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普通干线公路路面养护工程国道丹东线(G228)茹荷镇至姜各庄桥段修复养护(大修)工程施工01号补遗书

河北 2024-05-08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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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普通干线公路路面养护工程国道丹东线(G228)茹荷镇至姜各庄桥段修复养护(大修)工程施工01号补遗书

标段名称:***东线(G228)茹荷镇至姜各庄桥段修复养护(大修)工程施工

2024年普通干线公路路面养护工程国道丹东线(G228)茹荷镇至姜各庄桥段修复养护(大修) 工程施工

01号补遗书

各投标单位:

现发布“2024年普通干线公路路面养护工程国道丹东线(G228)茹荷镇至姜各庄桥段修复养护(大修) 工程施工”0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内容如下:***、投标保证金增加:***、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招标代理:*********限公司

****-**-**日

附件:***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

招标人:

本公司(单位)拟参加 项目的投标,自愿以书面承诺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承诺书有效期相应顺延。

二、本公司 (单位) 承诺

(一) 符合承诺制的办理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虚假承诺等情形。

(二) 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不发生以下情形:***

1.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文件;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要求。

(三) 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1.投标资格无效。

2.将失信行为记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自发生承诺内容失信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补缴投标保证金,逾期补缴的视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上述承诺是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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