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双城经济圈广安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3标段(工业地块平场及配套道路)51160120240509GC0235-001澄清文件

四川 2024-05-10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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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双城经济圈广安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3标段(工业地块平场及配套道路)****240509GC ****** 澄清文件

成渝双城经济圈广安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3标段(工业地块平场及配套道路)施工标段补遗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成渝双城经济圈广安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3标段(工业地块平场及配套道路)施工标段”作如下补遗:***、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2) ******保公司 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 ******险公司 出具 ******保公司 出具的保函原件。(3)以现金或者支票、 ******保公司 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 ******保公司 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 ******保公司 ******险公司 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现修改为“投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担保和项目所在地银行保函或项 ******保公司 保函。其中,保函不超过50%,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二、原“1.总则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现修改为“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三、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限公司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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