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运公司抗爆中控室搬迁改造项目土建施工比选文件(图纸过大,请联系招标员)

湖北 2024-04-16 17310690583
导出PDF收藏打印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后查看完整商机,本网为注册会员提供免费试用服务。

新疆天运公司抗爆中控室搬迁改造项目土建施工比选文件(图纸过大,请联系招标员)

下载附件

以下内容来自于附件,仅供参考。

******限公司 抗爆中控室搬迁改造项目土建施工比选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编号:***-dj-zl-****-01

采购人 ******限公司

咨询电话:*******428

1 比选须知

1.1比选文件获取:***://zb.****.cn/invitelist.aspx 下载。

1.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日 10时 00 分。

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比选评审时间:****-**-**日10时00分。

比选有效期6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投递截止至成交签订合同为止的合理时间。

1.3供应商可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响应,逾期或错误送达的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1.3供应商可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响应,逾期或错误送达的响应文件无效,未留畅通有效的联系人及相应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导致联系不畅的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1.3.1采用电子邮件响应的,供应商应在邮件内明确有效联系人及畅通的手机号联系方式,并应将响应文件加密发送至采购人指定邮箱xjtyzb ****** 163.com ,未加密或比选评审开始后20分钟内未提供有效密码的响应文件无效。电子邮件不分正副本,多次发送的,以最后一次发送的为准。

1.4比选保证金 30000 元。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 ******限公司

开户 ******限公司 轮台县支行

开户行账号:****0063

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供应商应通过其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响应文件弄虚作假;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的情况。

1.5现场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不需到现场参加比选评审的供应商,请保持通讯畅通,否则采购人有权否决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1.6澄清、修改、异议

1.6.2采购人进行的相关澄清修改均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告,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收,因未及时获知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1.6.3供应商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1.7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8供应商需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

1.9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9.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性质恶劣的 ******本公司 ******本公司 黑名单。

1.9.2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且仅可分包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赔偿及法律责任。

1.9.3后续合同执行,如果发现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比选文件、合同文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决定具体按照响应文件或比选文件或合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商对此不予认可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偿。

2 比选范围

2.1本比选项目属于:

工艺技术类 勘察类 设计类 监理类 供货类(含安装 指导安装)

施工类 总包类(采购+施工 设计+采购+施工) 其他:***/ 。

2.2比选范围:***。

详见综合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

3 资格条件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2供应商未被列入采购人黑名单。

3.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允许联合体前提下,共同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除外。(提供书面承诺)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供应商应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清晰的营业执照有效扫描件)

******分公司 名义参加比选响应:***。

3.2.2本项目应具备的行政许可资质: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含二级)以上资质;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提供清晰的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有效扫描件)。

响应单位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3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资格,并保证人证合一(提供清晰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件扫描件及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且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响应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

供应商近 / 年(比选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 /合同业绩/份(须提供合同有效扫描件,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否则评委将不予采信。)

3.2.4财务状况:***/ 。(提供清晰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扫描件)

3.2.5(供货适用)是否允许代理商响应报价:***

允许代理商参加的要求:***/ 。

3.2.6是否允许联合体:***

允许联合体要求:***/

3.3资格审查方式:***

4 综合商务要求

4.1是否组织现场踏勘:***□组织

4.2是否允许分包:***:***。

4.3样品提供的规定:***□要求提供

提交范围明细及要求:***/ 。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4.4履约期限:***。

4.5履约保证金:***/ 。

4.6付款方式:***。

4.7本比选项目严禁转包。

5 报价要求

5.1本项目最高限价:(1)**7万元 。

5.2合同计价方式:***□可调单价 固定总价 □可调总价

可调单价调整方式:***/ 。可调总价调整方式:***/ 。

5.3税率:***% 。

5.4票制:***。

5.5标的物交付方式:***。

5.6报价口径:***,总价与分项价合计应一致。

6 技术要求

抗爆中控室搬迁项目土建施工技术要求

一、工程概况

******限公司 位于新疆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轮台县拉依苏化工园区。公司是以天然气为原料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装置。我公司现有控制室不满足《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 ****** 2及防爆有关标准规范,拟进行搬迁改造。

二、施工量统计

按《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规范新建一栋抗爆中控室,划分中控室、机柜间、UPS室、应急管理指挥、微型消防站、空调机房、排烟室等附属功能间,抗爆中控室总占地面积约900㎡,长度50米、宽度18米,单层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

三、要求

(一)、承包商管理要求

1.对乙方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 ******限公司 制度文件要求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2.合同在双方确认 ******报公司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经申报批准施工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3.项目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后,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前应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专业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由电仪分厂办理出入门禁,其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

4.乙方参与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应签订新疆天运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严格遵守。

5.乙方作业人员不得违反新疆天运零容忍管理管理协议标准,如有违反,对**一万元 罚款并将违反作业人员予以清退处理。若乙方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列入集团黑名单,不允许在集团范围内施工。

6.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7.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乙方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权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应按照公司制度条款进行处罚。

8.施工人员要求:

①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验且有较高的职业素养。

②至少县级医院一个月内的体检证明。

③成交单位给施工人员购买的100万的工伤保险证明。

④施工单位需建立劳务工单独账号,提供本项目施工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证明,施工人员工资直接打入个人指定工资卡,若因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造成误工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施工保障金作为工人工资发放。

(二)施工要求

项目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见附页。

四、物资、质量验收标准及要求

1、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按照工程规范、法律法规、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相关工程质量建设和质量检测,并提交详细的质量报告。

2、工程质量验收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法检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等规定实施。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质量评定细则,分类进行细化各种项目和部分的验收。加强对生产环节的日常管理,定期全面检查各种施工工序的质量,确保每部分的质量达到要求。

4、工程质量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规范书写,充分反映出施工工程的质量,全面认可,并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稳定性。

5、各类材料、设备、 附件等质量检验:***,确保所使用的物料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质量报告。

6、工程施工基础检验:***,要按照地质条件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前检验,对发现的缺陷提出建议改正和修复,并提供施工基础检验报告。

7、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必须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内容必须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管理以及验收报告。

8、施工安全工作:***,并定期检查确保施工安装质量满足设计要求。收到质量安全报告后,应当上报建设单位审核。

9、主体结构安装质量检查:***,通过拍摄无损检测技术来进行详细的检验,避免损坏正在施工的对象或单位。

10、电力设备安装质量验收:***,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确认;

11、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室内外涂料检验:***10%,并提交质量检验报告,其中包含严格检验数据;

12、生态工程和附属设施安装质量验收:***,并提交详细的安装质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园林、道路路肩检验等。

13、对抗火安装质量检验:***,根据相关文件中的要求对抗火安装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并提交检测报告。

14、高空作业安全检查:***《建筑工程高空操作安全规范》和《建设工程高空作业安全行业标准》进行检查,并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15、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的质量标准。

16、建施工竣工验收单位应当组织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验收、环境监测、高空作业、建筑装饰等,确保符合工程相关规范。

17、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质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成交单位在施工前需向甲方缴纳合同金额10%保障金, ******我公司 有往来,则保障金从往来款中扣除,待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保障金。

五、质保要求

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该项目质保1年,若因施工质量而未达到质保期的,扣除质保金后乙方无条件免费修复不合格部分。

六、工期要求

1、根据甲方总体网络执行,服从甲方临时各项调度安排。

土建施工明细表

工段名 称工作量单位是否备注
利旧
合成土石方工程 ****** 02立方米
合成砌筑工程139.98立方米
合成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 ****** 74立方米
合成金属结构工程0.67
合成门窗工程26.4平方米
合成屋面及防水工程 ****** 55平方米
合成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 44平方米
合成楼地面装饰工程 ****** 01平方米
合成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 06平方米
合成天棚工程741.02平方米
合成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 32平方米

合同模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合同编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2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项目经理4
六、合同文件构成2
七、承诺5
八、词语含义3
九、签订时间5
十、签订地点6
十一、补充协议6
十二、合同生效6
十三、合同份数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8

一般约定8

1.1词语定义与解释8

1.2语言文字14

1.3法律14

1.4 标准和规范14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

1.7联络17

1.8严禁贿赂18

1.9化石、文物18

1.10交通运输19

1.11知识产权21

1.12保密22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2

2. 发包人23

2.1 许可或批准23

2.2 发包人代表23

2.3 发包人人员24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5

2.6 支付合同价款25

2.7 组织竣工验收26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6

3. 承包人26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6

3.2 项目经理27

3.3 承包人人员29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31

3.5 分包31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32

3.7 履约担保33

3.8 联合体33

4. 监理人30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

4.2监理人员34

4.3监理人的指示34

4.4 商定或确定35

5. 工程质量36

5.1质量要求36

5.2质量保证措施36

5.3 隐蔽工程检查38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9

5.5 质量争议检测40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0

6.1安全文明施工40

6.2 职业健康45

6.3 环境保护46

7. 工期和进度46

7.1施工组织设计46

7.2 施工进度计划48

7.3 开工48

7.4测量放线49

7.5工期延误50

7.6 不利物质条件51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2

7.8 暂停施工52

7.9 提前竣工54

8. 材料与设备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5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6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7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7

8.6 样品58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9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0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61

9. 试验与检验61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1

9.2取样62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2

9.4 现场工艺试验63

10. 变更64

10.1变更的范围64

10.2 变更权64

10.3变更程序64

10.4变更估价65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6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7

10.7 暂估价67

10.8 暂列金额69

10.9 计日工69

11. 价格调整70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70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74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75

12.1 合同价格形式75

12.2 预付款76

12.3 计量70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79

12.5 支付账户83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83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83

13.2竣工验收83

13.3工程试车86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8

13.5 施工期运行89

13.6 竣工退场89

14. 竣工结算90

14.1 竣工结算申请90

14.2 竣工结算审核91

14.3 甩项竣工协议92

14.4 最终结清92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93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93

15.2 缺陷责任期93

15.3 质量保证金95

15.4 保修97

16. 违约98

16.1 发包人违约98

16.2 承包人违约101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03

17. 不可抗力104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104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04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5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06

18. 保险107

18.1 工程保险107

18.2 工伤保险107

18.3 其他保险107

18.4 持续保险107

18.5 保险凭证108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08

18.7 通知义务108

19. 索赔109

19.1 承包人的索赔109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9

19.3 发包人的索赔100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10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11

20. 争议解决111

20.1和解111

20.2调解112

20.3争议评审112

20.4仲裁或诉讼113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1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1. 一般约定104

2. 发包人108

3. 承包人109

4. 监理人112

5. 工程质量11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

7. 工期和进度114

8. 材料与设备116

9. 试验与检验117

10. 变更118

11. 价格调整119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23

14. 竣工结算124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

16. 违约126

17. 不可抗力128

18. 保险129

20. 争议解决129

附件...........................................................................................13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限公司 抗爆中控室搬迁项目土建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 ******限公司 抗爆中控室搬迁项目土建施工。

2.工程地 ******限公司 厂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划分中控室、机柜间、UPS室、应急管理指挥、微型消防站、空调机房、排烟室等附属功能间,抗爆中控室总占地面积约900㎡,长度50米、宽度18米,单层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新建一栋抗爆中控室,划分中控室、机柜间、UPS室、应急管理指挥、微型消防站、空调机房、排烟室等附属功能间,抗爆中控室总占地面积约900㎡,长度50米、宽度18米,单层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日。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1)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的要求。

(2)安全要求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满足技术附件中关于现场安全标准化、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HSE控制管理的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1.签约合同价(含9%增值税)为:

人民币含税金额(大写) (¥ 元),其中增值税金(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1)合同价款涵盖承包人履行和完成合同工作和服务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项目成本和费用、利润,风险费用(保险费)以及全部税金和其他费用和支出。

(2)合同总价中包括了承包人及其分包商、供应商等所有工作完全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材料采购费(含运输、保管和采购管理费用)、施工费用、管理费用、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包括越冬防冻、雨季防洪、混凝土构件的蒸汽养护、暖棚法施工等)、不可预见及风险费、合理利润以及本项目建设相关的税费等。

(3)作为承包人,上述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本合同工作范围内的各项费用,承包人不得以合同范围中的任何部分未出现在报价明细表中而索取额外补偿。

(4)合同总价中含向当地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的建筑安装业劳保统筹费,如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需发包人直接缴纳的,发包人可据实代扣代缴该笔费用。

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

一般计税,增值税率9%,全费用综合单价。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相关税率调整,按照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调整相应税金,计入合同含税总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 月 /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发包人项目地点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4K  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有限公司轮台县支行

账 号:****0063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成交通知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 ******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 ******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成交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成交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成交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3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巴音郭勒蒙古自治州等国家法规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 ******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及化工行业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 ******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及化工行业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补充、答疑文件);(4)投标函及其投标函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5)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 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它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总工程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进度款申请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其中月进度计划为每月25号前报送)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及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水通、电通,即“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
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限公司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情况;(2)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4)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5)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6)组织竣工验收;(7)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汇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求提供竣工图纸陆套,电子版壹套,每出现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处的违约金,经监理人复核签证后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自行提供影像资料贰套交发包人;并给规划部门提供该部门认可的电子版竣工图。其测图、绘图、竣工资料收集整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该费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文件资料叁套、竣工图(原件)壹式陆份; B、与本款(A)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两套(含竣工图CAD版); C、声像档案壹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在30天内将合格的竣工资料交城建档案。否则因此而延长竣工验收,按工程延期违约处理,因发包人原因予以顺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配合发包人办理项目前期手续;2、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过程所需手续;3、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4、配合发包人办理其他相关手续;5、配合费用均含在合同价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协调调用承包人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项目的工作;
(2)代表承包人履行合约,并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权;
(3)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4)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5)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6)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7)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
(8)与发包人、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发包人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发包人排忧解难,保护发包人利益;
(9)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
(10)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到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使用临时处置权,临时处置权只能紧急情况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时使用,且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不得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若项目经理每月履职时间不足24天,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按贰仟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1万元 违约金,并在7日内补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理进行考勤,项目经理缺勤承包人按照 50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副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勤承包人按照 30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的退场,无论发包人是否终止合同,承包人均应承担合同总价30%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拒不撤换的,按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直至撤换相关人员。如不限期撤换,**1万元 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拒不撤换的按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直至撤换相关人员。如不限期撤换,**1万元 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并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行考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缺勤,承包人按照 2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万元 ,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关键性工作(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4 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一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等备案资料,并报相
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单位必须经甲方组织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场作业。分包单位的评审由发包人指挥部组织,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参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承包人须自行负责照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同时,不得损害发包人和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包括已完工的管道线路、楼地面等室内外装修,已安装设备等设施),否则将予以全额赔偿。发包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保护有相关规定和措施,应相应遵照和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行履约保函,履约担保金金额为合同额的10%,期限自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合同涉及的所有需要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批准、 同意、承认、接收、颁发、签发等事项,如事项在发包人代表的处理权限内,则需得到发包人代表的书面签字同意或认可,如事项超出发包人代表的权限,则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关于质量的其他约定:***,并且无法整改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共同验收后认定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经过整改,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按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10%承担违约金。
5.2.2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的约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要求,本工程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特种材料现场复检、土建工程检测等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产生费用可由发包人先行支付,在承包人最终结算费用中如实扣减。承包人须全力配合检测工作,并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检测配合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破坏、损失风险。若承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批次进行检验检测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而须复检的,超出的费用或复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现场无损检测由发包人安排第三方进行检测并支付费用,承包人配合进行无损检测,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测比例范围内的无损检测需配合的措施费包含在承包人报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中。检测不合格按检测规范要求需要扩检的部分的措施费用及无损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以及业主对安全文明措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开工前下发)。
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责任出现的违规处罚及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新建项目的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产生的安全责任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详尽事宜,由双方签订安全及文明施工协议。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J375-2004),以及业主对安全文明措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开工前下发)。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进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工期不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价款的0.5‰/天,工程延误达到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方人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以当地政府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的停工通知为准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约定:
(1)承包人采办主材的请购单,需提交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采办主材的供应商在发包人短名单以外的,必须经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
(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按发包人工程管理相关要求规定进行验收,并准确填写《工程材料进(出)场登记表》,并收集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材料质量文件登记档案。严格按表样填写完整,由监理、发包人验收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后留存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材料消耗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于两次以上在材料进场验收中发现明显缺陷的品牌及制造商,发包人(含监理方)、承包人双方建立《工程材料品牌黑名单》,明确后续材料供应严禁准入。
(4)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品牌、规格、质量标准提供合同界定范围内由承包人采购的所有工程材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承包人必须听取发包人的意见并及时纠正,承包人不得把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相关要求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由承包人采购的物资质量由承包人负责,不合格的产品由承包人负责退货及更换。
(5)检验质量不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专业管理部门认定无法整改但可以降级接受的,承包人按不合格部分对应工程造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所有型号)、钢结构及管材(所有型号)、乳胶漆、真石漆、地面砖、洁具、开关、面板、灯具、胶板、碳砖、门、窗、石材、瓷砖、地板、油漆、涂料、电线、接地材料、管接头、工具、润滑油、润滑脂、填料、防水、保温、保冷材料等承包人外购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设施,具体根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要求提供,必须按相关要求报送样品并封存于专用样品间。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0.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10.1.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10.1.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10.1.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10.1.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但承包人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由于自身施工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改变、修改或修正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考虑(被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合理化建议除外)。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除外),清单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据实调整,单价以清单投标单价为准,固定不变,对于严重偏离市场价的分项报价按评标质询书面承诺执行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单价执行。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10.4.1.2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以下方式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严重高出市场价按评标质询承诺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执行《新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020)》、《新疆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2020)》及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取费参照《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不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材料和机械单价按照投标价格计算(若人、材、机报价出现多个单价的,按其中最低单价执行),材料按合同约定原则调差。
投标价格中没有相同品种和规格的材料和机械,按以下原则计价:***、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土建材料、安装辅材按2020版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计算,不再调整;其它工程材料价格按发包人审批价格调整定额价。未计价主材结算原则:***(不含税、含采保费及运输损耗到厂价)*定额消耗量*(1+9%增值税税率)。
结算时,原投标施工图纸范围内未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10.4.1.3发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若存在有未报价项目的,则视作为承包人同意合同签约价已将其包含在内,该项目费用结算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对未报价项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与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对比,按下列原则办理:
(1)两者工程量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
(2)确认工程量比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并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3)确认工程量比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10.4.1.4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符合上述专用条款10.4.1.1至10.4.1.3价款调整条件时,对应措施项目报价予以调整。其中组织措施费按相关规定调整,技术措施费按与投标报价水平相一致原则进行调整。
10.4.1.5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现行计价程序予以调整。
10.4.1.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计时工,计时工单价按承包人成交价中的普工(若报价出现多个单价则按其中最低单价)执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签证机械台班,按2020版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中机械台班单价计。
10.4.1.7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同变更事项不涉及增加造价,涉及减少造价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核定调减造价,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天内审查完毕。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招标 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需发包人确认)与暂估价不一致,则发包人按承包人成交时提供的材料消耗量(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消耗量高于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的,则以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为准)和材料价差(采购合同单价减暂估单价)计取税金后并入结算,对应的综合单价及相关费用不予以调整。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对原有临近的、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的破坏损失风险,市场物价风险(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相应条款执行)、固定单价不变风险(含工期延迟、工程变更增减等)、土石方类别、土方比与设计图纸、地勘报告差异风险(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相应条款执行)、外弃方(含土石方、清表、淤泥等)实际运距与投标的差异风险、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不予调整。
本工程所有弃方运距(外运)、回填土的场内外运输及土石方外运需缴纳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为达到发包人工期要求而发生所有的抢工费用、(施工场地小等引起的)脚手架拆除、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发包人划定区域内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施工及生活用临时水电线路拉接、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有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桩基空孔清理及回填、固定钢筋用的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各类机械设备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费(包括一次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等)、垂直运输机械的进出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场外往返运输及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及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停水停电措施、硬地化施工、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不超过5米的基坑支护及场地排水(深基坑除外)、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 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施工试验费、检测费、乙供材料检测费(包括对有保温要求材料的热工性能检测费)、市政水压不够或停水承包人采取加压或储水措施、停电或电量不够或电压不足承包人自备发电机发电等其他施工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投标单价或 10.4.1 条确定的单价据实调整,市场物价风险按 11.1 条变更合同价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所有经济签证(含变更签证)的工程量除监理及发包人专业管理部门、发包人工程预决算、发包人代表签字外,必须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方能生效,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结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即经发包人项目指挥长批准)要求范围内,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所确认的实际发生量为准。对超出发包人正式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有效工程通知单以外的工程量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工程量签证单、工序签证单等经济签证资料必须以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月进度款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将该工程当月完整的进度申报资料、验收资料及《工程款支付申请书》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完成后每月28日前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格及完善的进度资料和验收资料后一周内审核完毕,并于次月底前向承包人支付上月已完工程价款的80%。若承包人进度资料和验收资料不合格或不完善,审核时间顺延。同时承包人应在3日内完成整改,否则承包人同意:***,进度款以发包人核定的结果为准。进度预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十日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至审计确认总金额的97%(若竣工资料档案未验收通过则付至审计确认总金额的95%),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3)所有款项承包人必须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应金额的发票给发包人,方能付款。若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赔偿发包人增值税9%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以上赔偿款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据实扣除或向承包人追偿。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当工程进度满足“12.4.1”付款周期节点要求时,由承包人报送“工程款报审表”及相关附件资料,经监理人、发包人代表、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同意后,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支付进度款之前,必须将本期进度节点前的所有签证处理完成,并出具该节点前所有变更、签证、索赔已全部处理完成的相关附件资料。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4.1条款执行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⑴在工程完工后60天内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未按时报送按每延误1天扣款1000元处理。⑵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2 条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的相关内容。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含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等)。按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目录和要求整理。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予以认可。(2)以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金额的比例作为结算审减率,审减率大于5%时,超出5%部分的审核费用(按审减额的3%)由承包人承担。最终结算结论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发包人意见以发包 ******盖公司 章的意见为准)。(3)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或未提供足额合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尾款延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总额未最终确定前,其尾款不计息。(4)承包人未按时按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承担1000元/天违约金,且每推迟一个月扣减结算总额的1%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项目经合格后15日内,发包人组织内部相关人员、监理人、承包人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按时按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承担1000元/天违约金,且每推迟一个月扣减结算总额的1%。如承包人不予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款项。
(2)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6个月内向承包人反馈审核意见,承包人10天内对发包人审核意见予以反馈,逾期未反馈的以发包人审核金额为最终结算值。承包人上报的竣工结算金额与审计审定金额的差距大于5%小于或等于20%时,超出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上报的竣工结算金额与审计审定金额的差距超过20%时,所发生的全部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最终结算结论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发包人意见以发 ******盖公司 章的意见为准)。
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资料或未提供足额合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尾款延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在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总额未最终确定前,其尾款不计息。
(3)发、承包人双方施工过程中已签字、盖章确认的当年已完工程量、变更等直接计入结算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接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以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金额的比例作为结算审减率,审减率≥5%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审核费用(按结算审减总额的5%)。
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6个月内向承包人反馈审核意见,承包人30天内对发包人审核意见予以反馈,最终结算结论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发包人意见以发 ******盖公司 章的意见为准)。若承包人未按期向发包人反馈的,则以发包人审核金额为最终结算值。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合同结算总价的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金支付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4.4条款以外的情况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违约金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理(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满足工程质量要求,须注明所购主要材料厂商、规格及型号、材质。监理工程师按照相关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金:①对于单宗或批**0万元 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②单宗**0万元 **0万元 以下(**0万元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③单宗**0万元 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解除部分或全部解除采购合同,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2)承包人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违约金;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承包人实际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如型号、品名等)若与投标承诺不符,发包人可根据设备价值及重要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3-5万元/台次的违约金,并要求按其投标承诺重新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得进入该工序施工。若自行施工,**1万元 /次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以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即生效。(1)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2)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部分工程的所有技术经济资料和结算申请资料,逾期则视同放弃未支付的工程款项:(3)发承包双方28天内按结算程序并办理结算,仅按合同单价结算已完成的合格部分工程量的价款,发包人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如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超过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施工**0万元 /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并在进厂前务必支付保险费用,进厂后需要提供购买保险单据及保单原件(此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关于人生健康安全大小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时间范围:***理退厂后3日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21.1对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仅赔偿承包人的直接损失,不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和合理利润,且所有损失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1.2合同涉及的所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等,发包人均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之日起5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
21.3本合同涉及的所有需要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答复、批准、同意、承认、接收、颁发、签发等事项,如事项在发包人代表的处理权限内,则需得到发包人代表的书面签字同意或认可,如事项超出发包人代表的权限,则需得到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同意或认可,否则均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限公司 抗爆中控室搬迁项目土建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内承包人的所有工作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防腐保温工程3年;仪表安装、智能化、消防及未列明的其它工程2年;设备按附件:《设备性能及检验标准》规定期限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附件12:
廉政建设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参建单位(乙方):
纪检监察:
为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廉洁,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三)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健全廉政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本方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各方均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以及诚实守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五)发现其他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自觉抵制,或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
二、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人员不得接受或索要乙方提供的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好处费和感谢费等财物。
2、甲方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就业、旅游以及出国(境)等提供的方便。
5、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推荐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6、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7、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乙方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二)乙方责任
1、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人员赠送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好处费和感谢费等财物。
2、不得以洽谈业务等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外出考察旅游、或进入健身、消费娱乐场所等。
3、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或为甲方及其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4、不得擅自与甲方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5、自觉接受甲方监督。
(三)纪检监察
1、对工程指挥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2、负责对工程指挥部各级从业人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再监督;
3、对工程指挥部各级从业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划分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三、违约责任
违反本责任书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给予当事人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四、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责任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由纪检监察、甲乙双方、监理单位,甲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盖章) 纪检监察:(盖章)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X公司 :
廉政建设声明书
为打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商务环境,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贵公司 合作权益得到依法维护和保障, ******我公司 在进行业务合作中,恪守以下条款:
一、 ******本公司 人员,亦不得对其馈赠礼金、礼品等。
二、不得与本公司人员进行相互借贷,以及其它任何金钱上的往来。
三、 ******本公司 人员的请托,办理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
四、不得与本公司人员进行有偿娱乐、赌博等变相贿赂行为。
五、正常的商业回扣由双方单位收受并办理企业财务正规收讫凭据,若发现本公司经办人员有个人收受或要求回扣归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法行为或利已行为, ******本公司 或贵方权益者,请勇于举报。
******本公司 的电话)
******本公司 的邮箱)
六、 ******我公司 人 ******我公司 权益受损,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共同故意行为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并终止与贵方的一切交易往来。
七、我公司将不定期派员对贵方进行索取回扣等行为测试,对此类行为贵方及其属员若知情不举、有案不报,本公司将立即终止与贵方一切业务往来。
八、贵单位或其所属相关人员若有直接或间接给付回扣、馈赠礼品、邀游宴请、 ******本公司 罚款,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贵单位必须予以全额赔偿。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请贵方仔细阅读本声明书所列条款,若能确保遵守,还 ******本公司 签署提供《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若不愿或不能恪守, ******贵公司 的业务合作关系。
公司名 ******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5
客户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
******限公司 :
为了促进双方真诚合作,确保双方利益的依法维护, ******贵公司 进行业务交往活动中,愿承诺保证如下:
一、我方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接受请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贵公司 工作人员。
二、 ******贵公司 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有偿娱乐、赌博等变相贿赂行为。
三、 ******贵公司 相关人员发生相互借贷。
四、我方绝不超常规宴请贵方业务承办人员。
五、 ******贵公司 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发现贵公司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发生时,及时向贵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全力配合贵方对发现的不法事件进行核查处理。
六、我方若有违反以上条款行为, ******贵公司 以下处理处罚,并绝无异议:
6.1贿赂等违规不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少(500元以内), ******贵公司 带来可证明的损失, ******贵公司 批评教育、按违规不法金额20—30倍接受罚款、对我方当事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提请贵方根据我方表现重新考虑保留我方在贵方的业务资格。
6.2贿赂等违规不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元或 ******贵公司 带来可证明损失,同意取消我方在贵方的业务资格,并同意按违规不法金额对我方处以20—30倍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我方赔偿。
6.3以上罚款和赔偿款可从我方供货款、工程款等款项中扣除。
6.4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承诺一式贰份,双方单位各执壹份。
八、本承诺书未尽事宜, ******团公司 相关廉政建设规定及《廉政建设声明书》对客户的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保证。
单位(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诺书
******限公司 :
我方已认真阅读并认可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做以下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并同意遵守甲方工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1 工程管理制度
1.1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1.2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制度
1.3施工签证管理制度
1.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5承包商安全考核细则
1.6承包商质量考核细则
1.7承包商评价管理细则
1.8施工管理考核细则
2 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宜化集团外来作业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二、我方承认本承诺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位承诺人:
年 月 日
8 偏离
8.1本项目是否允许偏离:***
允许偏离的条款范围、幅度或要求:***/ 。
9 比选评审办法
9.1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响应文件电子投递应加密,提供密码后能正常打开及打印。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印章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类似业绩一致。
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须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响应文件格式符合比选响应文件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提供多个报价的,响应无效。
响应方案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资格
评审
通用资格条件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专用资格条件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响应性评审响应范围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履约期限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比选有效期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比选保证金已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
响应报价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有)。
商务技术要求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权利义务响应文件中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没有对采购人的权利和响应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内容。
价格评审价格修正存在不同税率或者票制不同的,均折算为不含税价格。
合理性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通过的进一步对价格进行合理性评审。对于异常低价情况,供应商不能按评审要求及时提供资料证明合理性或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合理性的,应予以否决。
9.2评审中,采购人认为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澄清、说明,并加盖公章或现场参加比选评审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9.3符合比选评审标准要求且报价最低(优惠率最高及清单总价最低)的供应商将被推选为拟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管理性评审通过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9.4符合比选评审标准要求的报价最低(优惠率最高及清单总价最低)单位有两个以上的,按照类似业绩及技术指标方案择优确定。
10 比选响应文件要求
10.1响应文件要求逐页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首页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签字。
10.2已拟定格式的严格按照格式响应,没有格式的自行拟定格式。
10.3响应内容要严格按照本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清晰的截图、扫描件、意思明确的文字描述等,响应内容要能体现比选及评审要求,否则采购人不予采信。
比选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日期:***
比选响应文件要求逐页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有权认定响应文件无效。
1 营业执照
(严格按照前述3.2.1资格条件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2 法人资格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采购人全称):
****** 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表 (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法人授权书
******我公司 参加贵公司编号为 的 项目的比选活动的代理人, ******我公司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基本信息:***
电话号码:***:***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3 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
4 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前述资格条件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5 业绩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前述业绩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6 技术方案
(围绕前述技术要求,结合商务、报价及合同要求进行响应)
7 其他应响应的材料文件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服务承诺、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
、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如本比选文件条款2-7及9有明确要求的,应逐一响应提供相应材料,本比选文件没有要求的,则不需要提供相应材料。)
8 偏离表
实质性条款未按要求响应,属于直接被否决的情况。除实质性条款外,其他与比选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所有正负偏离均应按下表逐条汇总说明。评审发现有偏离但未在下表说明的,采购人将作出不利于响应单位的评定;若在签合同时发现有偏离但未在下表说明的,采购人有权直接确定成交无效。
序号比选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说明
1

9 报价表
序号项目名称内容计量
单位
数量单价(含税)总价(含税)
1抗爆中控室搬迁改造项目土建施工土石方工程立方米 ****** 02
2砌筑工程立方米139.98
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立方米 ****** 74
4金属结构工程0.67
5门窗工程平方米26.4
6屋面及防水工程平方米 ****** 55
7保温隔热防腐工程平方米 ****** 44
8楼地面装饰工程平方米 ****** 01
9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平方米 ****** 06
10天棚工程平方米741.02
11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平方米 ****** 32
合计报价(含税优惠率)
合计报价(含税)
增值税专票税率:***% 票制:***
付款方式:
履约期限:
备注说明:
单位:***
注:***、本比选项目仅有一轮响应报价,且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报价范围应严格与比选范围口径一致,若含不单独计费项目,也应逐一罗列在报价表中,其价格默认含在其他计费项目或合计报价中。

3、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4、所有报价不含水电费。

10 承诺书及异议投诉要求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贵公司 编号为 的 项目比选,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 ******贵公司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对第三方进行保密;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不采取非法违规 ******贵公司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不损害贵公司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贵公司 相关工作人员;

5、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达到贵公司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6、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7、本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我公司 正式提交比选响应文件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贵公司造成的损失、任何法 ******我公司 负责。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请求明确和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法人书面授权且签字和盖章的委托书。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异议投诉无效,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对比选文件内容提出的任何异议投诉。

2.异议投诉人要求调阅评审现场任何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的不合理请求。

3.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虚假,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虚假。

4.异议投诉事项内容不明确,无有效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盖公章的法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6.异议投诉材料没有签字和盖章。

7.异议投诉逾期,即未在本项目比选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日历天)。

8.非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或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异议投诉。

9.供应商因响应文件未加密被无效,反过来投诉其响应文件被泄密。

10.其他不合法合规不符合采购人制度要求的异议投诉。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直接纳入采购人黑名单。

常规业务咨询请按照比选文件首页明确的电话进行咨询。

投诉电话及邮箱:***-**** ****568 yh ****** 1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后查看完整商机,本网为注册会员提供免费试用服务。

尊敬的用户,和您一起投标的企业都在关注 “标800服务平台” 哦,最新项目精准匹配推送,下方扫码轻松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