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桂平市历江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编号:E4508002851003659001001)澄清公告(二)

广西 2024-04-28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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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桂平市历江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编号:***********001001)澄清公告(二)

******限公司 桂平市历江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项目编号:***********001001)

澄清公告(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桂平市历江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招标编号:***********001001)作如下澄清:

1、原澄清公告(一)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确定为“****-**-**日09时00分”。

2、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已上传系统,各潜在投标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贵港)下载。

3、本项目计划工期原定为:“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日,计划完/竣工日期:****-**-**日”,现更正为:“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完/竣工日期:***。”。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1 履约担保 编列内容 修改为:

“☑ 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本项目的履约担保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3%,保证金应从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履约 ******险公司 保函。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6 履约担保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修改为:“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全部内容修改为:

“工程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等额的预付款保证金或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出具保函形式:*********险公司 保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必须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工程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14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7、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全部内容修改为:

17.3.5.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17.3.5.2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月计量与支付

每个付款周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余款在工程完工结算经财政评审确认后,在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7%。如因征地、拆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结算价格超出合同价的,超出合同价的工程造价按《桂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成报审手续后,按财政预算评审结果拨付50%的工程进度款,其余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财政原因不能及时支付除外。

8、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二:***“如采用银行保函,可采用如下格式或银行提供的格式。”修改为:“ ******险公司 保函,可采 ******险公司 提供的格式。”。

9、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二:***“注:***.担保人必须是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2.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修改为:“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10、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三:***“注:***.担保人必须是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2.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修改为:“注:***. ******险公司 保函,可采 ******险公司 提供的格式。2.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1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6.价格调整 全部内容修改为: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价格不作调整。

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市场物价波动及法律政策变化而引起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予以调整材料补差来结算工程价款,材料补差按以下规定调整:

1、调整方式:

(1)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时,超过±10%的部分给予调整材料价差;±10%以内(含±10%)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围,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2)主要补差材料名称:***、钢材(不含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河砂、碎石、块石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3)主要材料补差款按季度结算,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结算上一季度的主要材料补差款。

(4)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不含税价):***《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不含税价)为基准;

(5)施工期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不含税价)的平均价;

(6)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

△A=∑Qi*[Ai-A0i*(1±10%)]

其中:

△A——主要材料补差款;

Qi——结算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各主要补差材料用量;

Ai——结算期各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不含税价);

A0i——基准期各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不含税价)。

2、支付方式

(1)上一季度出版的《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的平均价高于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10%的,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对超过部分以价格之差予以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当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经发包人认可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 上一季度出版的《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低于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10%的,发包人在当期合同款中对超过部分予以价差调整并扣除相关款项。

材料补差不以承包人做出的工地价为依据,也不考虑对运杂费、采保费和保险费进行补差。

承包人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因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原因等造成的工期延误计算在内)完工,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价格上涨的,则价格上涨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2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的构成涵盖内容除了定额构成内容,还包括合同技术条款所列的价格构成内容。在投标报价中无新答疑或无特别声明的,实施中施工组织措施发生改变,费用和价格均不作调整。”。

特此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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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项目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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