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 物料输送及选矿装置升级改造设计比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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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物料输送及选矿装置升级改造设计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编号:***-zh-cys-****-01
采购人:*********限公司
咨询电话:*******702
1 比选须知
1.1比选文件获取:***://zb.****.cn/invitelist.aspx 下载。
1.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日 9时 00分。
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比选评审时间:***。
比选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响应文件投递截止至成交签订合同为止的合理时间。
1.3供应商可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响应,逾期或错误送达的响应文件无效,未留畅通有效的联系人及相应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导致联系不畅的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1.3.1采用电子邮件响应的,供应商应在邮件内明确有效联系人及畅通的手机号联系方式,并应将响应文件加密发送至采购人指定邮箱 c ****** hbyihua.cn ,未加密或比选评审开始后20分钟内未提供有效密码的响应文件无效。电子邮件不分正副本,多次发送的,以最后一次发送的为准。
1.3.2采用邮寄或现场递交响应的,响应文件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 / 份、副本 / 份及电子文件盖章扫描件(U盘) / 份密封递交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化工园区(宜都市 ******星公司 搬迁 ******星公司 8号门)****363,未密封的响应文件无效。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或电子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4比选保证金9000元。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限公司
开户行:*********限公司 宜都支行
开户行账号:***********701
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供应商应通过其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响应文件弄虚作假;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的情况。
1.5现场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不需到现场参加比选评审的供应商,请保持通讯畅通,否则采购人有权否决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1.6澄清、修改、异议
1.6.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1.6.2采购人进行的相关澄清修改均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告,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收,因未及时获知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3供应商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1.7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8供应商需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
1.9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9.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性质恶劣的 ******本公司 ******本公司 黑名单。
1.9.2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且仅可分包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赔偿及法律责任。
1.9.3后续合同执行,如果发现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比选文件、合同文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决定具体按照响应文件或比选文件或合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商对此不予认可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偿。
2 比选范围
2.1本比选项目属于:
工艺技术类 勘察类 设计类 监理类 供货类(含安装 指导安装)
施工类 总包类(设计+施工 设计+采购+施工) 其他:***
2.2比选范围:*********限公司 物料输送及选矿装置升级改造设计项目:***;球磨机改造设计;一次水管道管廊设计;工艺管道、设备、土建、电气、仪表等全专业的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及工程相关的辅助公共设施设计工作、竣工验收设计工作(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内容)。概算限额控**0万元 范围内。详见综合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
3 资格条件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2供应商未被列入采购人黑名单。
3.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允许联合体前提下,共同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除外。(提供书面承诺)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供应商应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清晰的营业执照有效扫描件)
******分公司 名义参加比选响应:***。
3.2.2本项目应具备的行政许可资质:
设计资质:***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冶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冶金矿山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化工矿山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提供证书有效扫描件)。
3.2.3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 。(提供......)。
3.2.4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年处理60万吨选矿装置及以上产能的装置项目的设计业绩(上传合同协议书证明文件有效扫描件,并能完全反映考核内容,否则评委不予采信)。
3.2.5财务状况:***/ 。(提供清晰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扫描件)
3.2.6(供货适用)是否允许不具备本项目制造能力的代理商参加:***
允许代理的要求:***/ 。
3.2.7是否允许采用联合体:***:
允许联合体参加的要求:***/
3.3资格审查方式:***
4 综合商务要求
4.1是否组织现场踏勘:***□组织
4.2是否允许分包:***:***/ 。
4.3样品提供的规定:***□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4.4履约期限:***成项目初步设计,6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4.5履约保证金:***/ 。
4.6付款方式:
设计人提供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进度款;
设计人提供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60%,
施工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10%的尾款;
4.发包人支付每一笔设计费前,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应赔偿发包人增值税6%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不付款,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利息或其他损失 。
4.7本比选项目严禁转包。
5 报价要求
5.1本项目最高限价:***,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响应无效。
5.2合同计价方式:***☑固定总价 □可调总价
固定总价加费率
可调单价调整方式:***/ 。
可调总价调整方式:***/ 。
5.3税率:***%增值税 。
5.4票制:***。
5.5标的物交付方式:***(包含说明、概算、表格、图纸)、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文件均为纸版(8套)需随同提供全套电子版设计成果、其中文字、表格资料提供Word版、PDF版和全本扫描版,图纸提供CAD和PDF版。
5.6报价口径:***,总价与分项价合计应一致。
6 技术要求
6.1项目概况
6.1.1项目名称:*********限公司 物料输送及选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
6.1.2 建设规模:*********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配套装置,拟建一台3.6×6.0米格子型球磨机,一台FX500-GT-S2×4旋流器、两个矿浆4×4×3米地槽、四台精矿150ZML-32地槽泵,提升精矿浆细度提高萃取率。新工程与现有选矿装置相关物料、回水、废水、蒸汽、等各种管道及管架建设,保证新工程生产要求。
6.1.3建设工期:***。
6.2服务内容:
6.2.1设计范围:
(1) ******限公司 与湖北 ******限公司 输送物料管道管架设计。包括管廊架基础施工图、管廊架布置、物料输送方式、矿浆输送泵及管道材质规格型号等。
(2)新增球磨机改造设计,包括球磨机基础施工图、球磨机厂房设计;原120万吨浮选精矿至旋流器二次分级设计,含旋流器选型,泵选型及矿渣至新增球磨机进料设计。
(3)江边取水趸船原水至湖北 ******限公司 一次水装置管道路由及施工设计等。
(4)本项目所属工艺管道物料计量、管廊架全线路监控覆盖,操作能实现远程控制等全专业的工程设计。
6.2.2工艺指标、质量要求:
矿浆输送管道满足原选矿装置精矿产量100万吨,配有36万吨直磨矿,矿浆输送管道要考虑136万吨的干基能力.
(2)设计输送矿浆浓度不低于65%,在矿浆管道出口端进口端安装矿浆在线浓度计,和并且每次矿浆输送结束后,便于矿浆管道能进行反冲洗,冲洗矿浆管道的水能进浓密机回收。
(3)满足选矿装置开车过程中所有所需公用工程的用量,公用工程管道为二期100万吨选矿装置所需做预留。
(4)矿浆输送及清洗满足实现远程控制的需求,矿浆输送泵在原选矿装置内(精矿A槽),矿浆管道清洗设备在楚星生态磷酸装置内(因磷酸装置无法大量消化冲洗用水,采用逆流冲洗,冲洗矿浆后的混合物料进入矿浆地槽,用地槽泵提升至精矿浓密机进行回收和二次浓密)。
(5)管廊架全长约700米,满足物料输送及预留未来电缆敷设空间,满足管道设计要确保物料输送顺畅,明确管道连接方式,空间方便维护及检修。
(6)设计深度需满足精准施工和项目投资要求,需详细列出本项目土建、设备、电仪、安装工作量、物资和材料清单。
7 主要合同条款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配套装置,拟建一台3.6×6.0米格子型球磨机,一台FX500-GT-S2×4旋流器、两个矿浆4×4×3米地槽、四台精矿150ZML-32地槽泵,提升精矿浆细度提高萃取率。新工程与现有选矿装置相关物料、回水、废水、蒸汽、等各种管道及管架建设,保证新工程生产要求。
4.工程投资估算:*****0万元 。
5.工程进度安排:***成项目初步设计、6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6.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行业公布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球磨机改造设计;一次水管道管廊设计;工艺管道、设备、土建、电气、仪表等全专业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及工程相关的辅助公共设施设计工作、竣工验收设计工作(包含但不仅限以上内容)。概算限额控**0万元 范围内。
2.工程设计阶段:***、详设。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1) ******限公司 与湖北 ******限公司 输送物料管道管架设计。包括管廊架基础施工图、管廊架布置、物料输送方式、矿浆输送泵及管道材质规格型号等。
(2)新增球磨机改造设计,包括球磨机基础施工图、球磨机厂房设计;原120万吨浮选精矿至旋流器二次分级设计,含旋流器选型,泵选型及矿渣至新增球磨机进料设计。
(3)江边取水趸船原水至湖北 ******限公司 一次水装置管道路由及施工设计等。
(4)本项目所属工艺管道物料计量、管廊架全线路监控覆盖,操作能实现远程控制等全专业的工程设计。
(5)施工图文件均为纸版(8套)需随同提供全套电子版设计成果、其中文字、表格资料提供Word板、PDF板和全本扫描版,图纸提供CAD和PDF版。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大写)(¥ 元);
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为:***(大写) (¥ 元),税金为:***(大写) (¥ 元)。
含6%增值税专票。具体费用明细和支付方式见附件6。
说明:***,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报告编制费、人工费、技术服务费、专家评审费、文本费、差旅费及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宜都市枝城镇。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设计人执肆份。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章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以国家、行业发布实施的最新标准规范为准。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满足国标要求,其他特殊要求详见技术文件。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宜都市枝城镇)发包人工作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保密
保密期限:***、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有权处理和使用设计人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发包人其它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不涉及任何商务对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设计人其他义务:***,做好与发包人之间的沟通,及时回应发包人提出的相关要求。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擅自调换主要设**1万元 /人·次违约金(主要设计人员见附件4)。
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2万元 人民币;逾期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3.3设计人人员
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人·次违约金。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联合体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浆体长距离管道输送工程设计标准》、 设计专篇的内容和深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初步设计文件满足长周期设备、车间或现场制造超限非标设备、保护伞协议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要求,能作为后续工程招标和详细工程设计的依据。投资概算深度符合《HG∕T 2 ****** 3_化工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要求。
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且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1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3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详勘正式报告交付之日起计算,设计人60日历天(不包含发包人审定时间或发包人其它原因造成时间延长以及因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修改时间)必须完成:***(包含说明、概算、表格、图纸)、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文件均为纸版(8套)需随同提供全套电子版设计成果、其中文字、表格资料提供Word版、PDF版和全本扫描版,图纸提供CAD和PDF版。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发生任何风险总价均不调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为 / 。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7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20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设计人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使用和处置设计人提交的资料及文件。
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费,不承担违约金。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20%的违约金。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2000元/天。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赔偿责任。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计概算限额,发包人按“(初步设计概算总额/设计概算限额-1)*合同签约总价*2)”扣减设计人违约金;每一个分项设计漏项按设计合同签约总价的1%扣减违约金;设计文件深度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分项,按该项概算投资额占总概算额的比例,扣减设计合同签约总价同比例的2倍金额作为该项设计不合格的违约金;概算编制的误差率应小于10%,因设计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同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设计人之日起合同解除,设计人立即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并按合同总金额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20天。
除通用合同条款外,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资料。
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28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
18.1合同涉及的所有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发包人均可在设计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设计人在发包人提出之日起10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
18.2合同中所有涉及需要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审查、认可的文件、内容、条款等,均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附件:
附件1:***、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本项目设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本项目为湖北 ******限公司 年产40万吨磷铵、20万吨硫基复合肥节能升级改造项目配套装置,拟建一台3.6×6.0米格子型球磨机,一台FX500-GT-S2×4旋流器、两个矿浆4×4×3米地槽、四台精矿150ZML-32地槽泵,提升精矿浆细度提高萃取率。新工程与现有选矿装置相关物料、回水、废水、蒸汽、等各种管道及管架建设,保证新工程生产要求。
1、设计范围:
(1) ******限公司 与湖北 ******限公司 输送物料管道管架设计。包括管廊架基础施工图、管廊架布置、物料输送方式、矿浆输送泵及管道材质规格型号等。概算限额控**0万元 范围内。
(2)新增球磨机改造设计,包括球磨机基础施工图、球磨机厂房设计;原120万吨浮选精矿至旋流器二次分级设计,含旋流器选型,泵选型及矿渣至新增球磨机进料设计。
(3)江边取水趸船原水至湖北 ******限公司 一次水装置管道路由及施工设计等。
(4)本项目所属工艺管道物料计量、管廊架全线路监控覆盖,操作能实现远程控制等全专业的工程设计。
2、工艺指标、质量要求:
矿浆输送管道满足原选矿装置精矿产量100万吨,配有36万吨直磨矿,矿浆输送管道要考虑136万吨的干基能力.
(2)设计输送矿浆浓度不低于65%,在矿浆管道出口端进口端安装矿浆在线浓度计,和并且每次矿浆输送结束后,便于矿浆管道能进行反冲洗,冲洗矿浆管道的水能进浓密机回收。
(3)满足选矿装置开车过程中所有所需公用工程的用量,公用工程管道为二期100万吨选矿装置所需做预留。
(4)矿浆输送及清洗满足实现远程控制的需求,矿浆输送泵在原选矿装置内(精矿A槽),矿浆管道清洗设备在楚星生态磷酸装置内(因磷酸装置无法大量消化冲洗用水,采用逆流冲洗,冲洗矿浆后的混合物料进入矿浆地槽,用地槽泵提升至精矿浓密机进行回收和二次浓密)。
(5)管廊架全长约700米,满足物料输送及预留未来电缆敷设空间,满足管道设计要确保物料输送顺畅,明确管道连接方式,空间方便维护及检修。
(6)设计深度需满足精准施工和项目投资要求,需详细列出本项目土建、设备、电仪、安装工作量、物资和材料清单。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设计文件 | 按专用合同7.1.2条款执行 | 详勘正式报告交付之日起计算30 天 | |
2 | 施工设计文件 | 按专用合同7.1.2条款执行 | 详勘正式报告交付之日起计算60天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工艺专业 负责人 | ||||
建筑专业 负责人 | ||||
设备专业 负责人 | ||||
电气专业 负责人 | ||||
管道专业 负责人 | ||||
序号 | 完成工作名称 | 责任方 | 开始时间 | 计划完成时间 |
1 | 项目设计 | 设计院 | ||
2 | 施工设计 | 设计院 | ||
3 | 其他 | 设计院 |
设计人提供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进度款,即人民币 元;
设计人提供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60%, 即人民币 元;
3 施工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10%的尾款,即人民币 元;
4.发包人支付每一笔设计费前,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应赔偿发包人增值税6%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不付款,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利息或其他损失 。
合同附件7:***
发包人(甲方):*********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签约合同总额:***
为加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廉洁,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三)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健全廉政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本方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各方均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以及诚实守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五)发现其他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自觉抵制,或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人员不得接受或索要乙方提供的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好处费和感谢费等财物。
(二)甲方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要求或接受参建单位为本人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就业、出国(境)等方面提供方便,不与参建单位发生个人借贷、投资入股等经济行为。
(五)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推荐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七)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乙方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人员赠送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好处费和感谢费等财物。
(二)不得以洽谈业务等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外出考察旅游、或进入健身、消费娱乐场所等。
(三)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或为甲方及其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不得擅自与甲方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
第四条 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责任
(一)对工程指挥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负责对工程指挥部各级从业人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再监督;
(三)对工程指挥部各级从业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划分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责任书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给予当事人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书比合同份数增加两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甲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纪检监察:(盖章)
纪检监察负责人:
年 月 日
8 偏离
8.1本项目是否允许偏离:***
允许偏离的条款范围及幅度:***/ 。
9 比选评审办法
9.1初步评审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 评审 | 响应文件 | 纸版投递符合密封要求;电子投递应加密,提供密码后能正常打开及打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名称、印章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类似业绩一致。 | |
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须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比选响应文件要求。 | |
联合体(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分工。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提供多个报价的,响应无效。 | |
响应方案 |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
多标段报价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资格 评审 | 通用资格条件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专用资格条件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响应性 评审 | 响应范围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履约期限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比选有效期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比选保证金 | 已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 | |
响应报价 | 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有)。 | |
商务技术要求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权利义务 | 响应文件中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没有对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内容。 |
9.2详细评审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价格部分:***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商务部分 (30 分) | 项目负责人资历(4分) | 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选矿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上传职称证书有效扫描件) 2、拟派项目负责人近5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主导完成过2个及以上年处理60万吨磷矿选矿装置及以上产能的装置项目的设计业绩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上传合同协议书证明文件有效扫描件,并能完全反映考核内容,否则评委不予采信)。 |
业绩(20分) | 投标人近5年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年处理60万吨选矿装置及以上产能的装置项目的设计业绩,每具有一项得4分,最多得20分 。(须要提供合同证明文件有效扫描件,并能反映考核内容,否则不得分)(含资格条件业绩) | |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6分) | 拟派本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中,每有一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6分。(同一专业仅计取一人,提供职称证书有效扫描件及2023年12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且为本单位缴纳)。 | |
技术部分 ( 40 分) | 工作要点分析及关键性 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及 设计工作策划(10分) | 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实用性、思路及理念的先进性、完善性等优劣程度差别计分得0-3分。 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好,得 0-2 分。 评价设计方案经济性、科学性、设计概算合理性,得 0-3 分。 4)设计方案总体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规范要点、布局是否合理,得 0-2 分。 |
设计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5分) | 有设计质量目标承诺和设计进度目标承诺的,得 2 分。设计质量的保证措施具体详细,可行性强;设计进度满足招标人需求,安排合理。保障措施得当,可行性强的,得 2-3分,其他得0-1分。 | |
投资目标承诺和控制(5分) | 有投资目标承诺的得1分。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具体详细,可行性强、有具体措施能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得 0- 2 分。有设计时限承诺的,根据承诺设计时间得 0-2 分。 | |
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5分) | 提供优质服务(包括后续设计服务)的保证措施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且有具体、全面和明确承诺的得 3-5 分, 其他得 0-2 分。 | |
组织协调能力(5分) | 有沟通协调能力:***;措施具体可行性强 2-3 分,其他得 0-1分 | |
参与本项目设计工作的优势(5分) | 投标人参与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具有的基础资料优势、从事同类工程设计的经验优势,为满足业主要求对本项目提供 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 优势明显,措施具体详细,可行性强者得 4-5分,其他 0-3 分。 | |
对本工程提出的合理化建设( 5分) | 对本项目的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设,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者得 3-5分,其他得 0-2分。 | |
价格部分 ( 30分) | 有效报价 | 响应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
评审基准价 | 以有效最终报价的 最低价 算术平均价)作为基准价。 | |
价格评议方法 | 报价得分=30-(供应商报价-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100×1.2 (报价>基准价时) 报价得分=30-(评审基准价-供应商报价)÷评审基准价×100×0.8(报价≤基准价时) 分值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扣完为止。 |
9.3评审中,采购人认为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澄清、说明,并加盖公章或现场参加比选评审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9.4供应商最终得分为所有比选评审小组成员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被推选为拟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管理性评审通过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9.5评审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也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技术、价格三部分价格都相同的,按照类似业绩及关键技术指标择优确定。
10 比选响应文件要求
10.1响应文件要求逐页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首页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签字。
10.2已拟定格式的严格按照格式响应,没有格式的自行拟定格式。
10.3响应内容要严格按照本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清晰的截图、扫描件、意思明确的文字描述等,响应内容要能体现比选文件及评审考核内容,否则采购人不予采信。
比选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日期:***
比选 ******盖公司 公章,否则采购人有权认定响应文件无效。
1 营业执照
(严格按照前述3.2.1资格条件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2 法人资格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采购人全称):
****** 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表 (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法人授权书
******我公司 参加贵公司编号为 的 项目的比选活动的代理人, ******我公司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基本信息:***
电话号码:***:***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
3 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
4 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前述资格条件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5 业绩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前述业绩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6 技术方案
(围绕前述技术要求,结合商务、报价及合同要求进行响应)
7 其他应响应的材料文件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服务承诺、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
、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如本比选文件条款2-7及9有明确要求的,应逐一响应提供相应材料,本比选文件没有要求的,则不需要提供相应材料。)
8 偏离表
实质性条款未按要求响应,属于直接被否决的情况。除实质性条款外,其他与比选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所有正负偏离均应按下表逐条汇总说明。评审发现有偏离但未在下表说明的,采购人将作出不利于响应单位的评定;若在签合同时发现有偏离但未在下表说明的,采购人有权直接确定成交无效。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1 | |||
9 报价表
单位:***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计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含税) | 合价 (含税) |
1 | 物料输送及选矿装置升级改造设计项目 | 输送物料管道管架设计;球磨机改造设计;一次水管道管廊设计;工艺管道、设备、土建、电气、仪表等全专业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及工程相关的辅助公共设施设计工作、竣工验收设计工作。 | 项 | 1 | ||
合计报价(含税) | ||||||
增值税专票税率:***% 票制:*** | ||||||
付款方式: | ||||||
履约期限: | ||||||
备注说明: |
注:***、本比选项目仅有一轮响应报价,且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报价范围应严格与比选范围口径一致,若含不单独计费项目,也应逐一罗列在报价表中,其价格默认含在其他计费项目或合计报价中。
10 承诺书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贵公司 编号为 的 项目比选,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 ******贵公司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对第三方进行保密;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不采取非法违规 ******贵公司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不损害贵公司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贵公司 相关工作人员;
5、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达到贵公司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6、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7、本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我公司 正式提交比选响应文件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贵公司造成的损失、任何法 ******我公司 负责。
11 异议投诉要求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请求明确和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法人书面授权且签字和盖章的委托书。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异议投诉无效,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对比选文件内容提出的任何异议投诉。
2.异议投诉人要求调阅评审现场任何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的不合理请求。
3.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虚假,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虚假。
4.异议投诉事项内容不明确,无有效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盖公章的法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6.异议投诉材料没有签字和盖章。
7.异议投诉逾期,即未在本项目比选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日历天)。
8.非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或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异议投诉。
9.供应商因响应文件未加密被无效,反过来投诉其响应文件被泄密。
10.其他不合法合规不符合采购人制度要求的异议投诉。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直接纳入采购人黑名单。
常规业务咨询请按照比选文件首页明确的电话进行咨询。
投诉电话及邮箱:***-**** ****568 yh ****** 1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