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 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华侨大学城站(不含)至滨海西大道站)滨海停车场工程监理 招标编号:***-**** | 招标阶段 | 招标文件 第一次答疑 | |
一、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资格商务部分 1.招标文件中多处要求填写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而本项目招标项目名称为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华侨大学城站(不含)至滨海西大道站)滨海停车场工程监理,标段名称为滨海停车场工程监理,如果按照此填写则显得重复。请问此处是否填写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华侨大学城站(不含)至滨海西大道站)滨海停车场工程监理即可? 答:***“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华侨大学城站(不含)至滨海西大道站)滨海停车场工程监理”即可。 2.招标文件封面处写明的招标项目编号为“gd-****”,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招标项目编号为“e********007”,请问招标项目编号以何为准? 答:***号“e********007”,投标文件其他地方涉及填写招标项目编号的,请填写“gd-****”。 3.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为车辆基地工程施工监理,并且要求监理工作范围至少应包含场段土建工程,请问,车辆段或停车场或车辆基地是否属于场段? 答:***。 4.招标文件关于类似工程业绩方面没有评审评分标准,是否按文件要求只附一项企业及人员业绩就满足要求了?业绩评判方面即满分?还是附满足要求的业绩越多,业绩评判方面评分越高?请招标人明确。 答:***,招标文件不予体现;业绩数量不要求提供无穷多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业绩年限要求、行业内实际情况、工程实施年限等综合考虑研判,附上合理数量的业绩即可,一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无需超过以下数量:***,人员业绩3项,具体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本业绩数量仅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参考使用,不代表定标方案中业绩数量的最终要求。 (以下空白) | ||||
招标人:*********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 招标代理:*********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