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高山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采购制度

四川 2024-05-21 1731069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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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高山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采购制度

荣县高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及省、市、区(县)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的内容包含:***、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形式、采购执行、采购合同与支付、采购履约、验收与备案、资金支付、采购询问、质疑与投诉等业务环节。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五条政府采购管理的内部控制目标。
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要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一、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 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我单位采购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四、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第二章、采购职责分工

第七条采购决策机构
采购领导小组是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
以下职责:
一、审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定本单位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采购事项;
四、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采购目录、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和采购代理机构;
六、督促政府采购商或机构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其他相关决策问题;
七、审定归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讨论的采购事项。
第八条 采购管理机构
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区(县)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或者调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细则;
二、汇总审核各采购需求部门编制的采购计划,办理本单位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
三、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审核本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会同各办公室建立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库,汇总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备案;负责内部预选供应商目录的维护管理;
五、审核本单位货物类、**0万元 以下(**0万元 以下)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及政策法规部门(岗位)审核采购合同;审核本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六、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组织处理政府采购纠纷调处;
七、对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加强采购组织实施的管理;
八、妥善保管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相关资料,同时将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书交给财务人员以作账务处理依据及报备工作;
九、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办公室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十、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在内部通报;
十一、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九条采购执行机构
各办公室是采购的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本办公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
二、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
三、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
四、对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参加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五、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六、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七、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条 采购监督机构
纪检监察小组是采购监督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章、政府采购管理控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组织体系控制总体目标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机构和相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流程、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审核责任和审核权限、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检查责任等,确保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有序。
二、合理设置采购业务管理机构,构建合理的政府采购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等,明确各办公室的职责,充分发挥各办公室的作用。
三、按照牵制和效率的原则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政府采购授权审批权限和岗位职责,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政府采购的信息、采购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顺畅,提高政府采购水平,保障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一节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控制目标
一、明确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编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使政府采购预算能够满足各项业务工作计划的需要,同时也能够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的情况。
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充分审核,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符合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而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第十三条采购预算与计划控制要求
一、明确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
单位应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基本一致,采用两上两下"的程序。具体来说,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审政府采购预算:
各办公室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财政所审核汇总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财政局。
各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
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需求部门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先提出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财政所审核汇总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报批。
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应对采购预算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审核,重点关注层次是否完整,应编尽编;采购项目安排是否合理,需求是否公允,采购层次是否适当;采购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有无项目拆分、人为整合问题。
二、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及审核
需求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完整反映预算。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当与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合理确定进度。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度,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体现规模效益。需求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当年同类采购品目尽可能编入同一项采购计划,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不得人为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肢解为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需求部门提出政府采购计划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计划所列的采购事项是否已列入预算;
是否与需求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资产存量相互适应;
是否与资产配置标准相符;
专业性设备是否附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编报的形式、内容及备案
1.财政所应当将汇总后的采购计***采购平台以电子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并备案,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特殊项目也可以采用纸质表格形式报送。
2.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目名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支付方式等。确定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预算金额。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
四、政府采购计划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申报。
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或减少采购计划的,需求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向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节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施控制目标
一、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单位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等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合理,采购需要合法合规,内容完整、明确。
二、根据单位采购需求和市场条件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确保单位没有瞒报、分拆项目,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三、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程序,选择合理的采购代理机构,确保采购代理机构合法合规。
四、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确保整个采购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如供应商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等)都操作规范,完整执行选择的采购方式,提高采购质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实施控制要求
一、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员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单位确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制定采购需求后,经部门内部研究、合法性审查、需求论证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主要包括:
采购标的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采购标的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规划、服务
标准等性能要求;
采购标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
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执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的管理要求
1.1集中采购目录内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和空调机等适用批量集中采购。
1.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签订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3按时申报集中采购计划。
分散采购的管理要求
2.1分散采购活动由本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2.本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本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要求本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三、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二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受单位的委托,执行政府采购业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单位要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管理: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需求部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项**0万元 以上,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经需求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需求部门提供的采购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1投标邀请;
1.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项目采购预算;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规定;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标准及退还的时间,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10.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1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质疑与投诉的规定;
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需求部门初审。初审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再提请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委托代理机构发布。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自招标信息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2.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资格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
2.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2.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开标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及规定:
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评标结果的审核。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要有专人分别负责评标记录、评标复审等工作。评标后的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中标品目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等规***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邀请招标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需求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2.3.供应商资格要求;
资格审查办法;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资格审查组应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单;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情况说明;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需求部门提供的采购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项目采购预算;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规定;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7.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标准及退还的时间,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8.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9.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10.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1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质疑与投诉的规定;
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标及开标。参照公开招标的投标及开标管理要求。
评标结果的审核。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要有专人分别负责评标记录、评标复审等工作。
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中标品目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等规***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五、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主要包括:
可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级财政部***采购网上发布公告。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需明确申请采购计划时间、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级财政部***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非招标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 非招标方式管理
一、竞争性谈判(磋商)招标管理
竞争性谈判(磋商)是指谈判(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磋商),供应商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需求部门从谈判(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需要满足的条件:
1.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竞争性谈判);
1.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1.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竞争性谈判);
1.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1.5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1.6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争性磋商);
1.7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
谈判(磋商)小组由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磋商)小组组长应符合评标委员会的选派条件。
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职责:
谈判(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磋商)文件;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需求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 谈判(磋商)文件:
谈判(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明确谈判(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从谈判(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小组应与实质性响应谈判(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磋商)。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并向其提供谈判(磋商)文件。
(四)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1.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谈判(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示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五)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单一来源招标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及财政局的规定编制需求论证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核算清单。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投标产品成本测算表和本次投标产品其他成交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商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为服务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为工程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询价采购管理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组长应符合评标委员会的选派条件。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一)询价小组职责
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确认或者制定询价通知书;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审查供应商的相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编写评审报告;
告知归口管理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配合需求部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配合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询价通知书要求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部门的采购需求由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需求部门编制,由询价小组确认。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询价通知书发出前,应经需求部门书面同意。
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邀请公告应在财政局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1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1.2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1.3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询价情况等;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1.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非政府采购管理(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非政府采购管理
非政府采购是指单位在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0万元 ;工程项目分散**0万元 。 非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纪检监察小组、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非政府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采购:***.选定供应商名单;
2.成立比选小组,编制比选文件;
3.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4.确定成交供应商;
5.签订合同;
6.履约验收;
7.资金支付;
8.备案。
三、供应商名单由采购领导小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内部推荐方式
由各部门推荐至少三家供应商名单,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归口管理部门向确定的供应商发邀请函。
2.公告邀请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
3.市场调查方式
由需求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经过市场调查后编制调查报告,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归口管理部门向确定的供应商发邀请函。
四、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比选小组。
比选小组成员从需求部门、纪检监察小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选取,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比选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制定比选文件;
3.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答复供应商提出的异议;
7.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比选文件编制要求
1、比选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由比选小组制定;比选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对要求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应当在文件中体现并说明理由。
2、比选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报价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报价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和成交原则。
六、成交原则分为最低价法、平均价格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比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平均价格法,是指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比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七、比选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比选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八、比选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日期和地点,比选小组成员名单;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等;
4.成交供应商名称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比选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比选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比选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比选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比选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比选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九、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五节紧急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紧急采购管理
在突发事件和紧急需求下进行的采购,无法按照国家有关采购法规所规定的正常方式和程序来实施的采购。
一、采用紧急采购应遵循以下采购方式:
1.成立采购小组。在完成前期审批流程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至少2人或以上组成。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可直接到超市、商场或各类网络平台进行采购。
采购小组凭发票、超市或商场打印的采购清单明细、采购清单网站截图、付款凭证截图及供应商盖章的清单明细等材料进行报销。
二、为减少采购负担,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材料和报送程序,备案材料均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不需报送纸质件。同时,各部门要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的互联网+"方式,利用电子邮件、电话和微信等手段,畅通沟通渠道,确保各项采购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统计备案数据的及时、准确报送。
三、加强紧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采购合同和发票等基础数据,做好紧急采购台账,如实填报统计备案数据,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和发票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如验收单等填报数据,按照谁经办、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统计备案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和上报责任,确保报送的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第六节涉密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
一、采购属于机密秘密等级,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并履行内部审批后,需向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提供涉密文件原件,上级采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文件返还给单位。
二、根据涉密等级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原则上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或单位自行采购的方式采购。经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时,不需提报采购方案。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时,需提报纸质的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据此编制采购文件。
三、除采购公告外,采购方案的提报、采购文件的编制、发放、报价文件的递交等所有程序不得以电子版的形式在电脑上办理,全部以纸质的形式人工办理。
四、涉密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对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原因,原则上不予公示。
五、参加涉密项目方案论证及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国家安全、
保密等部门的专家中选定。
六、涉密项目的采购结果原则上不予公告。
七、参加涉密项目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涉密资质。
八、本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涉密项目采购资料及档案的管理,确保安全、保密,归档及时。如发生泄密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处分。

第七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控制目标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法合规、按程序及时备案。
(二)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严格,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控制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
需求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草拟政府采购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网上进行备案。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求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
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单位自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合同变更项目,在供应商供货前,需求部门须提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按变更后的合同进行供货。
(四) 解除采购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2.供应商拖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供应商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供应商将合同转包,或者未经单位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八节采购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验收控制目标
(一) 政府采购验收标准明确,采购验收规范,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采购需求,政府采购达到预期效果。
(二) 严格办理采购验收手续,确保出具的验收书真实有效,确保验收书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了验证,妥善处理和解决验收中的异常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政府采购实现预期目标。
(三)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务监督,依据发票原件做好资产登记和会计财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验收控制要求
为达到政府采购预期效果,成立采购验收工作小组,采购验收工作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机构,具体成员为:***,需求部门,纪检监察小组,第三方代理机构(主要针对重大项目的验收),由需求部门牵头负责;克服重采购,轻验收"的思想。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小组负责。验收工作小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验收工作小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三)中标金额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四)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验收。验收工作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
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第九节采购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控制目标
(一)资金支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支付业务真实、合法。
(二)资金支付申请程序合规、附件齐全,并经过适当的审核和授权批准,提高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
(三)处理及时、会计信息登记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控制要求
(一) 严格办理采购支付手续,规范采购资金支付相关要求
财政所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由单位自行支付。财政所应从严核实,对于没有达到付款标准的支付申请,一律不予支付货款。需求部门提交支付申请应包含以下文件:***、发票、中标通知书。首次申请支付的还应该提供合同和验收书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请支付的仅需要提供合同复印件和验收书原件、项目资金计划等。
财政所应严格审核申请表、采购合同、验收书、发票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判断采购款项是否达到支付条件。其中,验收书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条件。
(二) 规范采购会计核算要求,加强会计系统控制
财政所加强对采购业务全流程的财务控制,包括采购、验收、资金支付环节。详细记录每一环节的采购业务活动,包括供应商基本资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验收书、物资入库凭单、退换货等情况,确保账面会计资料和采购履约情况、物资入库记录核对一致。
第十节采购询问、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 采购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需求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归口管理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应当按要求参加当面质证,并在《质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
四、归口管理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为三十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一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本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9)17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161号)、《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财采(2021)5号)等文件规定的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和要求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需求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需求公示、中标公示、合同公示等。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统计信息,协助财政所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二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要求及目标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式两份),移交党政办归档;
移交资料有:***、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单及信息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政府采购档案要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采购活动情况,由党政办统一保存,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三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需求部门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需求部门或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纪检监察小组应当对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需求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需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四章、相关环节衔接控制要求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一)采购需求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且未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二)采购需求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申请中单列,按预算编制口径和要求报财政所,走完内部审批流程后向财政局申请采购预算。
(三)采购需求部门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策依据、目的效果、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实施时间、采购方式等内容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四)采购需求部门将采购实施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方法
(一)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需求部门按程序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财政局申请政府采购备案。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需求部门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申请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由财政所向财政局申请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后,再向财政局申请政府采购备案。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按财政局批复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财政局批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需求部门共同参与选择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三)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需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提供变更理由、依据和相关说明,经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财政局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
(一)政府采购严格实行一项目、一合同、一备案、一验收的制度。
(二)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信息统计页或电子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留党政办备案,一份留财政所报销使用。
(三)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留党政办备案,一份留财政所报销使用。
(四)合同公告。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由采购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采购网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五)档案管理。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移交党政办统一管理。
第五章、本制度防控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采购风险
(一)采购计划脱离实际、未掌握单位的实际需求及相关配备标准,可能导致资金流失风险。
(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督,招标不规范,评标不公正。
(三)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规,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腐败。
(四)采购质疑与投标处理不当,无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不到位,评估总结不到位,采购中的弊端难以发现,可能导致采购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本单位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仅适用于荣县高山镇人民政府,由本单位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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