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2024年度第二批见证取样检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2024-WJHQDJ-F9002)(第1、2、3、4、5、6包)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比价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比价,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报名。
一、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目
1.2 采购类型:***
1.3 项目概况:***,可兼投兼中。
01包:***
(1)项目编号:***-WJHQDJ-F9002(01)
(2)项目地点:***
(3)建筑面积:***
(4)控制价(最高限价):***
(5)采购范围:***
(6)质量标准:***、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2包:***
(1)项目编号:***-WJHQDJ-F9002(02)
(2)项目地点:***
(3)建筑面积:***
(4)控制价(最高限价):**6万元
(5)采购范围:***
(6)质量标准:***、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3包:***
(1)项目编号:***-WJHQDJ-F9002(03)
(2)项目地点:***
(3)建筑面积:***
(4)控制价(最高限价):**4万元
(5)采购范围:***
(6)质量标准:***、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4包:***
(1)项目编号:***-WJHQDJ-F9002(04)
(2)项目地点:***
(3)建筑面积:***
(4)控制价(最高限价):**7万元
(5)采购范围:***
(6)质量标准:***、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5包:***
(1)项目编号:***-WJHQDJ-F9002(05)
(2)项目地点:***
(3)建筑面积:***
(4)控制价(最高限价):**6万元
(5)采购范围:***
(6)质量标准:***、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6包:***
(1)项目编号:***-WJHQDJ-F9002(06)
(2)项目地点:***
(3)建筑面积:***
(4)控制价(最高限价):**8万元
(5)采购范围:***
(6)质量标准:***、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至少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2.3在工程所在地有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试验场所及检测设备,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2.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5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最迟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21年4月),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近3年(****-**-**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政处罚记录;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2.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日09时00分-****-**-**日17时00分。
3.2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下列方式之一):
3.2.1现场获取采购文件:***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火器营地铁站A口向西100米);
3.2.2线上获取采购文件:***送至采购人邮箱:wjdj ****** 163.com。
采购文件领取凭证:①采购文件领取表(附件1);②保密承诺书(附件2);③杜绝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承诺书(附件3);④廉政承诺(附件4)。
四、响应文件递交
4.1本项目采用纸质响应文件,盖章密封提交,响应文件接受邮寄(收件地址同响应文件递交地址,收件人:***,电话:***-****),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寄)达,逾期不接收。
4.2响应递交截止时间:****-**-**日09时30分。
4.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火器营地铁站A口向西100米)。
4.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4.1 逾期递交或者未递交的供应商;
4.4.2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价文件的供应商。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网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滕助理
联系电话:***-****
七、免责声明
我单位发布本次项目采购信息***采购网,除上述外,我单位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 介发布任何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单位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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