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公 告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阳公司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 8)编制服务项目 2.项目简介: 2.1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通知》(陕环函[2012]313号)文件要求。所有矿产资源(煤炭、石油、天然气、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应编制完成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每五年为一个实施期,我单位2020年编制了实施期为2020一2024年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依据规范要求,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的最后一年开始制定下一个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现结合当前环保形势,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2 ******阳公司 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服务地点:*********限公司 4.设计服务周期要求:≤45日历天 5.项目拦标价:**0万元 6.承包人不得私自分包,严禁转包。 7.中标单位选定:***,以中标单位最合理的报价签订固定金额合同。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2、项目负责人需要有国家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 3、信誉要求:***,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息,未列入金隅集团黑名单。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公告期内,登录金隅集团阳光招采平台(网址:https://www.****.com/)报名,报名经审核通过后,可免费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组成 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平台(网址:https://www.****.com/)公示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金隅集团阳光招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版文件必须为投标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 3.逾期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阳光招采平台将予以拒收。 4.开标场所:*********限公司 物资供应部会议室,本次开标形式为现场开标,投标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委托授权书、社保缴存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参与现场开标,未抵达开标现场的,未按照要求提供身份证明资料的视为放弃此次投标。 5.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副本三份,开标前送至招标人处。 6.本次***商务平台进行,对于阳光招采平台投标操作不熟悉的投标人,请与平台客服人员联系。 五、投标保证金要求: 1.缴纳要求 1.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1.2投标保证金金额:********* 00元(大写:***) 1.3请按如下帐户汇款: 收款单位:*********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706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https://www.****.com/),并将银行回执复印件附在招标文件中,回执备注中请注明“泾阳公司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 8)编制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退还: 2.1未中 ******我公司 将在评标结论生效后退还,不计利息; 2.2开标前投标单位自动放弃投标 2.3中标 ******我公司 将在中标人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下列情况下,投标人之投标保证金将被扣除: 3.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4投标过程出现串标、围标的。 3.5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有主观恶意行为的。 3.6投标人在开标期间无理取闹,扰乱开标秩序的。 3.7向评标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8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6.1 未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者。 6.2 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文件为无效资质。 6.3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或出现修改痕迹。 6.4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 6.5 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的。 6.6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6.7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6.8 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投标人有如下列行为之一,将纳入金隅集团黑名单: 7.1 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招标资质文件; 7.2 串通作弊,哄抬或故意压低标价,破坏公平竞争; 7.3 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正常招标 秩序; 7.4 贿赂招标工作人员和评标人员,套取招标评标秘; 7.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故意放弃中标的; 7.6 中标后,中标人私自将项目整体、主体或关键性部分转包或分包的; 7.7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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