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泸州)酒城大道数据中心工程中国移动(泸州)酒城大道数据中心工程监理(网)(第2次补遗澄清)
中国移动(泸州)酒城大道数据中心工程(项目名称)监理
中国移动(泸州)酒城大道数据中心工程监理标段
补遗文件02号
各潜在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3“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拟派总监须为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总监,业绩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业绩要求)”更正为“2021年1 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作为总监已完成1个建筑面积不小于 8000㎡的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拟派总监须为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总监,业绩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业绩要求)”
2.本项目的报名截止时间由“****-**-**日”更正为“****-**-**日”。
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由“****-**-**日09时30分”更正为“2024年 6月6日10时30分”。
4.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时间“****-**-**日18时30分”更正为“****-**-**日18时30分”。
5.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投标保证金:***“3.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应对其开具的银行电子保函进行延期的,应在发布的补遗/澄清中进行明确。若需延期的,投标人在延期的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最新期限的电子保函原件扫描件”。因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顺延,潜在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如原保函期限少于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后的投标有效期,则须对开具的银行电子保函进行延期,并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最新期限的电子保函原件扫描件;如原保函期限不少于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后的投标有效期,则潜在投标人开具的开标日期为****-**-**日的原保函同样适用,但须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承诺函(详见本补遗附件)
其余内容不变。
附件:***
招标人:*********限公司 泸州分公司
****-**-**日
承诺函
中国 ******限公司 泸州分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监理标段招标文件及《中国移动(泸州)酒城大道数据中心工程(项目名称)监理中国移动(泸州)酒城大道数据中心工程监理标段补遗文件02》对银行电子保函的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出具的开标日期为****-**-**日的银行电子保函,且银行电子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的同样适用。
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