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4号)

河南 2024-04-23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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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4号)

投诉人:*********限公司

地址:***融园G6栋1单元12层1204号

被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限公司

地址:***器五楼

相关供应商:*********限公司

地址:***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日对济源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24—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黑 ******限公司 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10项投诉,其中投诉事项1未指向具体投诉内容,本机关不作为投诉事项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2:***1小时10分钟,我公司认为中标人与采购人已提前拟定本项目合同,开标当日未满公示期期间,进行合同签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中标单位针对本项目事宜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规定及格式要求发布。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符合《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2020〕33号)第(三)项“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管理”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通知》(济管财金〔2021〕180号)第四项加强采购合同管理:“为加快合同签订和合同备案进度,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网上备案。”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日21点12分在“***采购网”中发布本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我单位认为此项目就是为了“ ******限公司 ”而制定的,明显指定“ ******限公司 ”来中标,倾向于中标单位,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关于投诉事项5:“ ******限公司 ”在济源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评审专家评分情况汇总表中,得分为97.35分,可见招标文件评分及证明材料就是为了中标单位量身定制,我公司合理质疑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虚假应标)及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关于投诉事项7:***, ******限公司 提供的核心产品来源于“洛阳 ******限公司 ”,从生产厂家(河北博物院育才院区文物库房改扩建项目馆藏文物保护和管理服务(文物存储设施)采购、库房专用文物储藏设备购置项目)中标的项目情况来看,本次项目核心产品参数、检测报告等内容来自于洛阳 ******限公司 ,明显为了“ ******限公司 ”和“洛阳 ******限公司 ”中标及供货而定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该三项投诉实质上系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计公司 已就招标文件提起过质疑投诉,采购人及本机关已答复处理完毕。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代理机构泄漏标底,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对投诉事项3、5、7依法应予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4:*********限公司 在****-**-**日20点02分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附件“评委评分汇总表”及“开标记录表”来看,经我公司测算,若中标单位符合中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分值差距在0.8分左右,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布该中标单位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若中标单位不符合中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分值差距在6分左右,但评分汇总表中最后得分为97.35分,分值总和不对,我单位认为本项目评分的合理性,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中标供应商未享受价格优惠。评审过程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之规定,评审打分并无不当。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限公司 在****-**-**日20点02分在“***采购网”中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仅为1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适用于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投诉人所提法律依据不适用。公告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之规定。投诉事项6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为该项目前期提供过整体或其中分项目的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工作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招标活动;”我公司认为“洛阳 ******限公司 ”借用“ ******限公司 ”名义来参与投标,因投诉事项7中提到本项目核心产品参数来源于“洛阳 ******限公司 ”该公司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我公司要求追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中标单位给予相关处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茂绪图文没有提供“洛阳 ******限公司 ”借用“ ******限公司 ”名义来参与投标的证据, ******家公司 前期为济源博物馆提供过服务的证据。投诉事项8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9:*******-**-**日发布的济源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来看,中标公示以及公告里附件内容未完全公布中标单位提供设备(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品牌,我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隐藏“ ******限公司 ”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在此提出质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规定。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中标公告中“规格型号”一栏中只有型号没有规格,中标公告信息内容不完善。茂绪图文投诉事项9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另查,茂绪图文没提供“中标供应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所投货物等均能响应招标需求。

关于投诉事项10:“ ******限公司 ”在评审专家评分情况汇总表中,得分97.35分,其余部分基本满分,望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各供应商的报价、技术、综合部分的得分情况,我公司认为评审专家评分情况汇总表中采购代理机构有意隐瞒具体评分内容情况,给予中标单位高分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九部委23号修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济管财金〔2023〕10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茂绪图文投诉事项10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5、7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投诉事项1、2、4、6、8、10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投诉事项9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黑 ******限公司 投诉事项1、2、3、4、5、6、7、8、10;

2.投诉事项9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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