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3

安徽 2024-04-18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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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区域安徽省公告时间****-**-**日 20:***
首次公告日期****-**-**日更正日期****-**-**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陶虎
项目联系电话0550-****
采购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9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877
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50-****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3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目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问题1:***“投标人所投产品型号获得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最高得2分。”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新产品税收优惠、科技奖励、科技计划立项、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宣传推广、资产评估和知识产权等的依据,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及服务无关,与项目需求不匹配。建议删除或修改为:***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最高得2分。此证书是特种设备行业权威性认可的证书,故建议修改此项。

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经查询,现科技成果评价申请材料不涉及申请企业规模等限制条件,投标人所投产品型号获得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与采购需求匹配,且满足此评分要求的厂家不少于三个,此项为评分项,并无指向性,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

联系方式:****8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

联系方式:***-****、****7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蓓蕾

电 话:****877、0550-****、****728

信息来源:***://ccgp.****.cn/cggg/dfgg/gzgg/202404/t****_****.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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