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经济开发区工业供水工程(EPC+O)施工监理答疑纪要[第(1)次]
三明经济开发区工业供水工程(epc+o)施工监理
补充修改通知一
致:***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1、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或1) 个。 2、“工程业绩”是指:***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中的 (一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燃气热力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 ,等级为 级。”修改为“1、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 2、“工程业绩”是指:***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中的给水排水工程,等级为2级。”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工程业绩”要求“1、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工程业绩”要求:***(/或1) 个。;“工程业绩”是指:***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燃气热力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等级为 级,工程业绩中的项目总监必须与拟派总监一致。”修改为“1、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工程业绩”要求:***。;“工程业绩”是指:***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中的给水排水工程,等级为2级,工程业绩中的项目总监必须与拟派总监一致。”
3、答辩地点为:***:***(碧湖)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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