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2宗、汉源县石棉县各1宗拍卖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人民政府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荥经县2宗、汉源县石棉县各1宗地块拍卖地块拍卖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文件 编号 | 标的 名称 | 界址 范围 | 土地 面积 | 出让 方式 |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 现状 | 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 起叫价/起始价 | 竞买保证金 | 增价 幅度 |
雅公资土拍告〔2024〕9号 | YJ-2024-05号 | 荥经县青龙镇 柏香村 | 1 ****** 34平方米 | 无底价 增价拍卖 | 零售商业用地 40年 国有净地 | 零售商业用地(090101);兼容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兼容比例不超过100%;容积率≤1.0;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建筑高度≤18米;其他规划条件详见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红线图。 | 885万元 (不含土地使用权<地下>) | 177万元 | 15万元 |
YJ-2024-06号 | 荥经县青龙镇 柏香村 | ****** 14平方米 | 无底价 增价拍卖 | 零售商业用地 40年 国有净地 | 零售商业用地(090101);兼容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兼容比例不超过100%;容积率≤0.8;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建筑高度≤18米;其他规划条件详见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红线图。 | 425万元 (不含土地使用权<地下>) | 85万元 | 10万元 | |
汉源县九襄镇三强村花都大道北侧地块(带现状资产) | 汉源县九襄镇三强村花都大道北侧 | 1 ****** 48平方米(约20.03亩) | 无底价增价方式拍卖 | 商服用地 40年 带现状资产 | 容积率≤1.6, 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 建筑高度≤21米 其他详见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 **2万元 ,含土地使用权<地下> | **5万元 | 50万元 | |
石棉县202403号地块(带现状资产) | 石棉县安顺场镇 | ****** 17平方米(11.31亩) | 无底价增价方式拍卖 | 旅馆用地 40年 净地 | 建筑容积率:≤1.5;建筑密度:≤50%;绿地率:≥15%;平均节能率:≥72%建筑限高:***;用地范围内可开发利用地下室,仅限停车位、储藏室及设备用房不计容积率。其他详见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 **3万元 ,含<地下>土地使用权 | **6万元 | 5万元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的,必须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竞得后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时,以联合竞买协议、竞买申请书为准,不得新增、更改成员。
三、申请参加竞买需提供:***(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均为验原件留复印件;自然人报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联合竞买需提供联合竞买协议书(原件)、法人联合竞买的需提供联合方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竞买申请书(原件);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财务室盖章确认已到账的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B区3楼B3-11);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等。
四、本次拍卖、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具体要求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五、索取拍卖、挂牌文件及报名地点:***组织科(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B区二楼2-5室);
拍卖、挂牌活动地点:***(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B区2楼)。
拍卖索取文件及报名起止时间:****-**-**日至****-**-**日16:***(法定节假日除外) 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日16:***
拍卖活动时间:****-**-**日13:***
六、竞买保证金交纳:***:***银行:*********限公司 雅安市南二路支行
账号:************001
查询网址:***(www.****.com);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http://61.****.138:***/sitefiles/services/cms/page.aspx?s=1);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http://yaan.****.cn);***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c.****.cn;***交易网(四川省·雅安市)(http://yaggzy.****.cn)。
咨询电话:*******001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35-**** 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35-****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35-****张女士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