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导江乡石排村石排桥工程第一次澄清

广西 2024-05-09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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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导江乡石排村石排桥工程第一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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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鹿寨县导江乡石排村石排桥工程相关内容作如下澄清: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条款

原文内容

更正后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3 投标人业绩要求:***,完成过公路或桥梁项目的施工业绩。

3.3 投标人业绩要求:***,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或维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5.招标文件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 00:*******-**-**日 24:***(北京时间,下同),由潜在投标人使用账号及密码或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西▪柳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免费下载招标文件,逾期不能办理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本项目有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项目的图纸按以下获取方式:*********证公司 介绍信到广西 ******限公司 (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20楼9号)购买,图纸获取时间2024年 5月6日至****-**-**日每日上午 9:***:***,下午 15:***:***(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图纸:***/套,售后不退。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 00:*******-**-**日 24:***(北京时间,下同),由潜在投标人使用账号及密码或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广西▪柳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免费下载招标文件,逾期不能办理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本项目有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项目的图纸按以下获取方式:*********证公司 介绍信到广西 ******限公司 (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20楼9号)购买,图纸获取时间****-**-**日至****-**-**日每日上午 9:***:***,下午 15:***:***(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图纸:***/套,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评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公告第6.2款递交投标文件。

6.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评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公告第6.2款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自 2020 年 9 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公路或桥梁项目的施工业绩

自 2020 年 1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或维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上述公路业绩中成功完成指工程经按《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通过)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自 2020 年 9 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公路或桥梁项目的施工业绩

自 2020 年 1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或维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已完成业绩需要提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页截图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协议书及《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2.2.2(2)主要人员(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1、公路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10分。

2、具有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4分。

3、项目经理自 2020 年 9 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公路或桥梁项目的施工业绩得1分

1、公路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10分。

2、具有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4分。

3、项目经理自 2020 年 1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或维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1分

2.2.2(2)主要人员(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1、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9分。

2、项目总工自 2020 年 9 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公路或桥梁项目的施工业绩得1分

1、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9分。

2、项目总工自 2020 年 1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或维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1分

2.2.2(3)其他因素(业绩)

自 2020 年 9 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公路或桥梁项目的施工业绩,可得5 分,此项满分 10 分。

【注:(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以项目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

自 2020 年 1月1日起至今,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建或扩建或维修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可得10分,此项满分 10 分。

【注:(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以项目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6.1.1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碎石、沙)价格可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材料调差节点按单体施工时间划分,并按实际施工期间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的平均值进行计算,《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询价计算。

材料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1)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各项目财政评审预算里的材料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2.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4)

16.1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在合同工期内完工,材料价格可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6.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按照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均按此修改,其余条款不变。

特此澄清。

招标人:*********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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