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限公司 ******分公司 关于包头市万科 ******任公司 等4户债权资产及...
中国 ******限公司 ******分公司 (以下简称“ ******分公司 ”)拟对拥有的包头市万科 ******任公司 等4户债权资产及其项下抵债资产和锡林郭 ******任公司 1户物权资产进行处置,现予以公告。
一、资产情况
(一)债权资产
基准日:****-**-**日 单位:*** | ||||||||
序号 | 债务人 | 资产所在地 | 本金 | 利息、罚息、复利等 | 代垫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措施 | 诉讼、执行情况 |
1 | 包头市万科 ******任公司 | 包头 | 6,977,876.49 | 4,017,223.32 | 0 | 10,995,099.81 | 内 ******限公司 、乌日娜、刘宝音提供保证担保。 | 执行 终本 |
2 | ******限公司 | 包头 | 3,498,494.25 | 2,493,106.66 | 0 | 5,991,600.91 | 内 ******限公司 、何军平、段丽珍、何永平、马瑞萍提供保证担保。 | 执行 终本 |
3 | 西乌珠穆 ******任公司 | 西乌珠穆沁旗 | 8,278,960.78 | 7,549,058.41 | 0.00 | 15,828,019.19 | 由尹雪祥名下位于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宝日陶勒盖街的房产和土地进行抵押,房产建筑面积为 ****** 69平方米,土地面积为760.75平方米;张伟、鲍广青、尹雪祥、王雪梅提供保证担保。 | 执行 终本 |
4 | 锡林浩特华新 ******任公司 | 锡林浩特市 | 0.00 | 830,000.00 | 0.00 | 830,000.00 | 内 ******限公司 、郭锋、师艳玲提供保证担保。抵押物已抵债。 | 执行 终本 |
(二)锡林浩特华新 ******任公司 债权项下抵债资产及剩余债权资产
1.抵债情况:****-**-**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7)内2502执110号之二,对锡林浩特华新 ******任公司 位于锡林浩特市希办巴彦社区 ****** 82平方米的房产和 ****** 7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抵债,抵债金额29,115,403.00元。该抵债裁定生效后,我司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剩余债权情况
截至基准日****-**-**日,锡林浩特华新 ******任公司 **3万元 。
(三)物权资产
序号 | 资产名称 | 类型 | 位置 | 面积 | 现状 |
1 | 锡林郭 ******任公司 | 房产 | 杭办德尔斯图街 | 686.46㎡ | 目前房屋、土地及机械设备以资抵债至中国农业银行锡林浩特市支行,该行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抵债资产处于闲置状态 |
土地 | 杭办德尔斯图街 | ****** 8㎡ | |||
机器设备 | 杭办德尔斯图街 | 冷冻机组2套、制冷承发器2套、配电系统、附属配套装置 |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情况。下列人员不得购买:***、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理公司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 ******理公司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本次处置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三、交易条件:***状进行公开竞价转让,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具备一次性足额付款的能力,并可承担购买债权和物权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四、公告发布日期:****-**-**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物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五、处置方式:***
六、合作意向
******分公司 面向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锡女士
电话:***-****、0471-****
公告期内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联系人:***:***-****
通讯地址:***号楼9-12层
注:***.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代垫费用等,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 ******分公司 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公告清单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4.清单所列示债权/物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 ******分公司 对债权/物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 ******分公司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