进度款凭证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监理初审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竣工结算完成且取得竣工备案表后2个月内累计付至该项目结算价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办理竣工移交完成24个月期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 备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审定结算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 注:***(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其余招标文件内容不变。
注:***,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的信息并及时下载。
招 ******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110
招标代理机构:*********任公司
地址:***区3号楼2楼
项目联系人:***
电话:***-****
****-**-**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累计办理时间:***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办理时间:*******-**-** 办理用时:*** 附件:*** 项目澄清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