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汝财购投决字(2024)1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091
被投诉人1 ******限公司
通讯地址:***-301号
邮编:***
联系人:***:****888
被投诉人2:*********限公司
通讯地址:***-1号楼905室
邮编:***
联系人:***:***-****
相关供应商:*********限公司
通讯地址:***-2-001室
邮编:***
联系人:***:****188
二、基本情况
****-**-**日, ******限公司 委托 ******限公司 就“汝阳县污泥处置中心项目(设备)”***采购网(汝阳分网)、***交易中心等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定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因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该项目流标。 ******限公司 于3月1***采购网(汝阳分网)、***交易中心等平台发布二次招标公告,4月9日发布了该项目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 ******限公司 。投诉人诸 ******限公司 于****-**-**日向 ******限公司 提出质疑,4月15日, ******限公司 向诸 ******限公司 作出质疑答复。4月3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三、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 ******限公司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投诉请求
请求认定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
五、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投诉后,我局依法对本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核实, ******限公司 与 ******限公司 的控股股东虽然同为 ******限公司 ,但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相互控股和管理关系,属于独立经营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件》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 ******限公司 不属于法律禁止投标范围,投诉人认为 ******限公司 ******限公司 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行为缺少事实依据。
六、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诸 ******限公司 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
附件