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子津街道灯泡厂地块项目选择房屋征收(搬迁)第三方服务机构报名的通知

江苏 2024-04-24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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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子津街道灯泡厂地块项目选择房屋征收(搬迁)第三方服务机构报名的通知

根据《开发区房屋征收(搬迁)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扬开管发〔2023〕42号)等文件规定,为保证房屋征收(拆迁)客观、公正、公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对扬子津街道灯泡厂地块项目公开选择1家房屋征迁评估机构和1家复核评估机构,现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地点:***(扬子江中路412号)

报名截止时间:****-**-**日下午5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房屋征迁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事宜

(一)报名条件

已纳入市住建局《扬州市区2024年度房屋征收(搬迁)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

(二)报名时应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市住建局公布的房屋征迁评估机构名录;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

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5、项目实施方案,拟参加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花名册、注册估价师证书、上岗证书、社保缴纳证明。

******估公司 费用

以项目为单位,住宅和非住宅初评费用按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评估费率见附表),复评费用参照原文初评和复评的费用比例,按初评费用的三分之二计算。

附表:***

序号

评估值

累进计费(%)

收费金额/合计收费(万元)

1

2亿元以下

0.3

60/60

2

2亿元~5亿元

0.1

30/90

3

5亿元~10亿元

0.05

25/115

4

10亿元以上

0.01

(四)其他

1、实施单位组织被征迁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屋征迁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评估机构参加选择复核评估机构摇号,产生1家复核评估机构,与评估机构同步进场。

3、被选择的评估机构于公示后10日内(进场工作前)与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评估和评估复核业务,提交评估报告。

4、评估机构和评估复核机构应当安排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评估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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