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平桥乡卫生院空调通风系统安装工程

安徽 2024-05-02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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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平桥乡卫生院空调通风系统安装工程(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4H013-1

二、项目名称:***(二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成交金额:***(小写:********* 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名称:***-WD-01、风冷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 SWJ-WD-02、风冷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 SWJ-WD-03、多联机空调室内机 NJ-32(制冷3.2KW)等

品牌:***、格力、格力、格力等

规格型号:***-950W/J(GMV-335W/J+GMV-615W/J)、GMV-1515W/I(GMV-45OW/J+GMV-450W/J+GMV-615W/J)、GMV-1295W/I(GMV-615W/J+GMV-680W/J)、GMV-NDR32P/B1等

数量:***、1台、1台、1台等

五、评审专家名单:***、宣兴连、张钧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2002〕1980号文件规定。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 ******限公司 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联系电话:***-****。

2、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0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限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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