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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名称: | 关于“ ******限公司 新建厂房、库房及门岗等——试验车间建设项目施工”终止的公告 |
标段: | 1 |
报建编号: | ******** |
报建名称: | ******限公司 新建厂房、库房及门岗等 |
招标登记编号: | ********50 |
项目名称: | ******限公司 新建厂房、库房及门岗等——试验车间建设项目施工 |
招投标监管部门: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监督部门电话: | 027-**** |
招标人(盖章): | ******限公司 |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盖章): | 尤峥 |
招标代理机构: | ******限公司 |
招标人联系人: | 杨帆 | 招标联系电话: | ****196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胡文、罗芸、郝景雯、王全新 |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 | ****451 |
变更公告编号: | ********29001 |
原公告编号: | ********29 |
变更类型: | 终止 |
变更内容: | ******限公司 新建厂房、库房及门岗等——试验车间建设项目施工于****-**-**日完成定标工作(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限公司 为中标人),并同步向 ******限公司 发布了中标通知书。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限公司 提出附加条件,经核实该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布和答疑期间并未对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提出任何异议。至****-**-**日期间,招标人通过多种方式告知需在****-**-**日前与招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但该单位并不配合签署合同。 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取消 ******限公司 的中标资格及没收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
发布时间: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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