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财政局
江安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问题,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购需求非歧视性和公平竞争审查。
采购人应对现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推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见附件)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非歧视性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一项目一审查”。
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
三、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日后,全县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保证保险、保证担保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五、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和备案。
采购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采购网“采购执行”--“采购合同管理”中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采购网“采购执行”--“采购合同管理”中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公告与备案需由采购人办理。
六、加快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附件:《采购需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江安县财政局 江安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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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问题,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购需求非歧视性和公平竞争审查。
采购人应对现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推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见附件)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非歧视性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一项目一审查”。
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
三、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日后,全县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保证保险、保证担保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五、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和备案。
采购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采购网“采购执行”--“采购合同管理”中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采购网“采购执行”--“采购合同管理”中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公告与备案需由采购人办理。
六、加快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附件:《采购需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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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