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阳县府城镇农业生产配套仓储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凤阳县府城镇农业生产配套仓储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1、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60%,支付相应已完工程量(该工程量须通过业主方审核)的85%,结算审核完成后且2%质保金缴纳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100%。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修改为“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满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注:***%,支付相应已完工程量(该工程量须通过业主方审核)的85%。 ”
2、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15.3 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做出修改,具体详见最新修改的招标文件。
此澄清修改文件二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澄清修改文件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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