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对河北静苑图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公告

河南 2024-04-30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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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财政局关 ******限公司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公告

单位名 ******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GLUJ33W

地址:***99号

原法定代表人:***:***

(备注:****-**-**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磊变更为张家法)

本机关于****-**-**日,收到采购人三门峡应用工程学院(筹)对三门峡应用工程学院(筹)图书馆社会科学类图书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3-17)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依法领取中标通知书、未依法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反映,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 ******限公司 在****-**-**日参与的三门峡应用工程学院(筹)图书馆社会科学类图书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0万元 (共分为三个标段,**8万元 、**1万元 、**1万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经竞争性谈判小组评审推荐, ******限公司 以成交价27%(折扣率),确定为该项目三个标段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该项目于****-**-**日在《***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 ******限公司 。****-**-**日起,采购人三门峡应用工程学院(筹)在连续跟进该项目进展过程中, ******限公司 未按照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规定履行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领取该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与采购人三门峡应用工程学院(筹)签订该项目采购合同,分别于****-**-**日、****-**-**日向采购人三门峡应用工程学院(筹)递交弃标函,弃标理由为:“ ******告公司 营业地拆迁,具体拆迁重建协商工作时间待定,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营业,存在经营时间不确定风险。考虑本项目采购任务和时间问题,希望予以延期供货处理,但与贵校多次协商无果后,故放弃本次项目”。经本机关核实,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就发布(涿政发〔2023〕13号)通告,通告中涉 ******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 ******限公司 ******及公司 住所地, ******响公司 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于****-**-**日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因此, ******限公司 的弃标理由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弃标理由不予成立。本机关认定, ******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根 ******限公司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部分“八、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限公司 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拟对 ******限公司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十罚款,罚款金额:***;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联系人:***

行政机关电 话:***-****

行政机关地 址:***

三门峡市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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