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 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清单及控制价编制 | |
项目编号 | WH21CG2024FW3105 | |
标段名称 | 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清单及控制价编制 | |
标段编号 | WH21CG2024FW310501 | |
招标人 | 名称 | ******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长江南路83路高新区管委会4楼 | |
联系人及电话 | 滕工0553-****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合普 ******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3幢研发车间5层 | |
联系人及电话 | 李云****139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日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 ******限公司 |
投标报价(费率) | 25% | |
服务期 | 30日历天内完成编制和备案 ,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控制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止)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清单及控制价编制 服务范围:***,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控制价咨询服务 服务要求:***、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相关咨询 服务时间:***,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控制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服务标准:《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5〕104号)等相关规定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 时间:****-**-**日 2、半导体测试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项目 时间:****-**-**日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1、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 时间:****-**-**日 2、半导体测试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项目 时间:****-**-**日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 ******限公司 |
投标报价(费率) | 25% | |
服务期 | 30日历天内完成编制和 备案 ,后续 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控制价咨询服务(自合同 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止)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清单及控制价编制 服务范围:***,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控制价咨询服务 服务要求:***、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相关咨询 服务时间:***,后续提供施工阶段的清单控制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服务标准:《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5〕104号)等相关规定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和县城东安置区三期工程 时间:****-**-**日 2、朱家桥尾水净化生态公园二期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项目 时间:****-**-**日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1、和县城东安置区三期工程 时间:****-**-**日 2、朱家桥尾水净化生态公园二期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项目 时间:****-**-**日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限公司 :****项要求本项目组人员(含项日负责人)至少8人,经审查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否决处理。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wuhu.****.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wuhu.****.cn),联系电话:***-****。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